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警消環衛業務質詢
本席質疑警察局 靖紀小組是否有運作的必要?
本席對於警察局維新小組的組織,提出相當疑慮,據現在說法維新小組即目前的靖紀小組,其換湯不換藥組織及成員。本席了解警察的說法為加強維護警察風紀,機動查處員警違法違紀案件,本局靖紀小組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靖紀工作」評核計畫成立,,督導幹部以外其餘成員係遴選借調品操良好、且具工作認同感之各分局員警支援,支援人員定期檢討或因案件需要隨時更迭。
另支薪部份是依「警察機關支援人員管理作業規定」支援人員仍由原單位支薪,本局靖紀小組借調員警亦由原所屬單位支薪。
本席了解其靖紀工作職掌內容為:
(一)員警風紀案件查處。
(二)涉及員警風紀案件之場所探訪與違法取締。
(三)風紀情資蒐報與探訪。
但非常質疑工作內容和目前警局的督察室、政風室工作屬性是一樣的,為何還要在靖紀小組來成立,根本就是多此一舉,浪費基層人力的資源,那本席也建議督察室、政風室若沒有其發揮工作效率,是否也應該裁撤該單位。
目前警界的退休潮提出的怪象可以發現上任中高階的人年資可以退休卻不想申請,造成基層晉升管道受阻。基層員警成天想退休,等到年資到因壓力工作問題馬上申請退休,明顯人力不足缺乏的情況下,靖紀小組還要由基層單位借調,而且大部份是外勤人員,更加造成基層員警工作的勤務繁重,讓人懷疑是真的缺人嗎?還是警力過多?
然而試問多了這個靖紀小組,真有降低案件發生率嗎?每年還是都有這些案件的存在啊。
本席明確提出這個小組不是警察局裡面的正式組織編列單位,不是合法單位,更不受監督,規避監督走法律漏洞的地下黑組織,如果局長確實工作上有所需要此小組存在為何不按照正常管道程序提出納入修改組織編列,正式提出審議立法,有法律法源依據,不應該只用目前依據行政命令來成立,應讓其他借調來的警力回歸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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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支援人員管理作業規定 在 Re: [情報] 警察節放假一天,需要你一票-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昨天,8月7日
權責機關內政部與協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已作出答覆
詳文落落長,直接抓出標題重點
「臺灣難能可貴之處,是由各種不同身分、職業的人民共同組成,是擁有多元價值的社會
,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各自職司其職,但同時也都是將國家和整個社會推進向前的重要資
源和力量,其辛勞程度也多有值得肯定之處,惟亦尚未因此而將各種行職業之紀念日或節
日明列於實施辦法,例如司法節、醫師節、護士節、鐵路節或公路節等,諸如此類行職業
,倘以同樣理由要求於各該節日當天放假,影響層面恐將難以估計。」
「(三) 紀念日及節日及其放假日之訂定,屬全國一致性規定,如就特定行職業予以增
訂放假日,其他行職業從業人員(如醫師、護士、交通運輸人員等),可能要求比照援引
,將衝擊社會整體運作,爰經多方考量,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 *** 詳文如下***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df22df8-b405-4594-b637-10b5dc341c88
分析說明
一、 背景:
(一) 107年5月28日,提議人張執法先生在 Join 平台上提案「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辦法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
」,認為警察、消防員工作具有高危險性、辛勞性、不確定性,且工作上有過勞狀況,期
待希望能增加放假一天,提振警、消士氣,並實現對警、消的實質公平正義。經開放政府
聯絡人6月月會投票後,由內政部民政司(以下簡稱民政司)、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
署)及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於107年7月17日召開協作會議。
(二) 依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人節
,依國防部規定放假;勞動節,勞工放假。同辦法第5條之2規定略以,該辦法所列紀念日
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訂定實施之,警察節(6月15日)及消防節(1月19日)即屬此種類型。
(三) 復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警察、消防機關(構),為全年無
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故如警察節、消防節得讓警、消人員放假1日,相
關輪班人員仍應堅守崗位,俾提供全年無休之服務。
二、 問題釐清:
(一) 放假一天是否可行:
1. 民政司:
(1) 實施辦法所訂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及社會背景,以在國家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深
