【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毒品犯罪該知道的選擇與轉機】
許多人貪圖有趣、風光甚至是便宜,而誤入毒途,但甚至不知道接觸毒品會有什麼樣的處罰,直到被罰了才開始問律師。這篇介紹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簡單概念,希望能夠作為一點警惕知識。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是什麼?
首先,你會需要知道的是,我國針對毒品犯罪,在處罰以前有三種「治療」的手段:「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前兩個算是同一類的程序。
#勒戒,是觀察毒品犯罪者是否有強烈毒癮的程序,同時也是希望讓毒品犯罪者能夠暫時隔絕於毒品。
#強制戒治,是指勒戒之後,經醫師研判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強制讓毒品犯罪者長期遠離毒品的一種隔離兼恢復程序。
#戒癮治療,顧名思義,比起勒戒、戒治的隔離,更注重「治療」的過程,期間會進行藥物、心理、社會復健等治療程序,藉此克服毒品犯罪者的毒癮。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能選嗎?
基本上,這三種流程不太像是選項。
只要是毒品「初犯」(以五年內是否曾犯毒品案件來計算),是由檢察官來選擇要將被告送去勒戒,或是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處分)的機會。
如果是決定勒戒,檢察官會將案件送給法院裁定,並決定勒戒的期間。這意味著毒品犯罪者其實沒有主動權來選擇要不要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嚴格來說,你只有「拒絕」戒癮治療的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你不想接受戒癮治療,大可以跟檢察官說不要。
🎸至於要不要選戒癮治療?
雖然勒戒的時間最長兩個月,而戒癮治療是一年,從時間上來看似乎戒癮治療比較不好。但戒癮治療屬於緩起訴的一種類型,有「不被起訴」的機會來說,如果能夠治療,當然也要嘗試。
只不過,現在實務上好像有個現象,就是讓同一個被告的毒品案件分開偵辦、分開起訴。(例如同時被調查兩次不同時間的施用毒品案)
這種現象,導致不少被告在戒癮治療到一半的時候,被法官判刑,以至於戒癮治療被撤銷。
這讓被告不僅需要再被起訴一次,戒癮治療花的時間、金錢成本也都回不來。這一點對於被告來說其實很吃虧,因此也必須考量檢察官偵辦的情況才能考慮周全。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各有不同的效果,各流程中也有值得爭取的權益。舉例來說,勒戒與強制戒治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決定期間與是否繼續,如果你已經戒斷毒癮,法院卻仍要求你進行強制戒治就不合理,你就可以嘗試向法院進行抗告。
毒品確實是「惡」,但真的當了律師,接了不少毒品案件以後會發現,我們與「惡」的距離真的不遠。電視、電影上的毒梟與毒犯,不是不存在,但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其實與你我也沒有什麼兩樣。
台灣針對毒品犯罪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彰顯毒品除了「罪」的性質,也是一種「病」。我仍舊覺得毒品是不好的事情,但比起責罵與處罰,我覺得毒品犯罪者更需要的反而是你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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