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同一申報戶「這項」損失處理有規定🏠🏠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2020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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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條例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應投機炒房,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修正案,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自2021年起再度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國稅局表示,若個人2021年出售未上市櫃或私募股票等賺取差價,必須在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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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 最低稅賦
作者:劉康身律師 / 蘇姵蓁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乃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2006年1月1日施行此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將個人出售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規範,使適用租稅減免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仍須繳納基本稅額。而後因2013年至2015年間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也因此回歸課徵所得稅,刪除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再度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因而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擬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已於202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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