遠影響,並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而節日則是蘊含重要歷史文化傳統,深具傳承之意
義。
(2) 實施辦法所訂職業別之紀念日及節日如下:
A. 第5條:
(A) 勞動節:5月1日,勞工放假。
(B) 軍人節:9月3日,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C) 教師節:9月28日,只紀念不放假。
B. 第5條之2:
(A) 本辦法所列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B) 此類紀念日及節日計有66個,其中與職業別有關的有35個,警察節、消防節即屬此類
。
(3) 警察、消防人員是維繫社會正面價值之正向力量,本部及社會各界均給予高度肯定。
其他行職業也有其辛勞和貢獻之處,如以同樣理由請求於其特定行職業節日放假,衝擊社
會整體運作、人民日常生活至鉅。因之,警察節、消防節宜否訂為放假日,尚需就訂定紀
念日及節日之全國一致性、整體性等各方面因素,進行衡平性之通盤考量。
2. 警政署:政策決定時可配合,員警可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3. 消防署:有過半的地方政府消防局支持放假一天,亦可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但
仍應辦理表揚活動(特別是義消)。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內政部規定辦理,但倘決定放假,需會銜考試院修正「公務
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 工作過勞:
1. 警察部分:
(1) 人力不足:總人數受總員額法限制,且退休人數多、警校畢業生少,短期內確實有人
力不足問題,但警政署表示已有改善,人數逐步回升。
(2) 業務繁重:工作性質需24小時值勤,且有許多部會的業務會請警察協助。警政署表示
目前透過「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已經改善協助其他部會業務的負擔。但台灣警
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以下稱警工推)表示,「警察勤務條例」規範之延長勤務時間「必要
性」要件不夠明確,仍是加班頻傳。
(3) 追求績效指標:警工推認為高層為了升官,追求績效,將使基層員警過勞。警政署則
表示目前已經取消或簡化部分評比,減少督考,並將持續滾動式修正。警工推希望可強化
申訴管道,讓不當的績效要求能被聽見,也建議專案應加上人力評估,避免濫用人力。雙
方均不建議長官擅自對績效數字加碼,導致員警過勞加班。
2. 消防員:
(1) 人力不足:因維持消防分隊出勤能量,多數消防員為「做1休1」或「做2休1」之工作
型態,必然導致工時過高。中央有制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但實際
人力仍要看各地方政府為定。另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消促會)要求,消防署計
算人力時應該將內外勤人力分開,才能得到比較精確的數字。
(2) 業務繁重:主因是其他單位的業務也需要消防員處理,例如捕蜂捉蛇。消防署表示該
項業務目前已經逐步回歸給地方政府的動保處。
(3) 權益問題:消防員因爭取權益遭到不當對待,比如徐國堯遭到高雄市消防局免職。消
促會主張應修改工會法第4條,將消防員納入組工會的族群。另建議將目前的值班改成值
宿。
三、 警政署針對提案人相關訴求及說明現行情形:
(一) 比照軍人增加警消人員放假日
1. 行政院於民國67年8月24日院會核定,將6月15日警察法公布當日訂為「警察節」,現
行警察節僅有慶祝活動並未放假。
2. 警察機關員警工作及勤務性質特殊,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責,除須具備
高度之機動性外,其勤務之執行係以不分晝夜24小時綿密方式實施,以確保達成警察法第
2條所定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警察任務。
3. 依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警察人員肩負國家治安成敗之責
,其職責程度不亞於軍人,為慰勉警察同仁平日辛勞,並激勵同仁工作士氣,如政策決定
6月15日警察節放假1日,警政署配合辦理。另警察機關人員如因勤務、業務需要無法於警
察節當日放假,得於1年內補休假。
(二) 輪休不影響勤務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
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2次
,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三) 放假日可報加班費
按「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
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4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
核支: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
停止辦公日服勤者。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爰
放假日報支超勤加班費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 不用額外準備慶祝活動
