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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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看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徵選國民法官報名網頁]
一、主旨:本院訂於2018年2 月8 、9 日舉辦2018度第1 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審理,擬招募「國民法官」參與模擬審判,惠請符合資格之國民報名參加,並歡迎旁聽。
二、旨揭活動時間(詳如時程表所載,國民法官需全程參與時間為第2 至4 項):
1.準備程序期日:2018年1 月19日9 :00至12:00。
2.國民法官選任期日:2018年2 月8 日9 :00至12:00。
3.審理程序期日:2018年2 月8 日13:30至17:30。2018年2 月9 日9 :00至12:30。
4.研討會期日:2018年2 月9 日14:30至17:30。
三、擔任國民法官之酬勞(每日出席費2千元)、提供該日之餐點。
四、報名資格:年滿23歲、具有高中以上(含)學歷(或同等學力)、會聽說國語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是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還沒回復。
2.曾經擔任公務人員而受免職處分,或受撤職處分且停止任用期間還沒屆滿。
3.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還沒屆滿。
4.因為涉及案件被關起來。
5.因為被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其他人提起自訴,還沒有判決確定。
6.曾經被法院判刑「有期徒刑」確定。
7.被法院判緩刑還在緩刑期間內,或期滿還沒經過2年。
8.法院裁判要去觀察、勒戒、或戒治,但還沒開始執行,或已經執行出來還沒滿5年。
9.被法院判監護、或輔助宣告,還沒撤銷。
10.身體或精神有障礙,或心智有缺陷,導致沒辦法瞭解審判的意思。
11.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法官或曾任法官;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
五、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2月15日止。
線上報名網址:
http://sld.judicial.gov.tw/obsvr/SignUp1.aspx
http://sld.judicial.gov.tw/%E8%87%BA%E7%81%A3%E5%A3%AB%E6%9…
警察免職意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點不是性別認同阿!>
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從2013年起,3年內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他敗訴。
我想葉警員可能還沒搞清楚為什麼法官賞他敗訴,
法官打槍的,並不是他的"性別認同",
而在於他的"服勤時儀表"!
性別認同在現在這個社會,已經慢慢的獲得一些支持跟理解,
大法官都接受同志婚了,
誰來歧視你男生身體女生靈魂(君の名は?)呢?
不過你心裡住一個小女孩是一回事,
不代表你可以打著這個旗號為所欲為!
比如說你去上廁所,
在你變性之前,大家還是認定你是男性,
你還是要上男生廁所,
不能用"性別認同"為由跑去女生廁所,
不然女性同胞看到你,也是要叫警察的!
回到這個案子,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女生就一定是長頭髮,
現在女生短頭髮的超多的好不好!
這個連結,並沒什麼說服力~
重點是,
"性別認同"在憲法層次是很重要的人民基本權利,
但"服裝儀容"不是!
你去工廠工作,老闆叫你穿工人服,你還是要穿,
去學校上課,還是要穿學校制服,
如果要當警察,
不好意思,警察服勤規定就是有要求服裝儀容,
這種服裝儀容的管理規範到處都有,
雇主學校或警方對於服裝儀容的要求,
這樣對於員工學生或警察穿著外觀上的限制,
不會被認定為是侵害一個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層次的權利,
即使有,也是憲法第23條所允許的,
甚至這個決定自己穿著的權利,有沒有構成民法的權利?
都還是一個問題呢!
結語:
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就一句話,要不要切而已~
除非你變性,身分證變成女性,
那大家就承認你的性別是女性,
不然你是不能打著性別認同的旗號為所欲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