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過公共工程品管人員 負責監造工作過一小段時間
(代表機關盯營造廠是否有按設計和法規施工)
政府部門的評鑑往往最後就是流於文書形式.....
會生產出一堆需要簽名和打勾的表單
但台灣的教育訓練下 如同寫公民考卷一般
大家都知道表單和實際行為是兩回事
歐美的檢查表單是防呆 台灣的檢查表單通常是拿來推責任....
另外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
大多私人案子接不完 偶爾投一下政府的某些指標工程案
也不會特別來接這種維修或中小型工程
所以評鑑結果嚴選廠商資格 但卻不提升工程費用
能通過標準的廠商恐怕也不會想來拿案子
造成大量工程流標後 大概又會悄悄放寬標準....
台灣政府的工程案費用很低 勞安的費用編列占比也很低
編列比例通常是工程成本的0.3%~3%
實際上很多都只編在0.3%~0.5%
(勞工安全衛生費 除了安全管理 還包含衛生....)
小型工程通常編列些安全帽 反光背心 三角錐 警示燈就快用完了
(200萬的工程 0.3% 6000元給你做安全衛生管理)
進階的安全管理和設備當然就是能省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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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次事件真的是系統性的災難
風險較高的工作環境
日本歐美會很重視車輛 機具 材料用畢後擺放的位置和存放狀態
不只是預先計畫得先審視安全 實際上也會精準落實
因為這是高風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步驟
不過台灣能落實的工地很少
機具未依規定停好及工地管理未完善造成重大死傷事件 太魯閣號這並不是第一起
先前的新加坡航空006號空難 就是在中正機場起飛時撞上施工跑道上方怪手造成 (83名人員罹難)
當時事故主因在台灣的報告是認定新航駕駛進入錯誤正在施工的跑道
但新加坡航空和國際飛安調查單位也認為
施工中的跑道兩端未設置施工封閉警示和怪手夜間未施工狀態下未停放置規劃位置
不符合國際機場的施工作業安全規範 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但這點國內調查報告並沒有列入積極改善項目)
.
另外工地安全的管理和主管重要性
國內對其重視程度很低 這跟風險管理觀念有關
風險管理和一般心理直覺很多時候是相反的 需要許多後天的訓練才能理解
多數人會認為災難發生後 努力認真解決問題和拯救生命財產的人是英雄
但風險管理的重點是在防範或降低災難造成的傷害
越厲害的安全主管和管理方式 他所在的工作場所會越少意外發生
但越少意外發生在一般人的直覺上反而會覺得這樣的職位或措施沒有必要
因為工作環境都沒有意外發生.........
也因此這種工作和措施在台灣很多老闆和同事眼中 似乎就是吃閒飯的
很難花錢請有豐富經驗的人專職擔任
(在歐洲 安全主管由經過訓練且有足夠實際現場經驗的人員擔任 而且只專注在管理安全)
甚至很多老闆或主管一算 寧可壓低勞安人員薪水 找經驗少的人擔任
出事後把他推出去扛責任 賠償如果有保險就保險賠
賠不起就讓公司倒掉 另起爐灶 反正台灣多數土木包工業不求永續經營
今年因為有很多因素 會造成台灣許多工地管理上在安全部分會出重大問題
但對這些因素有興趣的人可能不多......