1. 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軍人節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2. 行政院於民國67年8月24日院會核定,將6月15日警察法公布當日訂為「警察節」。為
激勵員警榮譽、提振士氣,警政署循例均於警察節舉行慶祝大會,並頒獎表揚全國模範警
察及頒發資深績優人員警察獎章。
(五) 因執勤而受傷或死亡的比例極高
1. 經查近3年員警執勤受傷且申請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案件,統計如下:
(1) 104年:97件(死亡2件、失能1件、受傷94件)。
(2) 105年:110件(死亡1件、失能1件、受傷108件)。
(3) 106年:105件(死亡3件、失能1件、受傷101件)。
2. 為降低員警受傷或死亡,警政署策進作為如下(本節為針對提議人訴求之列舉項目)
:
(1) 分析員警易執勤受傷態樣有拒絕盤查、追車安全、新式手槍操作及用槍時機、警棍破
窗尾蓋等4種,加強教育訓練。
(2) 購買「磁吸式高亮度警示燈」、「便攜式充電警示燈」、「高亮度反光背心」、「LE
D高亮度指揮棒」及「交通錐」等裝備。
(3) 針對每件傷亡案例深入分析人員傷亡原因及改進作為。
(4) 強化情報蒐集功能,提供正確參加群眾人數及危安狀況,以利警力規劃部署。另針對
聚眾活動頒訂「警察機關防處聚眾活動阻材架設作業程序」,以減少警察受傷;對執勤受
傷員警,核發警察人員慰問金。
(六) 重視警察人員健康(平均餘命低、輔助措施與支持越多種越好)
警察人員可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40歲以上人員,每2年實施1
次健康檢查;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
40歲人員,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500元為限。
(七) 單位人力配置應檢討(浪費人力)(本節提案人主訴單位主管不予准假)
1. 公務人員請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各機關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調配及業
務運作情形,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並得酌定
給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
2. 另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
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互換輪流實施。
(八) 各地勤務加班費警政署朝統一方向規劃,並積極幫同仁爭取最好福利
1. 「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規定:「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每人每
月最高超勤時數以100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前開「權
責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為「行政院」,另依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
第02795號函核定,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元,並自8
9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
2.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超勤加班費為行政院設算「中央對地方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項目之一,為全面提升警察執法機能及鼓舞員警士氣,行政
院業自92年度起將該設算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萬元調整為1萬2,000元。中央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及各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均依照上揭規定編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超
勤加班費所需經費超過上述核列數差額由其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3. 所提建議事涉行政院權責,且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支應問題,另中央及地方
警察機關預算來源及財政狀況各有不同,爰建議廣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狀況整體考
量。
(九) 24小時上班警消勤務繁雜(取締環保犯罪、電玩業務等協辦業務及職務加重勤務)
警政署自104年迄今已檢討減化20項,並將減少警察協辦業務列為當前重要工作之一,目
前除持續主動協調避免警察職務協助事項入法,積極回應避免新增警察協辦業務,並於10
