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車滑落撞擊行進中的太魯閣號
造成51人罹難的重大傷亡
工程車的司機疑似因為沒有按照規定停放工程車且沒有拉手煞車導致車輛滑落
今天遭檢察官聲請羈押 法院裁定50萬交保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
🚂什麼是羈押
首先要說羈押的性質 #不是懲罰
他是一個保全證據的手段
也就是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前
避免犯嫌逃跑、湮滅證據、串供 或是再犯等等影響偵查或審理程序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羈押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 而且有法定羈押事由跟羈押必要
而所謂羈押事由就是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再犯或逃亡的可能
才會羈押
這邊可以看得出來
其實羈不羈押 跟犯嫌最後到底有沒有罪 #沒有關係
並不是不羈押就是無罪
而且如果羈押了 最後法院判決無罪 國家可是要按日賠錢的呢
🚂什麼是交保呢
交保就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
而交保金一樣不是罰款
白話來說就是交一筆保證金💰
保證犯嫌不會有上述那些逃亡、串證等行為
如果你不乖 法院就會把交保金沒收
如果你乖乖地等判決確定法院就會把保證金還你
所以交保金的金額核定 不是看犯的罪有多嚴重
而是看多少錢被沒收了犯嫌會覺得心痛
所以交保金的金額不是看他犯的罪多嚴重而是看他多有錢
我也遇過交保金法官只裁2000塊的
所以頂新案的魏應充交保金達到一億 才可能達到「保證」的作用
但對一般民眾來說 10萬可能就很多了
喔對了 這筆交保金最後不但會還
#還有利息喔喔喔喔喔
最後回到李義祥的案件
我想這個案件不太可能有再犯之虞這應該不用講
法院也出來說因為檢警第一時間已經到現場蒐集證據
犯嫌應無法湮滅證據
且犯嫌也沒有勾串證人的可能
加上給於限制住居的裁定 避免他逃跑
應已足夠而不必羈押
所以裁定50萬交保候傳
以上說明到這邊
其實關於羈押跟交保已經講解過好幾遍了
但每次遇到類似的新聞鄉民還是崩潰不已
發生這種意外我相信大家都很氣憤也很悲痛
包括我也是
但還是不要讓情緒凌駕於法律之上鼻腳好啊
然後那些說也要去製造意外弄死人反正只要50萬的
要去趕快去
阿被抓了記得找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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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證據保全刑事訴訟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花蓮地檢署「全員取消休假回署」。(圖:花檢新聞稿:https://bit.ly/2Pyod4d )
#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你所不知道的小地檢
#你所不知道的偵查現場
【關於檢察官「相驗」的基本法普知識】
〔檢察官值班的外勤工作,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相驗程序不只有驗屍,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等等。例如棄屍案件,屍體被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以外,往往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是委託民間單位處理。......
全國各地檢署每天都會指派至少一名外勤值班檢察官,專責處理司法相驗案件。如果遇到 #重大災難,例如墜機、火車、遊覽車等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氣爆、其他災難等,則會由 #多名檢察官組成專責小組處理。
......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 #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 的必要,因此 #最優先處理,而且甚至可能 #通宵達旦。交通安排的先後順序方面,通常會與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以及案情緊急程度來決定哪個地點在前,哪個地點在後。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 #檢察官 與 #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 #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 #司法警察機關 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以上關於檢察官相驗實務的介紹內容,選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68-72頁部分段落。
詳細內容與實務上的更多困境,請參考該書 第一部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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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更多與相驗實務有關的資訊與難題可參考 鳴人堂 專欄以下幾篇文章 :
1.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2.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3.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4.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證據保全刑事訴訟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起來讀書】(7)一個期待正義實現的法治國公民
《扭曲的正義》上市2週,紙本書已經第三刷了,#大家的閱讀進度 到第幾章了呢?
這回我們再來分享一則Readmoo讀墨讀者的劃線內容:https://bit.ly/3s2dn4x
這段內容收錄自《扭曲的正義》〈尾聲 當正義被扭曲時,我們能做什麼?〉(紙本書第264-265頁),原文段前後上下文為:
〔《刑事訴訟法》告訴我們,在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正義,必須是「透過程序正義而發現的實體正義」。
如果我們真心期待「實現正義」,那麼,應該做的事情是什麼?
絕對不是逼執法人員草率調查,在輿論壓力下浪費大量警力狗急跳牆的「一律逮捕」,卻沒有心力好好抽絲剝繭釐清證據與發現事實;不是在檢察官與法醫到相驗現場,試圖從死者大體保全證據與釐清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時,跑去包圍殯儀館添亂;也不是在搞不清事實的情況下,聽信媒體的聳動標題與網路謠言,包圍司法與警察機關要求「羈押」。
相反的,一個期待正義實現的法治國公民,#應該要求自己具有媒體識讀與獨立思考的能力,培養一個法治國家公民最基本的法治精神,支持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擁有充分的資源、人力、經費,得以細緻的調查一個「真正的」刑事案件,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保全證據、釐清犯罪事實。更重要的是,給予司法機關 #公正獨立 而不受政治、媒體、盲從輿論干擾的判斷空間。〕
然而現實是什麼樣子?
大家點開新聞,仔細檢視我們的媒體報導,呈現出來的是什麼樣的國家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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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moo讀墨:https://bit.ly/3t2sg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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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2021年3月4日正式上市,3月9日二刷,3月18日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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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刑事訴訟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證據保全刑事訴訟法 在 〖刑事訴訟上〗法院原則上認為得使用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 的推薦與評價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的「**證據排除原則**」,禁止法院使用偵查機關(如檢察 ... 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則會認為該錄音可以採為證據使用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