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黑洞_人民納稅錢來賠_還害人
「如果政府不還我清白,我怎麼向子女交代?」42年前捲入第一銀行押匯案的襄理柯芳澤重身教,房間牆壁上寫著「在家盡孝,為國盡忠」毛筆字。柯涉案遭押925天,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二審改判他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柯當年被記兩大過免職,他提請求給付薪資訴訟,向一銀求償1348萬元;柯先前已獲賠400萬,高等法院2日再判一銀給付880萬元給81歲高齡的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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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勞動事件法草案
作者:管乃茹律師
行政院於2018年6月21日通過司法院擬具之「勞動事件法草案」,並將於近日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該法是為作為勞動事件審理程序之專法,將以往勞資法庭上不對等之情形納入考量,並加速勞資訴訟進行、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期望藉此建立對勞工友善的紛爭解決機制,使勞動權益的落實不再是空中樓閣。
首先,草案重點除了設置勞動專庭,並擴大勞動事件之範圍,將與勞動生活相關的民事爭議,包含工會、建教合作、性別平等、就業歧視、職業災害、競業禁止等爭議,均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
另參考日本法制,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與具有處理勞資經驗的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促成兩造解決紛爭,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調解委員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具有準仲裁(調解轉仲裁)之性質。另當事人不能成立調解,勞動調解委員會原則應依職權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如未經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該方案提出異議者,亦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果,並兼顧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之保障。
為了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就勞動事件之管轄,草案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其被訴時亦得聲請移送至其選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就勞動事件之裁判費、執行費,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將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計算由10年降為5年,並明定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二分之一)、執行費(就執行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及保全處分擔保金額(明定勞工或工會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就特定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就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明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有提出之義務、關於工資之爭議,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以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另訂定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於勞工所提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如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程序中,如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法或違反契約之虞,且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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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婦女節,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拋出保障離婚婦女的新觀念、打算把勞工的退休金跟勞保老年給付、也納入夫妻離婚之後財產分配的範圍。勞工局目前正在研究、如何找到一套公平合理的計算公式。
國內現在結婚率低、離婚率高,為了保障離婚婦女,勞委會提出新概念,要把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納入離婚後財產分配範圍,也已經請勞保局去研究該怎麼計算。
王如玄表示,在美國、德國已經有實施類似的制度,不只家庭主婦,就算兩人都有上班、薪資一高一低,薪資低的都可以請求均分,聽到這個構想,有家庭主婦認為很讚,不過要爭取的是未來財產,可不可行、也有人質疑。
律師表示目前國內的離婚判決當中,已有成功案例,但並不普遍,如果政府能找出計算公式,將是進步的概念。
賴芳玉也強調,怎麼計算才合理公平、可以交給精算師等專業人士來思考,但這項變革重點是在彰顯妻子對先生的薪資有一定貢獻,也是保障經濟弱勢那方、離婚後的老年生活,對於這個新概念、勞保局表示,將花一個月時間收集資料、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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