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因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人們無法出國度假,且野餐風、露營風興起,一到假日,臺北市各個大大小小的公園綠地都充滿人潮聚集,「公園」已經變成一個主流的休閒地點。
然而,根據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統計,近幾年每年約有318起刑事案件發生在公園,臺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於工務部門質詢時指出,目前北市共有873處公園綠地,目前只在67處設有監視器,比例僅有7.67 %,潘懷宗認為,尤其臺北市老化程度較其他縣市快,公園綠地的使用對於高齡者的「身心健康」與「社交活動」具有顯著效益,因此公園整體設施規劃不容忽視,公園的安全性更加地重要。
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公園內經常發生鬥毆(傷害)、毒品、賭博、竊盜和毀損等刑事案件,又,以106年至今,發生在公園之刑事案件數來看,刑案發生數居高不下,
反映出公園環境安全的確出了很大的問題! 而在眾多刑事案件中,以107年華山草原發生的分屍命案最為大家印象深刻。當時兇嫌還在華山野餐熱點旁藏屍三天,華山草原每天都有不少人潮,到了假日家長也會帶著小孩來野餐,很多家長一聽到附近發生分屍命案,嚇的說不敢經過,而附近居民也抱怨,發生分屍案的草原附近沒有監視器,而且到了晚上燈光昏暗,成了治安死角。
潘懷宗指出,目前873處的公園綠地中,其中僅有7.67 % 、67處的公園設置監視器,其他還有154處的公園尚待設置(17.64%),若將這些都算入設置比例中,等於還有將近四分之三的公園連一支監視器都沒有!且部分已裝監視器的公園,刑案仍然不斷發生,令人質疑公園監視器裝設位置是否有採滾動式檢討? 他指出,艋舺公園共有15支監視器,但卻大都集中在迴廊通道,對於治安根本起不到威嚇效果!
又,以各年度警察局受理的公園案件統計表來看,今年一至三月,臺北市各區公園已發生72件刑案,其中。艋舺公園就佔了12件,觀看近幾年臺北市公園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艋舺公園一直「榜上有名」,106年63件、107年40件、108年28件、109年30件、110年1-3月12件,累積案件數高達173件,在人來人往的艋舺公園,不時聽聞暴力案件,潘懷宗認為應將其列為「治安熱點公園」,加強夜間巡邏,尤其是公園公廁常淪為車手交易場所,千萬別讓公園成了犯罪據點!
潘懷宗提到,過去(101年2月)在他選區的立農公園遊具常遭不名人士蓄意破壞,當時里長向他反映他就提議要裝監視器,當時服務處辦理現場會勘,希望警方將旁邊路口的監視器調向公園涼亭,後來因為警方說巷口監視器,功能是維護社區內治安,主要監控道路往來人車,並非專用於公園而只好作罷!後來警方也知道常有人搞破壞,還有人在公園內吸安非他命,所以同意加設巡邏箱。尤其是現在公園遊具逐漸汰換為共融式遊具,其造價貴、維修日長,若遭破壞,恐更麻煩!
臺北市議會102年12月通過「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是全臺第一個針對監視器納管、調閱權限規範的管理條例。103年1月開始實施。
潘懷宗說他了解公園裡面不設監視器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公園是休閒的地方,如果加裝監視器會顧慮對市民的隱私有影響,不過,既然公園已經是社會大眾假日休憩的主流去處,若是刑事案件不斷發生,對於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當然影響更大,不容輕忽!
公園內,不是每個地方都有加裝監視器,數量也不像街道這麼多,以臺北市來說,873座大小公園綠地,總共加裝283支監視器,家長也希望,廁所或者公園陰暗角落,能多增設就增設,每每發生類似案件,民眾都要問,為何馬路上的監視器這麼多,但公園內的監視器卻少之又少?
潘懷宗提到,北市公園處雖訂有裝設監視器SOP,依評估表評分超過60分以上公園,視經費狀況裝設監視器,但該SOP僅是「被動評估」,有民眾反映才會辦理會勘評估,潘懷宗要求市府應主動評估裝設監視器必要性,不要等到治安事件發生再來亡羊補牢。
依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申請錄影監視系統須填申請書,並且載明設置目的及監控範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犯罪預防科也補充,警察局之監視器設置旨在「犯罪預防」,若無治安需求,將不會優先裝設。
不過潘懷宗提到,依據警察局統計,臺北市873處公園綠地目前只有67處設監視器,還有另外154處預計全部在113年底完成設置,而剩下652處公園,依照目前評估結果是『暫無設置需求』,難道這樣就夠了嗎?!
