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婚姻平權法案公聽會:第一場】x 各方專家學者摘要
今天是婚姻平權邁開討論步伐的一日,我們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彼此充分表達雙方想法,有的情緒激動、有的痛哭流淚...。但不忘我們今天秉持自己的價值觀與期待站在這,互相聽見互相的聲音。
河水和海水,有一天匯流到海裡,雙方能否越走越近?是否有交集呢?
蔡維恩|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岡山教會主任牧師
12/17南台灣總共有300位牧師來到立法院陳情。為什麼南高雄基督教聯盟會出來?我們強烈表達,長期以來,這個訊號不只是代表整個教會的立場,我們也代表南部沈默的大多數。我要表達嚴正立場,這是個草率修法,是個法律騙局。
成鳳樑|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民法對重婚、結婚年齡都有限制,這些限制告訴我們,不是只有相愛就可以結婚,若只是相愛就結婚,這樣只是實質平等。以後就無法阻止近親結婚、不達到年齡就結婚。
我個人覺得同性伴侶應該要有身份地位的保障,所以立特別法。很多人都說立特別法是歧視,但用少數人的權利,動到多數人的法律,以法律比例原則來看,我個人認為特別法才符合。就像原住民法律,我們適用此法律來保障他。這跟隔離就是不平等,是不一樣的。我建議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與法務部正在擬定的伴侶法。
葉光洲|興望法律事務所律師
我有處理過國外同志離婚事件,不應該以修法引導社會,現在的修法是急促立法。我研究民法婚姻法制史,同性伴侶或婚姻是一個性少數的關係。我針對由委員的版本提出意見:民法修正,同性伴侶平等適用異性婚姻制度,但兩者在本質上有差異,如何平等適用,這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法官在裁定的時候,不可以因性傾向因素,決定法官不可以歧視,那誰認定法官不可以歧視?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都修改許多稱謂,但回到實際生活跟未來法律適用,我們把父母、夫妻、男女都拿掉,但在同性伴侶,難道不會有老公、老婆、夫妻的認定嗎?接受人工生殖的夫與妻,用同性伴侶適用的話,哪位是夫、哪位是妻?代理孕母法治是否要通過?我國內是否已承認代理孕母?所以我認為這是法律引導社會走向政策。
雷倩|21世紀智庫公公政策與社會研究
既然要保護全體人民的福祉,就要了解全體人民的態度。(拿出聯合報調查的數據,此數據針對同性性行為與婚前性行為的大眾意見調查)
大家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還是同性別?
大多數人認為同性婚姻對孩子不公平。之前公投被否決,是因為程序上否決。
未來的修法建議:我們認為目前所有相關的討論與內容,以法條準用、單點修法立即處理改善。但對同運團體的修法主張,我們建議由政府完整研擬衝擊評估後,以德國特別法為藍本,不要改變現行民法。並且拒絕性解放,堅決反對修改刑法227條。
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應該事件喜樂的事情代表台灣文明的進步。
對這個議題,我1998年在德國上課,那時候就羨慕他們的看法。
我們相信這是個文化形成的過程,那這個文化形成的過程,是否可以用菁英決斷式的引導,是要被探討的。事實上在德國,他們對人權的保障,例如死刑與通姦,他們的方式都是不一樣的。應是國家而量身打造。
是否要採取同性伴侶制度?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同性伴侶建立家庭需要被保障。重點在於,伴侶法訂定後,其他個別性議題,例如移民、稅法,這些具體規定,需要由法官審查。
對於本次的法條,看起來是指更動夫妻或父母的概念,優點是中即興解決性別的問題,但涉及到社會重大價值典範的重大變遷,也涉及許多法條,刑法通姦罪的定義也應加以變更。而主體要如何辨別?
未成年子女收養,應該要再適度評估。
廖金河|亞洲時代新葉聯盟
我是段宜康委員之前說的凡人,我是中南部來的鄉親,之前有寫信給總統,我讀給大家聽。
這是一群長期默默為台灣社會奉獻的教會公民,至小英總統一份感性與理性的陳情書。⋯⋯
顏正芳|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精神科教授
以實證研究結果和數據討論同性婚姻生養。醫學與憲法的立場相同,對人權的重視一律平等,不分性取向,從醫學角度來看,修改民法讓同志婚姻想有一樣的權利與責任,是消除歧視的積極表現,這也是為何不應該以專法訂定。今天若要成立專法或特別法,除非他是要給同性伴侶給予更多的優惠例如減稅,如果沒有的話,為何要立專法。
同性婚姻會導致社會性解放?我想不通同性婚姻通過為何會導致性解放?我們現在沒有同性婚姻,但現在的狀況如何?..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目前推行同性婚姻法案,對台灣民眾而言,是否適合?
不應該以法律作為引導社會的方式,這是以婚姻手段導致的性別霸凌。身份行為的法治會需要循序漸進,較妥當。
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叫傾向形式平等、機械平等。971-1條刪除男女,這剝奪大多數台灣百姓對婚姻制度有男女的家庭認同。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列為平等權,有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女性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比男生成熟兩到三歲,所以不需要修改。
收養的反歧視條款,有此地無銀三百兩,應該回歸給法官判定,不適合增訂反歧視條款,這可能讓同志收養變得比較強勢。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同性婚姻通過後,會有多少人受到影響?我們是在討論國家制定哪些法律是正確的。
我們是擴大家庭定義式的修法,大法官諸多解釋提到一夫一妻制的問題,此前在想像性別的問題中,只有兩性的想像(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前叫兩性平等工作法)拿以前的釋憲看現在,無異於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婚姻的本質想像是兩人的結合,而人與物的婚約=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結合。德國基本法的前言中,是給基督宗教的定位在國家為公法人,所以他必須要回應基督宗教。但在我國憲法中,強調宗教自由,所以沒有這樣的問題。
大法官在諸多解釋提到一夫一妻,必須要回歸到,當時法規是在解釋哪個條文內容。人若擁有相同權利,應該在一般性法律規範,身心障礙者法律等特別立法是因為差別性待遇。
郭媽媽|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於所有異性戀婚姻制度與生活並沒有影響。我是兩個孩子的媽,老大是15歲就出櫃的同志。單親、不孕、不婚、繼親、隔代教養等家庭也因為一夫一妻發言而受傷。同事固然是少數,但我們從不吝惜關懷其他弱勢團體,我們是盟友,而不是敵人。
這幾年下來,反對人士缺乏正確資訊、缺乏足夠資源認識同志,這點同志朋友責無旁貸,其實同志對異性戀朋友而言,是有點複雜的,導致不必要恐慌。我們願意幫忙,希望減少無心語言造成難忘的傷痕。這些文宣對同志朋友與家人,造成傷害,而且受傷最重的,其實是反同人士周遭的親友。
如何認識同志,最有效的方法是面對面對談,不論是先天或是後天,不論它的比例多少,都值得為這些人花心力,因為這是他們的生活、生命也是他們的幸福。若異性戀是天生的、同性戀也是天生的。若覺得同性戀不是天生的,異性戀又何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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