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笑話
如果沒開三聯單就要拔掉分局長
那台灣所有分局都沒有分局長了
早期吃案嚴重所以才要求
警方在民眾報案時開立三聯單
三聯單的依據是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
雖然是行政規則但因為長期的累積
已經產生行政自我拘束
而產生對外的效力
警方當然有開立三聯單的義務
但近年來卻又有三聯單
不用開立的謠言在警界四處流竄
是誰故意放這種風聲
又是為了什麼
拔掉一個分局長就能改革?
警界文化不改
撤掉全部分局長都沒用
民進黨執政也好幾年了
這責任當然負定了
即使葉女士每天哭夭些沒營養的東西
但她又沒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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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第一次的輕軌
居然是因為要去咖啡展卻跑錯地方
碼頭的名字真難記
高雄有香蕉、光榮、新光碼頭
還有個碼頭專門欺騙涉世未深的蠢蛋
「真愛碼頭」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報案勿忘索取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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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黃偉哲說:「報案有沒有成案與否,事實上警方也都沒有停止偵查。」聽起來民眾向警方報案後,有沒有發給『報案三聯單』並不是重點,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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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可見除非經調查認定報案內容與事實不符,警方必須填寫報案三聯單,發給報案人留存,方便未來查詢偵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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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號判決要旨:「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具法律之實質意義,且該要點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除表彰警察人員之公益性質外,亦寓有保護一般民眾權利之意旨,是應認本要點亦屬保護規範。依此,本件原告以傷害一情向前揭派出所員警報案時,應認該派出所員警依該要點就原告之報案負有受理報案並製作筆錄之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
也就是說,民眾報案,警方有受理報案的義務,並沒有不發給報案三聯單的裁量空間。
沒有.沒有.沒有!(很重要,所以要講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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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台南市警局已偵破命案,並認定警員受理報案卻未發給報案三聯單有瑕疵,決定撤換歸仁分局長。但逝去的生命已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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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如有報案需求,衞航強烈建議各位朋友記得一定要索取報案三聯單,以免等待根本不存在的偵查結果,而嚴重影響自身權益。
註:新聞圖片引自民視新聞網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辦法「只備案不提告」嗎?備案、報案跟提告有什麼差別?
🎸刑事案件中,備案、報案、提告的意思
#提告 在法律上有兩種方式
一種叫「自訴」
是你自己請律師寫狀來告對方;
另一種叫「告訴」(提起告訴)
是由被害人向檢警提起告訴,說有人打你、偷你東西了,請他們替你偵查犯罪、起訴對方。
這兩種方式的目的都一樣,都是把對方告進法院,差別在於你是靠自己還是靠國家進行蒐證、起訴。
大多數人都會選第二種(省時省力),我們在講的「提告」通常指的就是向警察提起告訴這件事。
#報案 就不用多做解釋了,就是去警察局告訴警察有犯罪發生了,請警察介入調查並找到犯人。
因此,提告(提起告訴)跟報案其實很像,都是向警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其調查或辦理,只不過提告是個具有法律效力而比較正式的用語。
#備案 則不是個有法律效果的用語,雖然同樣都是找警察陳述犯罪事實,但備案指的是警察製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讓警方可以記得你的案件情形,但不會成立報案的正式紀錄,最後要不要查,就看警察有沒有時間跟意願了。
🎸怎麼知道我是備案還是報案?有辦法選擇嗎?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警察有沒有開三聯單給你。
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內政部警政署84年警署刑偵字第7310號),警察受理民眾報案,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這個三聯單之後會成為登記案件的紀錄,你的案件才會在警政署的資料庫裡,取得案件編號後你也才能繼續追蹤案件進度。
假如沒有三聯單,這時你做到的可能就只是「備案」,這個紀錄只會留在警局,讓警察記得你曾經來過。
一般來說,去警局的人想要的都是「報案」(誰想要只備案不調查),所以你應該說你要報案,並且拿到三聯單。不過,警察也有調查案情的責任,假如警察認為案情不明、可能沒有犯罪存在,根據同一個作業要點,警察可以只用書函回復,不給三聯單。
🎸只備案或報案,但不提告可以嗎?
有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提告)」,檢察官才能起訴、法官才能判,例如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等罪。
如果發生的是這些罪,被害人可以向警方備案或報案(陳述犯罪事實),但表明不提起告訴。
相反的,如果不是告訴乃論的罪,只要向警方備案或報案了,不管被害人想不想提告,檢察官都可以起訴,法官也可以判。例如這個新聞裡的妨害性自主,就不是告訴乃論的罪,所以根本不能「只備案不提告」。
通常來說,不嚴重的罪會是告訴乃論,比較嚴重的罪就不是。
至於為什麼會有人想要只備案、報案不提告?
一方面可能是留著談判的籌碼(你願意賠錢我就不提告),另一方面就是根本不想告…
所以囉,以後不要再說「我已經備案了!」,這樣跟「我才不想告你呢哼!」沒什麼兩樣,只會讓對方覺得你很傲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