如果本篇文有超過50推 明天再補上一些台灣工地管理的普遍問題....』
Re: [問卦] 營造公司有沒有評鑑制度 https://disp.cc/b/163-dnK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設計 監 造 廠商資格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全台首座開發商主導!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運維中心開工動土,預計1年後完工營運,海上風場完工上線後可供全台60萬家戶全年用電所需電力 (10/16/2020 自由時報)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由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openhagen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CIP)執行彰芳暨西島離岸風電計畫,風場運維中心以彰化漁港為基地,面積逾2000坪,興建工程已正式動土,力拚明年(2021)10月完工。
CIP表示,完工後將是國內首座由開發商主導興建,符合國際標準,可使用20年以上的運維基地,最大意義在於運維基地未來將是亞太首座離岸風電運維中心,台灣更被定調為開發風場運維中心的示範點,以在地化廠商為主軸提供在地就業保障。
彰化外海是全台離岸風力綠能產業發展重鎮,各家業者為搶食這塊「綠金」大餅,開發工程加緊腳步進行中,總統蔡英文昨接見離岸風電產業開發商等業界代表,也提及彰化因為風力綠能產業鏈啟動,「聽同仁說,現在在彰化,外國人越來越多,從計程車司機到海產店老闆,都開始會說幾句英文。」顯然開發風力綠能已讓彰化縣與國際接軌更為緊密。
CIP在彰化外海有2個風場,分別是彰芳風場與西島風場,這兩個風場加起來約600 MW的裝置容量,規劃於2021年到2024年建置完成,2017年與彰化縣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隔年2018年10月CIP與世紀鋼鐵簽訂水下基礎供應合約,兌現對縣府承諾,繳納第1筆1618萬元的印花稅給彰化地方稅務局,為縣庫挹注綠能稅金,之後相關工程簽約印花稅也都陸續繳納,包括運維中心興建工程。
這次,CIP在彰化興建風場運維中心,營建工程由瑞助營造與彰化在地的金主營造公司領銜,攜手台灣世曦工程一同進行,世曦工程在完成彰濱離岸風電運維基地碼頭細部設計後,亦擔負運維基地碼頭工程監造,並執行CIP運維中心的專業營建管理。
CIP指出,這項工程今年8月底正式簽約、9月底順利取得建照、10月中旬正式開工,預計2021年10月完工;風場運維中心內部設施將包含運轉控制中心、離岸風機備品之倉儲空間、與環境教育場域,預計將配置70名技術人員,包含運維中心負責監控風場運轉的技術人員,以及風場執行運維作業的維修人員等。
CIP指出,這項工程有別於一般大都以技術、價格作為投標廠商的評分標準,彰芳暨西島離岸風電計畫在最初廠商資格評選就限定要求包含人員、設備及材料等項目務必使用彰化團隊,而瑞助營造成功整合在地產業能量,把在地化比例大幅拉高至80%,徹底實踐在地優先、彰化優先的承諾。
彰芳暨西島風場開工 完工後可供60萬家戶全年用電所需電力 (07/24/2020 自由時報)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由東元電機擔任工程統包的彰芳西島風場陸域工程,昨日於彰化縣鹿港鎮舉行開工典禮,將展開陸域升變壓站及相關設備建置,待併入台電變電所,預估風場完工商轉運行後,可供給彰芳西島60萬戶用電需求。
負責彰芳暨西島風場陸上變電站統包合約的東元電機總經理連昭志表示,東元擁有承攬台電綠島電廠、蘭嶼電廠、宜市變電所、北南區處饋線自動化等相關統包工程之豐富經驗,目前也已取得離岸風電900MW (百萬瓦)的陸域統包工程,再加上自有電力設備等優勢,東元將積極爭取如海龍、福爾摩沙III等第3階段離岸風電變電站工程,以及儲能等再生能源之工程案件。
東元電機表示,此工程結合泰興工程,負責彰芳暨西島風場陸域工程之設計、土建及機電工程,並整合兩處風場的輸出電力,銜接至陸上新設變電站,再傳輸至台電變電所加入供電網路,總升壓站之裝置容量為600MW。
工程預計將於2021年底及2023年底分別併網100MW及500MW。此次工程的一項特色,是為能有效與及時掌握風場與變電站運轉狀態,整體變電所將規劃完整之遠端監控系統,建置成可遠端操控之無人變電所。
東元指出,離岸風電強調高規格之工安和工程品質,缺一不可,透過持續累積之經驗,有信心在未來繼續爭取其他風場工程,要為台灣離岸風電在地化,打下穩固基礎,進而爭取亞太風電市場的商機。也要和合作夥伴一起努力,加速台灣風電產業供應鏈的生根,全力落實在地化及推升國產化的目標。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23139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8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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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監 造 廠商資格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