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行腳節目 留下很多跟店家合照的照片!店家留存沒問題!但是屢次在全台灣各地分店上店頭廣告看板,完全沒有經過藝人本人同意⋯
節目主持這麼多年下來,參訪的店家不在少數,唯獨 #Q陳土早味黑砂糖剉冰 屢次被粉絲網友提醒侵犯藝人肖像權利!
節目卸任十多年來,經紀公司多次善意提醒
完全有沒有改善⋯ 請商家尊重藝人肖像權利的概念⋯⋯有很難嗎?
#Q陳古早味黑糖剉冰 😓
#各地網友幫忙拍照打卡提供採證
#善意提醒
#請尊重肖像權利
#屢勸不改善只有走上法律程序
請尊重肖像權利 在 舒活運動健身會館- 公告各位會員注意請尊重個人肖像權及教師 ... 的推薦與評價
公告各位會員注意請尊重個人肖像權及教師授課智慧財產權未經館內工作人員及授課教師同意禁止上課時間進行攝影/錄影也請會員穿著全新或乾淨運動鞋進入團課及飛輪教室敬 ... ... <看更多>
請尊重肖像權利 在 Re: [請益] 關於特教生的肖像權- 看板sp_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就算家長不同意,你公開最多只有被家長幹譙而已
不過這個壓力就會很大
怎麼樣才算侵犯肖像權?
一、「無故」被拍及「公開」在網路上
二、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
三、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於商業用途上
四、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當事人社會觀感降低
萬一侵犯肖像權會被告嗎?
一、很難,因為舉證困難
二、法律觀點來看,肖像權認定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範圍
三、侵犯肖像權屬「告訴乃論」,當事人要自行舉證因照片「造成當事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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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民法總則,頁147。)
一般人不會拿肖像權去告你,就算告鸁,也拿不到什麼錢
總不能花十萬律師費,拿到一萬塊補償金吧
-------------------------法條解釋------------------------------------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肖像權",惟肖像權實已包含於人格權的範圍內,故應屬民法
第十八條人格權所欲保障的權利。如有違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條之適用。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ㄧ)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
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所以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
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ㄧ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
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結束----------------------------------------
(哇~~這麼枯燥的東西有人看到這裡哦,小弟佩服)
總結而言,從法律角度,肖像權必須由當事人主張並提出告訴,由法官判決是否侵權
站在特殊教育的立場如果要把學生的照片公開在網路上還是請家長寫同意書
但其實像很多學校網站都有運動會學生活動的照片,相信這些都沒有經家長同意
但身障學生及其家長的隱私我們應該更要尊重,更甚普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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