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熊說法【糖果屋兄妹燒死的真是「巫婆」嗎?談藏在故事後的獵巫潮】
童話〈糖果屋〉中,老巫婆看似熱心招待了小兄妹、實際上卻是要偷偷養來吃。為了自保,妹妹趁著巫婆不注意,猛力把她推進火爐燒死……童話聽起來合情合理、富有賞善罰惡的寓意,但拆解故事背景,我們卻能發現「反轉」的跡象?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從故事所處年代分析起,在那個「獵巫」鼎盛的時代,集老、醜、獨居、性別等歧視於一身的老女人,往往被妖魔化,成為審判目標。故事裡妹妹的「英勇行徑」,放在「少年殺人」的框架下,是正當防衛還是誤殺?
從歷史、法律分析,林鈺雄提出解釋故事的新觀點,也分析這起「殺人案」如果發生在現代,該被《刑法》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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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熊說「法」/糖果屋(上):為生存棄養漢斯兄妹,會被法律處罰嗎?】https://bit.ly/3jaCBtZ
#報導者 #法律觀點 #童話 #糖果屋 #少年殺人 #正當防衛
誤殺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
⒈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
⒉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 #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
⒊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
⒋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⒌本件倘被告前揭自白為真,其原本即認識所射殺即為於案發時與其發生爭執之「人」,客觀上亦殺害該「人」,則無論此「人」確實姓名為「劉○誠」、「朱○杏」或稱呼其為「姨父」與否,被告仍應成立殺人罪。乃原審未能剖析明白,始終拘泥本案死者之姓名、身分究竟為何?有無錯誤?完全忽略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本質,致上訴意旨得據以指摘,容有不合。
例如:某甲想殺的人叫「丹丹」,卻誤殺成另一個叫「舟舟」的人,這時候會不會阻卻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呢?不會的~~
誤殺刑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兩天,嘉義地方法院殺警案的刑事判決受到諸多議論。
對於一個我沒看過卷宗、而且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個案,我無能也不宜多作評論。
同樣地,我也實在無法苟同,竟然有政務官還沒看到卷宗證據甚至判決書,就可以直接認定「深表不公」、「天地不容」,堂而皇之地介入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更何況,以這些部長們、署長,掌握的權力與資源,與其有時間指責個案來甩鍋,不如一起來從最根本的制度上著眼,想想怎麼解決相關的問題。
以下就來談兩個制度上的問題。
一、司法與醫療的手段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另外還有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是對精神障礙者保安處分的規定(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有可以在偵查中或判決前就先採取保安處分的規定)。
同時,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規定了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的程序。
刑法和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所表現的是,刑事手段不是處理精神障礙者違法行為最好的方式,醫療介入,甚至是在遺憾發生前的各種相關處置(也就是「社會安全網」),才能根本處理層出不窮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早就有「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的措施。透過對於社區精神病人的照護管理及追蹤關懷訪視,以避免憾事發生。然而,監察院今年2月時的糾正案,仍舊發現在實際執行上,有規劃不全、資源不足,無法適時介入的問題。
而在遺憾發生後,除了現有的刑罰、保安處分或強制住院等方式,近年也有討論「司法精神病院」、「深化保安處分」等相關機制的討論。然而,相關議題近年來都只聞樓梯響,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不同調,也讓最基本的跨機關評估不見人影,遑論具體作為。
要避免下一個遺憾,請正視人力、資源甚至制度改革的需求,才能確實掌握狀況、達到預防功能及保護社會安全。而不是疏漏政府應有的責任,把相關的風險與遺憾,留給被害人、家屬和社會承擔。
二、行政怠惰與說說操作
警政署長說,「殺警無罪,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這句話說起來很帥,但是一想到說的人是不用站在第一線執勤的超高階警官,而基層裝備問題,包括我多次質詢的防彈衣、警員人力不足和任務分配繁重的問題,署長根本難辭其咎,帥話也就變成幹話。
殺警案之所以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原因之二,就是鐵路警察裝備不足和單人執勤,讓工作的風險大增。
每一位員警的生命都是非常寶貴的,也因此,我曾多次質詢警政署五萬件防彈衣未通過測試的問題。容我再次提醒警政署,自從去年五萬多件防彈衣年限到之後,廠商依約要分四批交付的防彈衣,已經三、批、不、合、格、了。
連員警生命所繫的防彈衣,高層都可以讓問題廠商一再得標,導致最後安全測試無法通過,實在令人憤怒!
如果五月的緊急採購還不能通過測試,全國七萬員警恐將肉身執勤!
在我看來,官員出一張嘴罵罵司法,喊喊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然後法官依法審判後官員再出來謝謝指教,完全就是打假球式來轉移焦點。
基層的防彈衣、執勤裝備買好了嗎?如果列車上穿著防彈衣、配槍有困難,那遇到困難的時候有思考編預算買防砍衣、配備其他武器嗎?(事發後才緊急補足原本不足的辣椒水,才想到可以用電擊槍避免誤殺傷無辜!)
有空官挺基層貓哭耗子,不如好好想一想,你手上握有的權力和資源,甚至對於輿論的影響力,到底是用在哪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