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巡邏、臨檢之意義與要件)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2條參照),但其在執行任務時,所行使者多屬干預性行為,會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財產。為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乃就警察勤務之內容為明文規定,其中第2、3款規定:「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巡邏、臨檢等勤務橫跨警察行政及刑事訴訟2領域,其一方面為事前危害預防之勤務,另一方面為事後之犯罪調查。例如於指定區巡邏或於公共場所臨場檢查,原係預防性工作,但可能因此發現酒後駕車之事證,因此轉為犯罪調查,此為警察任務之雙重功能。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範查證身分之臨檢發動要件,其中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目的在使警察能事先預防犯罪發生及防止危害產生,其依客觀情況或專業經驗,經合理判斷後認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得查證身分,因此時犯罪已存在或瀕臨發生之邊緣,常會於查證身分後,刑事調查作為隨即發動;同法第7條規定查證身分之程序,為查證身分,警察得為攔停、詢問姓名及年籍資料、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有明顯事實時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物等措施。立法目的是在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與憲法保障隱私、行動自由、人性尊嚴之間取得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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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判決(臨檢與搜索之界線)
按,為預防犯罪,維持治安,以保護社會安全,並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乃就警察勤務之內容為明文之規定,其中第三項即規定:「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是臨檢乃警察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某些不當或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防止危害發生,在公共場所或指定之場所攔阻、盤查人民之一種執行勤務方式。
而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而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或後車廂,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協尋遺失物,是警察的工作嗎?》
手機不見,連跑5間警局,才終於有警察願意受理案件!一名女網友在臉書PO文,表示她日前將手機掉在公車上,急得到警局報案,未料警察卻不停踢皮球,她到了第5間警局,無助地落下淚來,才終於有員警願意受理,她不禁質疑,為什麼新聞常報導,外國人在台灣掉東西,透過台灣警察幫忙很快就能尋回失物,她卻奔波了一整天,難道是她年紀不夠大、外表不夠兇狠?
新聞常報導
歪國人來台觀光,遺失手機,
警察熱血幫忙找回,外國人大讚台灣真好。
也有民眾在陽明山掉手機,警察利用定位尋回的新聞~
那幫忙找遺失物品,是警察的工作範圍嗎?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
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
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裡面是有一個「為民服務」的字眼,
不過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
是為民服務,
幫忙民眾搜山,大海撈針把手機找回來,
也是為民服務,
警察的法律義務界線到底在哪裡?
警察的「為民服務」要做到什麼程度?
我認為是前者,
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
如果警察要作到幫每個人找東西,使命必達,
那跟要消防隊捕蜂抓蛇有什麼兩樣?
那治安跟交通誰來維護?
不要跟我說什麼「正義無價」,
事情總有輕重緩急,警察的工作時間就那麼多,
他幫你找東西,勢必壓縮其他勤務時間的!
警察局處理遺失物,
主要是處理「民眾撿到東西」,
至於「一般人遺失東西」,
警察可以做的,
是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註)
不包括幫民眾找東西!
不然一般民眾掉東西,
總是搞不清楚自己掉在哪裡,
然後警察就要陪你到處趴趴走,
這裡不對,再去下面一個地方,
是這樣嗎?
除非你找到最後,
發現有人撿走,有侵占遺失物的問題,
那警察一定要幫你處理,
不然遺失物品,警察不幫你找,是正常,
警察幫你找,是多做的~
有一句話叫「風險自負」,
自己掉東西自己負責,
可是很多人都覺得,
發生什麼事情,不用管自己有沒有問題,
找國家就對了!
註:
如果掉的是證件,
身分證請打1996,信用卡請找發卡銀行,
萬一撿到的人拿你的證件亂用,
至少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報遺失,切記切記!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被 #臨檢 過嗎?或著,有其他眾目睽睽被攔在路上的經驗?
據報載,客委會主委在台北轉運站內被警察攔下要求出示證件。配合臨檢好像也沒什麼大不了,但若換作是你,會接受嗎?
今天不彈吉他,讓我們談臨檢給你輕鬆一下~
(新聞連結:https://goo.gl/OvrT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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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什麼可以臨檢?
💡臨檢在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有明文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雖然沒有用到臨檢二字,但同樣賦予警察「查證」人民身分的權力。
🎸被臨檢時會不會被 #搜索?
💡要有搜索票,警察才能搜索!
依警察職權使法第7條,臨檢(查證)的目的在「#確認是否有危害/犯罪」,以及「#查證身分」,例如出示身分證。
至於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及以下的規定,第一是要「找東西」,也就是蒐證,第二是「抓人」,像是要破門逮捕。
假如今天遇上警察臨檢,卻不斷翻找你的物品,或是要求你打開東西檢查,可能都已經逾越臨檢的範圍,而變相的搜索你,這時就要勇敢拒絕!
🎸我可以拒絕臨檢嗎?會有什麼後果?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與第6條,警察臨檢必須 #身著制服、#表明身分及事由,同時,警察臨檢的前提必須是「#懷疑犯罪」或「#已犯罪」或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若李永得碰上臨檢,並非在指定處所,警察又沒有合理的事由,或是除了「感覺有問題」以外,說不出其他懷疑犯罪的事實,那麼這臨檢就可能違法,當然可以拒絕!
拒絕的後果,依警察職權使法第7條,警察可能會將你帶往附近的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但從攔下你開始,整個查證身分的過程不可以超過3個小時。
🎸我該不該拒絕?要怎麼保護自己?
💡拒絕臨檢(像永得與路人的勇敢say no!),或許要花上時間與力氣進行爭執與往返派出所,假如你仍然想捍衛自己權利,卻又沒有時間、不敢當面爭執,你可以選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下向警察 #提出異議,這時有兩種可能:
1.警察知難而退,停止臨檢…
2.警察自認有理,繼續臨檢…
若警察繼續臨檢,你就向警察索取 #異議的書面紀錄,日後提起訴願、訴訟!
除了上面的保護方法,請記得「凡事講求證據」口訣,#記下臨檢的警察編號、#時間地點,甚至是 #錄影蒐證也可以,在你日後進行檢舉、爭訟時,都是一份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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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臨檢並不代表你就是「刁民」,而是面對不正確的國家行為,人人都有權利捍衛自己。臨檢一下並不會死,但若是毫無理由,那一口不甘與路人的誤會眼神,不該由你承受!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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