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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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監察院書面聲明指出,審判長吳景源准予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對監察院「是突襲性許可」;吳景源嚴重偏袒石木欽,專斷審理的行為,偏離民主程序合議審判。
當時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因為聲請迴避可以書面或當庭提出,監察院代表、調查官陳先成本來有準備書面聲明稿要在庭上說明,但審判長吳景源制止、不讓他說明,「這案件審判長並沒有維持公平法院原則」。
監察院說,各項爭點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意圖使言詞辯論程序空洞化,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顯有偏頗。
監察院表示,吳景源專斷審理行為,偏離民主程序合議審判,破壞合議制度,形同獨任。參審員蘇淑貞、柯格鐘並未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制止吳景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縱容吳景源差別待遇,同意石木欽不必到庭。
監察院說,這將使言詞辯論程序空洞化,也導致參審員也無法詢問石木欽各項違失行為,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顯然已經喪失參審員的糾錯功能,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才李戡自訴告我的案件宣判,這件自訴案的一審結果是無罪,但二審結果卻逆轉,改判罰八千元,我有下列疑點:
一是台北高院二審只開一次庭,也就是沒有準備庭,直接進入審理和言詞辯論,而且李戡沒提出任何新事証,法官也沒提出什麼問題,按一般訴訟程序,應該就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什麼會改判,與一審原判決結果相左,法官的依據是什麼?難道真是在玩俄羅斯輪盤,司法賭運氣嗎?
二是在法庭言詞辯論時,李戡突然大放厥辭,指我在今日頭條的文章視頻支持武統,支持斬首蔡英文,其意圖很明顯是想以政治立場來影響司法審判。不過當時法官有當庭制止,並要他不要談與訴訟案無關的事。我雖然內心狐疑,但仍相信司法獨立,應依証據來進行審理,法官理應不會隨李戡起舞。不過現在由事後結果來看,我對司法的評價顯然過於樂觀,法官是存在政治意識形態的,或者背後有政治黑手操控,至少是受李戡的政治言論所影響,才會做出如此違背常理的奇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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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A)之論述「應裁定至少30 日之期間」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68-1Ⅰ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