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評分要點看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Part I 】
大家好,我是周易。各位都知道,自從刑法考題變成一題100分後,考選部每年都會公布評分標準,以及近乎擬答的答題大綱。筆者強烈建議同學下載閱讀,有助於釐清問題思路。
不過,如果各位只看評分標準,沒有理解背景知識的話,可能還是沒辦法達到完整複習的效果。基於此,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老師會分批刊登這三年司律二試刑法評分要點的補充,將來如果再考到類似爭點,同學也能順利作答。
一、108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丙的刑責探討
首先,丙潛入居酒屋,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建物罪。
看到「居酒屋」,應該會想說這類公共場所原則上是允許客人自由進出的,則是否有「無故侵入」的問題?由於本題已經說明,丙是在居酒屋「打烊後」才闖進去的,自屬未得權限者之允許在物理上進入 他人持有之場所,成立本罪。
評分重點對於本罪的敘述不長,老師覺得主要原因在於:本罪不是主要考點。本題主要的考點在於後面競合關係的處理,如果同學有想到這點,應該可以猜到本罪無論如何都必須給它成立,否則如何競合?因此,只要進行簡單涵攝,說明丙構成本罪,即可進入下一罪名。
接下來,丙持鋁棒砸乙居酒屋內的餐具及裝潢擺設,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這裡的重點很顯然要放在:丙受甲的唆使而毀損,究竟成立本罪的正犯還是共犯?評分重點花了很多篇幅描述各種見解,但究其內涵來看,除非採取極端的主觀理論,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砸店,僅構成本罪的幫助犯外,無論採取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抑或是實務所採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基本上都是成立正犯。筆者不知道,為什麼評分要點要花這麼多篇幅討論一個現在沒什麼人採的「主觀理論」?重點應該擺在「甲唆使丙」的行為評價才對(到底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此處的說明固然是理論史的呈現,然筆者覺得有些輕重失衡。
再者,丙毆打乙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無疑。這裡就不用花什麼篇幅去寫了,兩三句話帶過即可。
最後便是本題的重頭戲:競合。
由於丙違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目的是為了違犯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因此評分要點說明,首先要討論「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與「侵入後所違犯之目的罪名」之間的競合關係。這裡就必須提到有沒有「夾結效果」適用的問題,有肯、否兩說,筆者建議採否定說,後面才有更多爭點可以寫。
採否定說(也就是所謂「去夾結效果」)之後,此時對於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這兩個行為複數的罪名數,該如何認定?評分要點有說明三種見解,以下分別參考王皇玉老師和蔡聖偉老師去年的文章,加以說明:
見解1:繼續犯應先各自與不同狀態犯論以想像競合,各自從一重處斷後再數罪併罰。(註1)
見解2(實務見解、王皇玉老師之見解):繼續犯僅能與第一罪論以想像競合,然後再與第二罪數罪併罰。(註2)
見解3(蔡聖偉老師之見解):應先就各自狀態犯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定出執行刑的量刑範圍後,再接著與繼續犯論以想像競合,並將「併罰數罪之量刑範圍」和「繼續犯之法定刑」 相互比較輕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註3)
這三個見解沒有哪個是完美無瑕疵的,因此採哪一個都行,只要敘明理由即可。
註1、註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695。
註3:蔡聖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2期,2019年9月,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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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共犯刑責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肯亞案質詢法務部羅部長;法務部對於肯亞案的處理態度令人非常失望。
羅部長除了認為,「台灣人被遣送到大陸這件事,由對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台灣人在肯亞設機房詐騙大陸人,他們想要偵辦這個案件,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還表示「我們的刑度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比較起來,確實偏輕,對於嚇阻詐欺集團的犯罪,到底有沒有效,大家去評量」、「因為民主國家要保障人權,但是應該保護犯罪嗎?」企圖誤導國人本案若將人送回台灣只能輕判,卻不論其同樣在部長任內期間,我國已經修訂了刑法339條之四,電信詐欺加重刑責並採一罪一罰。
另外,我質詢問道,如果按照羅部長的「屬地主義」論點,這些人就全部都要送到中國去,因為裡面有中國人、台灣人、還有泰國人,不過事實上中國卻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把中國人、台灣人送到中國去,羅部長卻回答:「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騙大陸人,因為他們只會講泰國話」,令人傻眼;羅部長從來沒想到,那是因為人家泰國懂得主張說泰國人當然要回到我的司法管轄權!
之後儘管羅部長說道:「泰國人可能是從泰國去的,驅逐出境都要驅逐到他的出發地。」但為什麼我們這些由他們求救的父母,講說他們的孩子就從台灣去的,那這些人為什麼不送回來台灣?沒想到她僅回應還要查證。
這讓我想起之前「杜氏兄弟」案。當時我告訴部長,因為殺害台商遭判死刑的的杜氏兄弟僅憑中國公安的證據做為審判依據,恐有爭議。部長回說:「這些人殺了那麼多條人命,難道不算壞人嗎?」最後仍然下令執行死刑。
我們並不是要輕放罪犯,但是今天我們無法在中國尚未提供本案偵辦進度、犯罪期間、共犯人數、被害人數、涉及省份、詐騙總額、資金流向、犯罪手法等犯罪證據資料的當下,我們如何判斷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在中國受審?按照部長有罪推定的原則,如果今天真有家屬所控訴的,只是去肯亞旅遊,剛好住在同一間飯店就被擄到中國,那我們又怎麼能夠接受?