4年5月函發「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相關作法如下:
1. 法令上有規定者,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協助,應秉持「個案性」、「輔助性」與「臨
時性」之原則,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權責不分。
2. 警政署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請求警察協助,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法令上無明文
規定者,要求各警察機關應本「權力分立原則」,並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
立場,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拒絕之。並向請求協助機關適時說明,釐清
權責。
3. 各地方政府為推行地方自治事項,要求警察行政協助時,基於地方自治精神,警政署
原則予以尊重。
四、 消防署針對消防人員過勞原因之探討:
(一) 人力不足:
1.消防人員養成期間長,必須訓練1年半後才可以任用,因此要提早2年至3年就需提出相
關人力需求,為強化各消防機關提缺數額,消防署提出充實消防人力計畫,預計每5年要
增加3,000人,待人力補充後,每個人的平均工作量就會減少。
2.至建議計算消防員人數應將內外勤分開部分,因現行消防人員員額分類,僅「救災及救
護人員」「預防及行政人員」兩類,有關「救災及救護人員」以分隊數、車輛裝備、特種
勤務及勤休等因素核算之;有關「預防及行政人員」以人口、面積、特殊建築及離島等因
素核算之,並無以內外勤予以分類之規定。另消防勤務係屬團體任務,尤其在災害發生時
,無論在現場實際從事救災之人員,或於辦公場所進行後勤支援人員,均須全體動員,相
互配合,實無須就內外勤予以分類之必要。
參採情形
一、 是否增訂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1日:
(一) 警察節及消防節的實施,是依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辦理,目前並未明列於實施
辦法。
(二) 臺灣難能可貴之處,是由各種不同身分、職業的人民共同組成,是擁有多元價值
的社會,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各自職司其職,但同時也都是將國家和整個社會推進向前的
重要資源和力量,其辛勞程度也多有值得肯定之處,惟亦尚未因此而將各種行職業之紀念
日或節日明列於實施辦法,例如司法節、醫師節、護士節、鐵路節或公路節等,諸如此類
行職業,倘以同樣理由要求於各該節日當天放假,影響層面恐將難以估計。
(三) 紀念日及節日及其放假日之訂定,屬全國一致性規定,如就特定行職業予以增訂
放假日,其他行職業從業人員(如醫師、護士、交通運輸人員等),可能要求比照援引,
將衝擊社會整體運作,爰經多方考量,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二、 如何解決警察、消防人員工作繁重的問題,警政署及消防署之回應如下:
(一) 警政署:
1. 減少警察節當日之表演活動:
(1) 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軍人節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2) 行政院於民國67年8月24日院會核定,將6月15日警察法公布當日訂為「警察節」。為
激勵員警榮譽、提振士氣,警政署循例均於警察節舉行慶祝大會,並頒獎表揚全國模範警
察及頒發資深績優人員警察獎章。
(3) 警察節當日之慶祝活動內容可以廣納基層同仁意見:各機關警察節相關慶祝活動,例
由各警察機關(構)、學校自行規劃辦理,爰各警察機關於規劃警察節相關慶祝活動時,
應廣納基層同仁意見規劃辦理。
2. 取消或減少勤務、業務評比
(1) 警政署已於104年4月20日減化20項警察協辦業務,未涉及法規修正,要求警察職務協
助之法規現仍維持186種。
(2) 為有效減輕基層員警工作負擔,警政署106年持續辦理勤、業務減簡化作業,已大幅
減少相關勤、業務如下:
A. 減輕勤務項目:取締酒駕、防制危險駕車及勤查時數等。
B. 簡化督考項目:警用裝備檢查取消警用汽、機車實體物及車輛使用管理業務等3項評比
項目。
C. 取消評比、評核:查緝少年犯罪、查緝性犯罪及辦理少年刑案紀錄塗銷作業等計畫。
D. 減少督考次數:警用裝備檢查、擴大臨檢工作評核及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比等項目。
E. 督考整併實施:防情作業3案及義勇警察組訓4案聯合督考。
F. 電子化書面查核(取消現地督考):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原稱「春安工作」)。
G. 研議放寬「綜合逮捕術」及「徒手帶(架)離」成果驗收之年齡標準:凡年滿50歲以上
人員,免予參加署頒成果驗收評核。
(3) 未來警政署將持續管制並滾動檢討勤務、業務減(簡)化工作,並推動各警察機關配
合辦理,以全面發揮勤務、業務減(簡)化及績效管理合理化效果。
(4) 不鼓勵所屬單位自行提高績效標準(件數):警政署各項專案與評比(核)計畫訂有
相關評核項目與指標,雖各單位可依據地區治安特性針對所屬訂定績效標準,但反對以不
合理之方式(如停止輪休或不予准假),要求所屬達成績效標準(件數),如有類似情事
發生,員警可循業務系統或相關陳情管道反映,警政署將請業管單位妥適處理。
3. 專案及評比評核計畫草案應上網公告2個月,年底並召開專案及計畫檢討會議,邀請專
家學者及基層代表參與:
