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每月薪資30,300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30~110/08/09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以法律、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教育、犯罪防治、人力管理等相關科系或具司法保護相關實務經驗者為優先。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三)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五)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具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六)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七)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工作項目:
(一)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三)協助辦理司法保護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署(屏東市棒球路11號)及第二辦公室(屏東市棒球路10號)並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33個行政區之執行機關(構)。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即日起至110年8月9日(星期一)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於完成寄送後,來電告知承辦人「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掌握報考人數。
(二)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鄭博介觀護人收」(地址: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字樣,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三)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 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8-7535255轉3508鄭博介觀護人。
二、甄選方式:分兩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面試,請自行上網查閱,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二)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三、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3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
四、工作待遇:依「法務部支應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經費-自僱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人力費」支給,每月薪資30,30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五、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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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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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2/08~110/02/19
資格條件:
(一)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諳電腦操作、具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三)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五)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六)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七)經徵選合格進用者,不得在外兼職。
薪資:依「109年11月20日法保字第10905516330號-自僱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人力費」支給,每月薪資46,887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一)擔任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1.個別晤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2.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本署需求開辦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等團體)。
(二)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1.規劃並執行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2.盤點本署現有相關社會資源。
3.協助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
4.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如:核銷、成果報告…等)。
(三)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行政業務。
(四)為維持人員之專業性,心理師得請公假進修,半年時數不超過16小時,每年時數不超過32小時。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署(屏東市棒球路11號)、第二辦公室(屏東市棒球路10號)及配合辦理觀護、司法保護業務等地點。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即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星期五)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於完成寄送後,來電告知承辦人「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掌握報考人數。
(二)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鄭博介觀護人收」(地址: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字樣,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三)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8-7535255轉3508鄭博介觀護人。
甄選方式:分兩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由本署電話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二)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心理師證書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6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
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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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我又來啦
證基會的東西有夠多
我弄得頭昏眼花
對大家有幫助我也整理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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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員 筆試70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或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
註: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
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證券交易相關 選擇題100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法規與實務
第二節 證券投資與 選擇題 80題 09:20 09:30~11:00 答案卡作答
財務分析
二種試卷總成績達140分,其中任何一種試卷不得低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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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筆試70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資格者。)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選擇題80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試卷「投資學」
第二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選擇題80題 09:20 09:30~11:00 答案卡作答
試卷「財務分析」
第三節 證券交易相關 選擇題100題 11:20 11:30~12:30 答案卡作答
法規與實務
三種試卷總成績達210分,其中任何一種試卷不得低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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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 筆試550元 電腦應試900元
(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可參加「證券交
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 )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證券交易相關 選擇題100 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法規與實務
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僅參加「證券交易
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者,該科測驗達70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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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筆試1250元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證券相關工
作註1二年以上經驗者。
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
以上經驗者。
或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投信投顧
業務員證照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或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高級業務
員資格者,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測驗題目
測驗題型為選擇題和申論題二類,選擇題佔70%,申論題佔30%(申論題題數為3題),每一
節次測驗時間為90分鐘。
節次 專業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07:50 08:00~09:30 答案卷作答
(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
第二節 投資學 09:50 10:00~11:30 答案卷作答
第三節 會計及財務分析 12:50 13:00~14:30 答案卷作答
第四節 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 14:50 15:00~16:30 答案卷作答
自96年3月起,本項測驗採科別及格制,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部分科
目及格者准予保留2年,其效力自測驗日起2年內有效,各科期限屆滿皆須重新應試。
=======================================
投信投顧業務員 筆試 (一科) 550元 (二科) 750元 (三科) 750元
電腦應試 (一科) 900元 (二科) 1100元 (三科) 1100元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或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已辦理登記者。 )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選擇題50 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含自律規範)
第二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選擇題80 題 09:20 09:30~11:00 答案卡作答
第三節 證券交易相關 選擇題100題 11:20 11:30~12:30 答案卡作答
法規與實務
三科總分達210分,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50分;二科總分達140分,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
於50分;參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者,該科成績需達70分。
=======================================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 筆試550元 電腦應試900元
(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並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
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僅參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
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者,該科測驗成績達70分者為合格。
=======================================
期貨商業務員 筆試75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期貨交易法規 50 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第二節 期貨交易 100題 09:20 09:30-11:30 答案卡作答
理論與實務
二科總分達140分,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
期貨商業務員(英文) 電腦應試 定期: 每人 16,100 元
不定期:每場322,000元(由所有參加人平均分攤 )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期貨交易法規 50 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第二節 期貨交易 100題 09:20 09:30-11:30 答案卡作答
理論與實務
二科總分達140分,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筆試1250元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期貨相關工
作註2二年以上經驗者。
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
以上經驗者。
或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
測驗題目:第一節選擇題、非選擇題各佔50%,非選擇題至少二題,總分100分。
第二節選擇題、非選擇題各佔50%,非選擇題至少四題,總分100分。
第三、四節選擇題、非選擇題各佔50%,非選擇題至少三題,總分100分。
節次 專業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07:50 08:00~09:30 採答案卷作答
第二節 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 09:50 10:00~11:30 採答案卷作答
第三節 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 12:50 13:00~14:30 採答案卷作答
第四節 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14:50 15:00~16:30 採答案卷作答
本項測驗以四科總分合計達二百四十分為合格,惟各科分數低於四十分或該科所有到考人
員平均分數之孰低者,即屬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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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筆試75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資格者。)
註:本測驗僅是專業能力之肯定,若要於證券商從事相關業務,仍應依「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另取得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節次 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選擇題50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含債券法規)
第二節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選擇題50題 09:20 09:30~10:30 答案卡作答
本項測驗共計一科,分兩節測驗,題數各為50題,每節總分為100分,共200分,以一科總
分達140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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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筆試75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資格者。
或從事股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1.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題數為100題,測驗題型採四選一單
一選擇題,測驗時間為60分鐘,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驗。
2.專業科目:測驗相關題數及時間如下:
節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股務作業法規 選擇題50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第二節 股務作業實務 選擇題50題 09:20 09:30~10:30 答案卡作答
本項測驗共計二科,分兩節測驗,題數各為50題,每節總分為100分,共200分,以二科
總分達140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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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能力測驗 筆試75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無資格限制)
節次 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企業內部控制 選擇題80題 07:50 08:00~09:30 答案卡作答
理論與實務
(含相關法規)
本項測驗共計一科,測驗一節,題數為80題,總分為100分,以一科總分達70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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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基本能力測驗 筆試750元 電腦應試1100元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或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或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資格者。)
節次 科目 測驗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選擇題50題 07:50 08:00~09:00 答案卡作答
(含相關法規)
第二節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選擇題50題 09:20 09:30~10:30 答案卡作答
本項測驗共計一科,分兩節測驗,題數各為50題,每節總分為100分,共200分,以一科
總分達140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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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所稱「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係指:
1. 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
政儲金匯業局)、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
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業從事財務或投資有價證券等專門性業務及其他
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相關事業等 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2. 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票券公司及信用保證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3.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或股務從業人員、新聞雜誌編採證券新聞人員及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協審小
組人員。
4. 在大專院校講授與應考科目有關學科之教師。
5. 於勞工保險局從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業務或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從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之人員。
6. 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人員。
7. 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或「行政院國家開發基金會」從事與證券相
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8. 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或「台灣票據交換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業務
工作之人員。(自94年第3次筆試測驗起適用)
9. 於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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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所稱「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係指:
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之期貨服務事業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從事期貨相關工作者;或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票券公司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保險業從事期貨交易等專
門性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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