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海岸管理法》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看法
今天營建署在台東舉行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公聽會,這份依據《海岸管理法》制定的計畫,將對族人使用土地及海域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除了請助理全程參加外,我也與辦公室團隊詳細研讀了計畫內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首先我要肯定營建署,在2015年《海岸管理法》通過後,持續制定相關子法,最近又完成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草案,這是個不容易的過程。尤其,我們都知道《海岸管理法》相當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中有3條直接與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相關,如何在保護海岸與尊重文化傳統、還有支持族群發展之間取得平衡,會是這部法律以及衍生的計畫很重要的課題。
2.《海岸管理法》裡明確保障了原住民族的活動空間,鼓勵族人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第7條第8項),也規定了在海岸保護區劃設、以及海岸保護計畫擬定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必須要有原民會的參與(第10條)。如果計畫可能限制族人的土地權利,必須要取得族人同意(第16條)。所以,在今天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我很關切這些條文有沒有更具體的著墨,以及,原民會是不是有積極參與討論。
3.在這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我發現第一階段的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依據16種法律共劃設了34種項目(計畫頁碼4-8)。但這16種法律裡,竟然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母法裡明明有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條文,計畫裡的劃設依據卻忽略這一環。我希望營建署對此提出明確的解釋。
4.此外,在海岸保護區可能限制族人使用土地的權利時,這份計畫要求「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合理補償機制」(計畫頁碼3-3)。這裡有個問題:比起《海岸管理法》的規定,計畫中並沒有更具體、更細緻的說明。我要求要在計畫裡清楚寫出來,所謂的「諮商取得同意」,一定要完全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民會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參與辦法》來辦理;所謂的「當地原住民族」,在政府以「部落公法人」來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的今天,一定要以部落為主,強化部落的參與空間,由部落一起確認傳統土地及海域、一起參與劃設海岸保護區的程序。
5.更重要的是,過去有些案例是族人的土地或建物,遭地方政府依照《土地法》第14條第1項「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劃設,導致範圍內的土地、建物價值下降,雖然還是可以買賣、出租,但不能申請建照、增建、改建,這部分導致許多族人抗議,日前成功鎮石雨傘部落的案例就是如此。在劃設海岸保護區時,可能也會有相同情況發生,所以所謂的「合理補償機制」究竟是什麼?辦理的程序如何?在計畫中應該有更多說明,把保障與補償的原則寫清楚,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6.還有,這份計畫有關「環境劣化地區的復育及治理」,雖然提出了9項原則(計畫頁碼5-2),卻沒有考量原住民族獨特的土地、海洋智慧,沒有考量我們族人有智慧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說,在復育的過程中,可能排除原住民族與海岸共生的機會。我建議在9項復育及治理原則中,應該加入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包括採集、狩獵、漁撈、利用水資源等等)時,不被排除的的說明。
以上問題,凸顯了營建署在草擬「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過程中,雖然立意良善,卻還是也不夠瞭解阿美族、達悟族、噶瑪蘭族、卑南族、部分排灣族等「海岸民族」的文化與需求。同時,原民會似乎也沒有充分參與。因此,我希望營建署和原民會,能確實研究我提出來的問題,以及公聽會中所有相關的意見,然後好好向原住民族各族族人諮商、請益,仔細修訂計畫草案。
我期待,立意良善的《海岸管理法》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最後不會落入過往「環保」與「文化」衝突的窠臼,而是真正創造出永續的發展條件,讓人們可以和海岸生態共生共榮。
完整計畫內容&公聽會簡報請見:http://goo.gl/wftl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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