(1)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合理績效
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
執法效能。惟鑒於警察工作之時效性與不同領域之專業性,且部分係配合其他部會與國安
團隊共同執行,倘由單一委員會討論績效內涵,恐無法完善周全,經內政部審查同意,警
政署決定採取認同司改會決議點出的問題,並研提精進警察專案及計畫管理措施之對策因
應。
(2) 警政署已於107年5月31日以警署秘字第1070098259號函發「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
)計畫執行措施」,其中規定各業務單位研訂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時,除應依相關規定
訂定關鍵績效指標、公開計畫內容及提出成果報告外,並可視需要蒐集該領域之專家學者
及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之基層同仁意見,定期審視各項工作計畫與行政規則,俾符合實際需
求。復由警政署每年辦理專案與計畫檢討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基層代表與會,並蒐集
警政署知識社群「警察專案與計畫意見交流分享區」員警相關意見,盤點與檢討現行專案
與計畫之評核項目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避免員警為求績效而產生過勞情形,達到「公平
」、「合理」、「參與」及「透明」之效果。
(3) 另有關本案進度由警政署不定期填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與追蹤回應表」回
復行政院追蹤管考。
(二) 消防署:
1. 減少消防節當日之表演活動:為感謝打火弟兄全年無休守護民眾安全,慶祝活動不可
免除,但為維護警消放假權益,日後將建議慶祝活動以119節日前後辦理為宜,另以表揚
活動為主,儘可能減少需花時間準備之表演性質活動。
2. 提高加班費:本項建議屬行政院權責,應考量國家財政負擔審慎研議其可行性。由於
地方政府財政窘困,現行中央就基本財政收支短差部分予以補助(其中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設算標準為1萬2,000元),各地方政府並無不同,惟地方政府為兼顧地方整體施政,無
法按消防勤(業)務需要核實編列超勤加班預算。為直接反應外勤消防同仁長工時之辛勞情
形,消防署前於104年5月7日以內政部函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增外勤消防人員超勤
加班費支領時數及金額上限;於106年9月15日具函行政院,建請考量嘉義縣消防局所提建
議中央統一提撥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案,以並避免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因素,致編列此
項預算時差距懸殊。
3. 消防人員更佳權益爭取:消防署業以107年7月4日台內消字第1070822733號函,向行政
院爭取各直轄市正式辦理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各縣(市)消防機關依其勤(業)務危險繁重特
性,得最高加發7成,自108年1月1日起試辦2年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另消防署刻正檢討超
勤加班費支給規定放寬支給限制之可行性,將配合警政署政策辦理超勤加班費規定之修正
事宜。
4. 因停休另外再找時間休的天數補休期限:因停休是警、消才會有的特殊情況,跟一般
的公務人員不太一樣,是否核予一年以上的補休期限,宜由各地方政府或是消防機關首長
決定。
5. 人力補充:消防署業請各消防局適時彈性調配消防人力投注重點工作,同時研訂「充實
消防人力推動計畫」增補人力,朝向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數比」於112年達1:1,300
,117年達1:1,100,以紓緩地方消防人力不足,俾達人力配置更臻合理。
(二) 業外勤務過多:
1.捕蜂捉蛇:行政院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決議,由消防與農政分工合作,以民
眾安全為優先考量,依現有119、1999通報系統受理及全程管控,遇委外契約不及或夜間
案件等緊急狀況時,由消防單位協助執行,並強化所需教育訓練及裝備器材,確保消防人
員協助執勤之安全及保障。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7年2月13日修正函頒補助計畫予各
縣市,目前已有18個直轄市、縣(市)已規劃由農政單位委外辦理,有新北市、臺南市、苗
栗縣及屏東縣4個地方政府完成委外招標,自107年起移轉業務,因應地方政府轄區特性不
同,各直轄市、縣(市)的分工機制同中存異,其餘直轄市、縣(市)仍就地方特性協商較妥
適處理機制,行政院也尊重地方自治規劃。
2.危險化學品調查:現行危險物品申報係由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2項授
權訂定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辦理。另消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主要係針
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等消防安全設施
