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面對財報不實,如何防範與自保?》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舉辦「董事監察人財報責任之重大爭議案例」研討會,客拉客受邀擔任與談人,分享【董監面對財報不實,如何防範與自保?】。很榮幸有機會和陳副理事長、馬秀如教授、許永欽檢察官同台,受益良多。
各類型的經濟犯罪多伴隨著財報不實的操作,近年來,往往是造成資本市場動盪的主要原因。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為財報編制的主體,若有違反而導致公司受損害,需對公司負賠償之責。而投保中心設立後,因財報不實、證券詐欺而造成的第三人侵權,國內亦常見龐大的民事求償訴訟。董監財報責任,如何方屬盡責?本次研究會且從最新判決、檢調偵查,以及實務建議,來深入討論。
主持人:呂東英理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報告人:陳春山副理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與談人一:馬秀如教授/政治大學會計系
與談人二:許永欽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與談人三:陳清祥董事長/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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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江國慶冤死案」,針對對江國慶進行刑求的陳肇敏等九名軍官為何可以「已過追訴期」為理由獲得不起訴處分,我指出其中關鍵在於許永欽檢察官用錯法條,許永欽引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致使追訴期只有10年,使九名刑求軍官脫罪。正確的法條應是刑法125條「濫權追訴罪」,該法條第二款即「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若許永欽使用刑法125條,則追訴期是20年,這九名刑求軍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我對法務部提出三點:
(1)高檢署要對這九個軍官再議。
(2)追究許永欽檢察官錯誤引用法條之過失。
(3)應以「濫權追訴罪」來懲處這九名刑求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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