詐欺共犯刑責 在 蔡依橙的閱讀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閱讀中華民國法務部]
『什麼時候台灣的法務部直接改成有罪推定原則了?我們的部長竟然認為,台灣人在外國犯法,中國人受害時,中國警方就可以直接把人帶回中國偵訊審理?這些人,有沒有「一個人」是無辜的?如果有一個,即便只有一個,他就活該遭受到這種待遇嗎?
無罪推定原則,法定程序原則、罪刑法定主義,這些刑法最基本的原則,中國可以不管,那麼我們的法務部呢?他們可以「直接」認為這些人就是詐欺犯?然後鼓動民意認為,這樣就該把台灣人民送給中國處理?
這跟台獨無關,而是跟台灣的司法與主權意識有關。縱然是主張統一的人,也認為我們是中華民國公民,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吧?為什麼中華民國公民,到某國旅遊,僅因為被懷疑涉嫌中國刑法上的詐欺罪,就應該被中國公安從某國帶回北京審訊?當你在指責這些詐欺犯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裡面的人有可能是無辜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是你,遇到這樣的狀況,就被關到看守所,家人不能看、人身自由被無端剝奪,會是什麼心情?同理心現在去哪裡了?』
因為工作的原因,我經常接觸到各式各樣的被告,例如詐欺,通常如果他真的有做這種事,我會請他認罪賠償,因為法庭上有三個法官、一個檢察官,還有被害人的律師,想要逃脫刑法的制裁,那是很不容易的,所以不要睜眼說瞎話,這樣對自己的刑度也不好。
有些被告突破心防以後,他會開始跟我聊一些他們詐欺或仲介賣淫的手法,例如機房要設在哪裡之類的。我知道的地點大概有菲律賓、日本,最近有聽過希臘。不過我倒是沒聽過肯亞。
他們之所以會選擇這些地方,不外乎電信法規對這部分規範不足,或是查緝不易,因為受害人往往在台灣或是中國,並不是當地的民眾,所以當地國不見得可以處以詐欺罪,只能以無罪判決的方式來處理。問題來了,那麼這些人現在的身份是什麼?
被告?無辜的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原則上不分本國外國人,只要在台灣領土上犯罪,我國政府都可以管轄。如果是台灣人在台灣領土外犯罪,那就不一定,除非最輕至少要判三年以上的罪,否則台灣司法單位本來就沒有管轄權,除了中國。台灣人在中國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按台灣刑法論處,因為中國是台灣的領土。
本件的「疑似電信詐欺」案,據說受害者都是中國人,然而,他們究竟有沒有詐欺罪的犯行?你不知、我不知、獨眼龍也不知。在目前已經知道的訊息中,無從得知這些人是不是「都」是詐欺犯,所以大家都在喊「詐欺犯」該死,特別送到中國很好,讓中國的重刑侍候台灣人,我實在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有沒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啊?
任何人,在被法院判處有罪之前,都應該推定無罪。所以,這些人在肯亞,目前就是無罪(電信法部分),縱然有諸多的證據顯示,「可能」涉嫌詐欺,也要經過調查審理,才能夠說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處以重刑。不是這樣嗎?
好啊!那就讓中國帶回去調查,這樣不就好了?
憑什麼?縱使台灣刑法目前無法規範這些人,也輪不到中國來處理吧?如果因為受害人是中國人,中國政府就可以直接在肯亞抓人,以他們認為的證據,直接帶回中國,不論是「遣返回母國」,或是「引渡回中國」,這樣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什麼時候台灣的法務部直接改成有罪推定原則了?我們的部長竟然認為,台灣人在外國犯法,中國人受害時,中國警方就可以直接把人帶回中國偵訊審理?這些人,有沒有「一個人」是無辜的?如果有一個,即便只有一個,他就活該遭受到這種待遇嗎?
無罪推定原則,法定程序原則、罪刑法定主義,這些刑法最基本的原則,中國可以不管,那麼我們的法務部呢?他們可以「直接」認為這些人就是詐欺犯?然後鼓動民意認為,這樣就該把台灣人民送給中國處理?
這跟台獨無關,而是跟台灣的司法與主權意識有關。縱然是主張統一的人,也認為我們是中華民國公民,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吧?為什麼中華民國公民,到某國旅遊,僅因為被懷疑涉嫌中國刑法上的詐欺罪,就應該被中國公安從某國帶回北京審訊?當你在指責這些詐欺犯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裡面的人有可能是無辜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是你,遇到這樣的狀況,就被關到看守所,家人不能看、人身自由被無端剝奪,會是什麼心情?同理心現在去哪裡了?
如果這些人真是詐欺犯,我國刑法目前確實無法制裁這些人,那麼就應該修改電信詐欺罪的刑責,往後再發生這類型的事情,就可以爭取引渡回台灣調查處理,在未修改法律之前,就應該積極交涉我國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不是率爾認定這些人通通都是詐欺犯,而交給嚴刑峻法的中國處理,也是還他們公道。
如果有一個被帶到北京的人,一個就好,他真的是無辜的,卻在監獄蹲十年,誰要還給他青春?
法務部的有罪推定與一個中國原則,讓我嘆為觀止,我只能祈求我這輩子永遠不要去肯亞,然後在肯亞自助旅行時,因為跟某個人打招呼吃飯,所以被列為共犯,在北京監獄關押十年。
因為台灣法務部,會認為我活該,而某些鄉民會說詐欺犯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