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警察節
宛如在此向所有的警察致上最高的敬意
日昨,我在院會提案
建請警政署能夠將女性員警必須哺餵兩歲以下嬰幼兒的情況
納入特殊困難請調要件的理由
讓有哺育嬰幼兒的女員警
可以請調回家鄉的警局,與寶寶相聚
一邊繼續服務人民,一邊安心上班
期待此案經研議後,能順利盡快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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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
一、《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條明訂,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申請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然而其附件六「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中,並不包含子女未滿二歲須警察人員親自哺(集)乳者,恐有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以及職場友善之精神。
二、經查,有女性警察人員因工作緣故,隻身來到異鄉,與出生不久的嬰幼兒分隔兩地。因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條所規範的請調要件,以致於母親與嬰幼兒至今仍身處在不同縣市,無法親自哺乳與照顧。
三、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廣友善職場與親餵母乳之概念,警政署亦有發函各單位重申憲法保護母性的主旨,指出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永續經營的資本,國家面臨少子化危機之際,更應主動體恤女性同仁。然而在「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中,卻未能將有餵哺乳嬰幼兒之需求列入,無助於友善育嬰環境之推展。
四、許多工作因母親與嬰幼兒分離,導致女性只能在工作與家庭間擇其一。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條附件六「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並將有餵哺兩歲以下嬰幼兒需求之警政人員列入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從公務機關帶頭做起友善職場。
請見立法院公報第五十頁: http://lci.ly.gov.tw/…/…/09/01/72/LCIDB01_09017201_0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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