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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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詐欺メイクすうれ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突然のご報告で驚かせてしまい、申し訳ありません。Cchannelさんには、本当に感謝してます。私にとっていつも眩しいくらいキラキラと輝いていてる場所でした。たくさんの学びと優しさを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今後もよろしくお願いします。私自身も、知って出会って学んで失敗して笑って経験を重ねて行かなければ...
「解除契約」的推薦目錄:
解除契約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阿明小教室 #演給你看 #服務費可以不給嗎
委託房仲交易沒有完成要付服務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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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普遍認知委託房仲買賣房屋,
如果沒有成交是不需要幾付任何服務報酬。
那關於民眾這部分的認知,
大方向是沒有任何疑慮的
但如果是在房仲完成居間服務
買賣雙方正式簽訂的買賣契約後發生問題,
那因為買方或賣方的個人因素導致買賣破局,
而雙方解除契約,
那這時候消費者需不需要支付服務費用,
就是一個尷尬的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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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影片在這裡喔!
https://youtu.be/Pelv9Q0mJ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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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頻道滴加👇
播出頻道: CH125、中華電信MOD CH266
首播:每週三 21:00
重播:每週四 03:00、13:00
節目名稱:幸福HOUSE多
解除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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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 在 詐欺メイクすうれ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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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2017年許多車主透過公民網路提案,希望制定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檸檬車條款」,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當時經濟部回覆將會積極處理。
然而,該消費者保護修法的研究,經濟部竟是透過「限制性招標方式」、花費上百萬元,委託代表企業利益的「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辦理,根本是把消費者權益當笑話。
依商總研擬草案:「交車後不得少於120日始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瑕疵鑑定機構需要雙方皆同意。」,如此維護車商利益、傷害消費者的離譜條款,令人搖頭。
2. 日前我質詢揭露並要求徹查:台灣中油公司招考錄取率僅4.25%,許多憑實力辛苦考進國營事業的年輕人,每天在基層競競業業工作。然而,中油前幾任董事長卻以「約聘人員」方式、大開特權後門,大量任用許多藉政治關係直接空降的高薪肥貓。
根舉中油回覆資料,令人質疑這些職缺根本是「職缺因人設事、量身打造」:
→有人從刊登招募廣告到確定任用,竟然不到一週時間。
→有招募廣告僅刊登一天、廣告上連企業名都不敢寫的情形。
→報名人數少,不用考試、通通僅以面試審查。
至今中油仍未說明這些人到底是如何任用?今日中油歐嘉瑞董事長承諾我,一個月內徹查提出檢討報告。
附註:
2019-3-20 經濟委員會:國營事業回歸正常化任用 約聘人員制度不能被濫用
https://reurl.cc/x309Z
2019-3-4 年輕人在乎的公平正義
https://reurl.cc/oR3Zj
2019-3-4 可以不要再把國營事業董事當成政治酬庸的工具嗎?
https://reurl.cc/Zeoda
解除契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90314台視 隱匿3起凶殺案賣屋 買家氣炸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HwP3hmPpV78
寧靜住宅區傳出凶殺案,住在裡頭的婦人慘遭男子殺害,房子瞬間成凶宅,但命案發生不到1個月,屋主立刻轉手,可是買家完全不知道,這裡曾出過大事。
記者 吳張鴻、許修銘 採訪報導……↓
重回案發現場,這裡是新北市汐止,屋主見到記者上門,聊開了才知道自己住進凶宅。
樓下洗衣店也覺得這裡磁場怪怪的,畢竟一間房子,先是哥哥殘殺弟弟,接著換姊姊輕生,再來又是男子殺害同居人,但新屋主卻被蒙在鼓裡,按照一般市價買了下來。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它是屬於重大瑕疵,買方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的,你盡量找一個房仲的資歷比屋齡更久的老仲介。」
其實根據房市交易,凶宅賣價一般行情只有市價的5~8折。
律師陳尹章:「賣方不告知,買受人可以主張他是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根據民法規定,他必須在一年之內為之,超過一年之後要怎麼處理?他可以主張這是一個瑕疵擔保。」
律師就指出,藝人夏于喬的爸爸就曾因為高價賣凶宅,被買家發現提告,遭法院判刑1年2個月,凶宅人人敬而遠之,但如果用來騙不知情的買家更是不可為。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3/190314-3.html
解除契約 在 律師談吉他- 【鐵路車長可以解除契約、把客人趕下車嗎?】... 的推薦與評價
鐵路車長可以解除契約、把客人趕下車嗎?】 網傳「超療癒影片」,台鐵上疑似「奧客」的乘客被副站長宣告「解除契約」趕下車。你有想過自己搭台鐵有可能被趕下車嗎? ... <看更多>
解除契約 在 月子中心打來說要歇業了- 看板BabyMoth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太太預產期在十二月底,
第一胎也在這間,住得很好,所以第二胎也沒看別間,很早談完就訂了;
當時都是用LINE跟月子中心討論方案跟價格,電子合約簽署回傳,連現場都沒去。
以下重要建議:
<<還沒找到別家的,先去找好別家再來處理訂金問題,因為這並不是最重要的事>>
首先談到合約的部分,
在訂房時只會給你寫一個叫做"訂房確認單"的文件,
我們這次簽署回傳的電子合約就是這一份,
但這並不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
只是針對"訂房"這個行為,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一個相互的約束。
等到你正式入住時才會簽定型化入住契約(其實這個流程不太對),
不重要的部份我就不提了,先說明甲方是產婦方/乙方是月子中心方:
適用的條款是裡面第十一條:乙方無法履約之處理(我原文照打)
產婦或嬰兒進住日前,因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契
約者,甲方免除給付價金之義務;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於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前,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甲方得解除契約,
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
其他後面幾條談到甲方契約終止權說的都是產婦或嬰兒進住"後"的情況,
所以我們現在連住都還沒住,自然就不適用了。
回到第十一條的內容,月子中心房東漲租或啥的導致突然歇業,
"不屬於"前半講的天災戰亂疫情什麼的,"屬於"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畢竟干我啥事),
甲方(產婦方)"得"解除契約,也就是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解除;
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這時候是不是覺得早知道就全額付清?)
