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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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緩起訴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柯建銘次子柯鈞耀吸食大麻膏 檢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
嗯一堆發言又要說
綠色是原諒的顏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進黨除外,
我覺得這個事情嘴這個實在沒意思。
法院跟地檢署對販賣、運輸毒品都判很重,
但對「吸食」,都是把他當成病人,
需要的不是關,而是戒掉毒癮,
所以碰到吸食,特別是第一次被抓到,
通常是用「緩起訴」+「戒癮治療」處理,
不用關,
當然有些比較難戒的,就會送新店勒戒所,
至少進去50天,觀察沒問題了,再出來,
給一個不起訴,
這算是多年以來的標配了,
柯男這個案子,就是這樣處理,
沒比較輕,也沒比較重,
那些嘴的網友,
可能連一般行情是什麼,都不知道呢!
其實大麻這個東西,成癮性真的很低,
法界都有在討論
既然沒什麼成癮性,還需要送戒癮治療嗎?
所以呢這個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點,
如果看到是誰的小孩就牙起來,
施主你要不要問你自己
綠色是不是讓你憤怒的顏色啊?
你是西班牙牛嗎?
#要嘴輕重之前先搞清楚一般行情在哪裡
#我以為這是基本常識
#綠色是讓你牙起來的顏色
觀察勒戒緩起訴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毒品犯罪該知道的選擇與轉機】
許多人貪圖有趣、風光甚至是便宜,而誤入毒途,但甚至不知道接觸毒品會有什麼樣的處罰,直到被罰了才開始問律師。這篇介紹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簡單概念,希望能夠作為一點警惕知識。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是什麼?
首先,你會需要知道的是,我國針對毒品犯罪,在處罰以前有三種「治療」的手段:「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前兩個算是同一類的程序。
#勒戒,是觀察毒品犯罪者是否有強烈毒癮的程序,同時也是希望讓毒品犯罪者能夠暫時隔絕於毒品。
#強制戒治,是指勒戒之後,經醫師研判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強制讓毒品犯罪者長期遠離毒品的一種隔離兼恢復程序。
#戒癮治療,顧名思義,比起勒戒、戒治的隔離,更注重「治療」的過程,期間會進行藥物、心理、社會復健等治療程序,藉此克服毒品犯罪者的毒癮。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能選嗎?
基本上,這三種流程不太像是選項。
只要是毒品「初犯」(以五年內是否曾犯毒品案件來計算),是由檢察官來選擇要將被告送去勒戒,或是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處分)的機會。
如果是決定勒戒,檢察官會將案件送給法院裁定,並決定勒戒的期間。這意味著毒品犯罪者其實沒有主動權來選擇要不要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嚴格來說,你只有「拒絕」戒癮治療的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你不想接受戒癮治療,大可以跟檢察官說不要。
🎸至於要不要選戒癮治療?
雖然勒戒的時間最長兩個月,而戒癮治療是一年,從時間上來看似乎戒癮治療比較不好。但戒癮治療屬於緩起訴的一種類型,有「不被起訴」的機會來說,如果能夠治療,當然也要嘗試。
只不過,現在實務上好像有個現象,就是讓同一個被告的毒品案件分開偵辦、分開起訴。(例如同時被調查兩次不同時間的施用毒品案)
這種現象,導致不少被告在戒癮治療到一半的時候,被法官判刑,以至於戒癮治療被撤銷。
這讓被告不僅需要再被起訴一次,戒癮治療花的時間、金錢成本也都回不來。這一點對於被告來說其實很吃虧,因此也必須考量檢察官偵辦的情況才能考慮周全。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各有不同的效果,各流程中也有值得爭取的權益。舉例來說,勒戒與強制戒治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決定期間與是否繼續,如果你已經戒斷毒癮,法院卻仍要求你進行強制戒治就不合理,你就可以嘗試向法院進行抗告。
毒品確實是「惡」,但真的當了律師,接了不少毒品案件以後會發現,我們與「惡」的距離真的不遠。電視、電影上的毒梟與毒犯,不是不存在,但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其實與你我也沒有什麼兩樣。
台灣針對毒品犯罪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彰顯毒品除了「罪」的性質,也是一種「病」。我仍舊覺得毒品是不好的事情,但比起責罵與處罰,我覺得毒品犯罪者更需要的反而是你我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