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富翁待轉問題解析
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教育
台北市警察很可惜用錯法律
喪失一次展現警察執法專業的機會
使得有心律師得以藉題發揮
首先待轉不是違法行為因此若沒有妨礙交通他要轉幾次那是他家的事警察無須介入
但是若是在交通尖峰時段不斷反覆待轉造成行車障害
此時就要考慮道交條例第6條賦予警察的指令權限
人民有服從之必要若不服從
效果有二
第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可以課處罰鍰而此時裁罰權所運用的程序法為行政罰法依據第34條賦予執法機關相對應之強制權限故要求其出示證件等所有行為依法有據且可以行使強制力
第二若該處分人民如果不從個人認為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直接強制排除障害
此外...若認為行為尚未達致違法
的可以考慮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處置該機車
綜上所述警察所有執法皆是依法有據並非無端發動權限
但很可惜的是台北市政府執勤的警察嚴重誤解警察職權行使法甚為可惜應多加強化法制教育
另有人疑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這是一個即時判斷的問題以優勢警力減少被執法者的抗拒與傷害未必不符合比例原則
執法是警察專業的判斷任何不服從警察執法判斷應是以事後救濟因為是否符合法律判斷是立法者授權執法機關的權限
最後補充說明身為執法人員對於法律必須有足夠的素養不論對應任何專業人士都能不卑不亢地應對展現執法的專業能力而不是看律師法官檢察官教授就自我矮化
期勉警察有一天成為懂法律的警察
看見自己以往教育過的學生都有心追隨自己為法律努力奮戰甚為開心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執行法有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有相似的規定
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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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緊急危難,不能調通聯嗎?
Quote:
"其實此類事件也根本不必經法院許可調取通聯,因為明顯非涉及刑案的找尋失蹤人口或防止自殺等緊急事件,除家人自己就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通聯外,各機關依據電信法的授權,以及警察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其他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即時強制」規定,對於此類「制止或排除緊急危害」的行為,都可以不經法官,逕為調取通聯的必要措施。硬凹新通保法來陪葬,絕對是危言聳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