但先別高興得太早,
前面講到,這是"實際入住後"才讓你補簽的內容,
你都入住了怎麼會有因乙方緣故無法屢行契約的問題呢?
有定型化契約是一回事,
但你都還沒拿到、攜回審閱,更沒雙方簽署,那你就沒辦法用這裡面的條文去請求對方。
所以請把訂房時的訂房確認單拿出來看看,底下的確也有寫幾條"雙方約定事項",
立書人一樣是甲方產婦、乙方月子中心。
其中只有第8條跟這有關:
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
、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訂
房確認單;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簡單來說,訂房確認單的記載事項就代表了你們簽約時議定的條件,
所以依照這條文內容,乙方應退還定金,而不是加倍返還。
當然啦,你還是有民事賠償的請求權,但你可能得想辦法舉證實際損害,
還沒入住如何舉證實際損害?這得好好想想。
總之,請他們賠兩倍定金的機會不是沒有,但真的不高(談補償的可能性高一點),
如果沒有實際損害,又白紙黑字在這裡,你要用什麼理由讓人家賠償你?
你說訂房確認單這算不算契約?雙方簽名畫押了,當然算數;
你說只簽訂房確認單有無違法?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當然以雙方合意為主;
你說這能不能要求賠償?
要歇業了還願意退你訂金/協助,沒有落跑就該偷笑啦,要人家賠你,我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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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電話當時也是很錯愕(開在高速公路上),
但冷靜想想,老婆臨盆在即,趕快找好別家,讓產婦安心才是重點,
於是當天就約、隔天自己跑去看了,也談好下訂了。
要談補償什麼的,似乎得花很大的力氣,就隨緣再說吧...
我看這次好像影響非常多人,希望各位都能順利解決此事,母子平安順產!
※ 引述《redtooth (牙齒兒)》之銘言:
: 我一得知懷孕時候,很快就做功課找月中,預產期在明年一月下旬,我今年五月就下訂了
: !本來以為一切安排完美,還很期待入住,結果今天接到電話說他們要歇業了,因爲跟房
: 東租金喬不攏無法續租...真的是欲哭無淚啊!而他們所能做的也只有幫我詢問其他月中房
: 間以及談看看優惠(這點我是蠻懷疑….)以及退訂金,不會有另外賠償。我翻了翻合約,
: 還真的沒寫到如果他們無法履行合約的話要怎麼賠償,這點是我傻沒有注意到,呼籲尚未
: 簽約的媽媽們要看好合約啊啊啊啊啊...沒想到這種事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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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0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637859778.A.731.html
沒有保障的原因是在於一開始用訂房確認單取代定型化契約
所以對消費者權益的部分沒有特別保護到
如果有板友找消保官了可以去爭取看看
我也很想知道結果
當然,覺得自己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去爭取
包括你覺得想要告詐欺也不是不行
但既然已經有定型化契約,你能主張的是月子中心的流程瑕疵
雙方用訂房確認單來約束訂房相關事宜,也沒有什麼問題
白紙黑字以外沒有寫到的部分的確可以依法理/判例來爭取
不過最大的問題是因為月子中心臨時歇業無法履行合約造成的損害為何
這是非常抽象且主觀的,所以我才說是"很難"
先把事情處理好比較實際
對呀,如果是定型化契約就有寫到,那跑都跑不掉
做法的確有爭議,不知道其他家的狀況如何
哪些部分叫做鄉愿?願聞其詳
是啊,開數字沒有很難,後續不管是要進入協調還是訴訟
你用訂房確認單沒有寫到的內容去主張賠償適用定型化契約
最終得到合理的賠償,這不容易呀...
我只是覺得安頓好最重要,有閒有力再去爭取
※ 編輯: WeiKuang (114.32.95.89 臺灣), 11/26/2021 11:56:24
感謝,噓我沒差啦,又不會少塊肉
兩位見解其實都很有理,我會寫這些的初衷也只是想跟大家說,
關於求償這回事,真的不要期望太高...
※ 編輯: WeiKuang (114.32.95.89 臺灣), 11/26/2021 15:52:5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