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在這個單位上班,為何變成不是這個單位的員工?明明就由這個單位的人監督指揮,為何要裝作 (或硬改成) 沒有指揮監督的關係?為了省錢改個名目,就可以把勞工的權益剝奪掉,為了規避法令保障的勞動條件而設計出來的制度,存在真的合理嗎?
"...勞動派遣的真面目,跟法律想的根本就不一樣。你開了人力調節的方便之門,他偏要千方百計的鑽漏洞。各種濫用勞動派遣的招術,像是「假承攬、真派遣」(資方將勞動派遣契約包裝為承攬契約,以免超過派遣工比例上限)、「假派遣、真僱傭」(資方將勞工交由假派遣公司僱用,再派往資方工作;一旦出狀況,資方名義上並非僱主,毋庸負責,假派遣公司又未必有錢能賠給勞工),「假派遣、真加班」(資方將員工交由派遣公司僱用,同時要求超時加班,並將超過法定上限的加班時數,報由假派遣公司吸收,減少掛在資方自己帳面上的加班時數)。急於謀職、奮力保住飯碗的勞工,哪有拒絕的餘地?就算法令嚴禁、並對資方課以重責,勢單力薄的勞工日後進了調解室、上了法庭,又該怎麼打這個官司?又能拿出什麼像樣的證據?別忘了,再怎麼有同理心的法官,都難為無米(證據)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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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8被告知4/1解僱
法定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請問這樣我被告知後就可以開始請謀職假嗎?
請問謀職假有上限今天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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