進行管理。故地方消防機關須就轄區之相關場所進行了解,以掌握該等場所是否具有公共
危險物品,倘具有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是否達到法定管制量,俾利依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並非需針對所有化學品進行調查。
3.住警器安裝業務:依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
」五、(二)5.(1)明文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方式「……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
標廠商安裝、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爰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
裝方式,應優先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而非第一時間由消防同仁安裝;請各
直轄市、縣(市)依此原則本於權責辦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
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消防局為推展消防救災業務實施績效管理,消防署原則上均予尊重,
惟消防署針對減輕消防人員業務亦相當重視,比如消防署也致力於宣導勿濫用救護車資源
,以減輕消防人員緊急救護勤務出勤量。
(三) 權益與福利部分:
1.有關消防員爭取權益遭到不當對待:本項建議宜視個案情形,並尊重各機關人事管理權
,如進入司法程序,亦宜尊重司法判決。
2.成立工會:工會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業於107年5月30日召開開放及保障警消人員之結社權
及協商權相關會議,獲致結論以,在結社權部分,於短期作為,警消人員如欲籌組「內政
部公務人員協會」,籌組時銓敘部將提供諮詢窗口,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在協商權部分,
警、消團體如有對警、消人員權益相關訴求,有意與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表達意見時,
二機關亦願意主動和前開團體進行溝通協商;另與會各機關均認同銓敘部檢討修正「公務
人員協會法」,以保障警、消人員之心聲,協助修法工作之進行,以完善保障警消人員相
關權益。
3.減少因執勤受傷、死亡比例高:目前消防署已就精進消防裝備器材、強化指揮機制、提
升救災安全管理等面向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業規定,並深入檢視及運用災害分析表分析人員
傷亡根本原因。至於提供消防人員健康檢查部分,則完全依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
要點第4點規定提供消防人員健康檢查相關補助,並訂有員工協助方案,與專業顧問公司
簽約提供健康專業諮詢。
4.值班改成值宿部分:依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3點第2項略以,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
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12點第3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各地方消防機關可視其人力狀況及勤務特性逕依上開規定辦理值班改值宿。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議人確認訴求情形:
107年6月7日內政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人,釐清其問題及期待之解決方式,經內政
部作成紀錄後,提議人張執法於107年6月13日回復確認。
二、協作會議研商情形:
107年7月17日召開開放政府聯絡人第38次協作會議,邀集提議人、附議人、相關主管機關
及民間團體等共同與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及研究員林雨蒼主持,相關紀錄請參閱下
列連結:https://pdis.nat.gov.tw/how-we-work/tracks
三、經與會者討論決定協作議題:
(一)假設警消可放假一天,應如何規劃配套,在不影響勤務的前提下,使基層員警有感。
(二)警消工作繁重原因為何,如何減輕。
四、議題聚焦與建議:
後續推動規劃
一、 警察、消防人員是維繫社會安定、安全的正向力量,政府一向高度肯定。
二、 警察及消防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員迥異,除24小時不間斷的勤務外,通常還須面
對高危險性、辛勞性、不確定性的工作環境及來自其他機關的行政協助需求,工作繁重不
言而喻,因此,警政署及消防署將持續辦理勤務、業務簡化,以減輕警察及消防員工作負
擔。
三、 內政部亦將結合地方政府力量持續努力、適時檢討改進警察、消防人員的工作環境
與改善待遇(例如勤務繁重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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