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3771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的網紅李翁月娥,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80426議會質詢🔍】 📹里基層經費 付監視器租金合理嗎? 🌸早期監視系統都在里辦公室,由民政局授權里辦公室管理,因調閱監視器十分不便,所以在民國91年-100年阿娥市長任內,每年要編列約500萬元經費配合縣政府。 🌸現在要求各里用里內基層經費來付監視器租金,每個里的大小不一,里基層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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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閱監視器依據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眾勇於檢舉立大功
#環保局揪非法露燃廢棄物行為人
#檢舉人有獎金
環保局於3月12日接獲民眾通報公害陳情專線,於潮州鎮民治路與榮祥路口空地發現有廂型車非法棄置家具等大型廢棄物並點火焚燒情形,經環保局商請屏縣警察局潮州分局轄區派出所調閱路口監視器,並架設隱藏式攝影機密錄蒐證,終揪出非法棄置及燃燒廢棄物之污染行為人,將予以重罰。
環保局表示,本次能順利破獲非法棄置及燃燒廢棄物,歸功於民眾的見義勇為,透過正確公害陳情管道,於第一時間提供相關線索給報案中心,讓環保局及派出所能在最短時間內逮到污染行為人,是公私協力破案的最佳典範。依據監視畫面,主嫌連續2日均以箱型車載家具等大型家具,棄置於潮州鎮之空地,再又點火引燃,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依其情節將處新臺幣1,200~10萬元罰鍰並通知環境講習。檢舉人將可領取繳納罰鍰金額之1/10作為檢舉獎金。
為杜絕非法棄置廢棄物亂象,環保局近年添購移動式監視器於髒亂熱點及隱密處蒐證,自109年9月起截至110年3月16日止,共告發50件、裁罰金額達10萬元,加上義勇民眾提供檢舉案件,近半年已裁罰約500件,合計的裁罰金額達70萬元,違規地點以路邊、公墓、河川、空地為主。環保局呼籲民眾應發揮公德心,莫因一己私利而任意丟棄、燃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危害空氣品質,甚至影響公共安全,也邀請縣民朋友共同守護環境,於發現污染之第一時間,勇於撥打公害陳情專線7351928,共同打擊污染行為,成為環境守護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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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9001243-260402?chdtv
這則新聞,有一位男子,由於他的朋友有一些私人原因,導致沒辦法登記為機車所有人,他就好意讓他登記在自己名下,卻沒想到他的朋友竟然騎車與人發生車禍,並在車禍發生當時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報警,因此,警察於調閱監視器後,依車牌循線找到這名男子,檢察官也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將他起訴,一審法官依法認定他有罪,但上訴二審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二審法官便因為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涉及了兩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一個是民法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另一個則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兩個情況都會隱藏一些法律問題,以下將簡單分析這兩個法律概念: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指「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樣就會出現財產「形式上」與「實際上」的所有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狀況會產生的問題可能在稅務問題上最為常見,因為稅務機關只會知道對形式上的所有人,所以也只會把稅務通知單或是牽涉到稅即變更的文件寄給形式所有人,如果形式上所有人沒有把這些通知跟文件轉交給實質所有人,就會讓實質所有人有可能漏繳稅款或是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稅務機關所要求執行的行為,因此,提醒各位民眾,不管是提供名字供他人登記的「出名人」,或是實際所有財產的「借名人」,都應該要與對方間存有相當高度的信任關係,不要任意答應他人的借名登記要求。
肇事逃逸的概念則如字面上意義,發生車禍的當下,當事人沒有留在現場而直接離開的犯罪行為,那要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可以分為四個:一、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就是對發生車禍有責任;
三、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
四、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直接離開,或下車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而這四個要件最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就是車禍後要留在現場,這樣才能避免被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附帶一提,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做成之後,對肇事沒有責任的人直接離開現場不需要負肇事逃逸的責任,但還是可能會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責任處罰,所以,建議各位民眾,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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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閱監視器依據 在 李翁月娥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080426議會質詢🔍】
📹里基層經費 付監視器租金合理嗎?
🌸早期監視系統都在里辦公室,由民政局授權里辦公室管理,因調閱監視器十分不便,所以在民國91年-100年阿娥市長任內,每年要編列約500萬元經費配合縣政府。
🌸現在要求各里用里內基層經費來付監視器租金,每個里的大小不一,里基層的經費足夠負擔監視器的租金嗎?監視系統只會增加不會減少,也需要修繕,里長有辦法承擔起這些租金嗎?
🌸去年阿娥有要求警察局胡局長要增編監視系統的預算。
🌸里長與警局思考角度不同:警察局是依據重要道路來增設監視系統,但里長是根據巷弄死角、宵小等治安問題來考量,需要多裝設一些。
🌸所謂安居樂業就是讓百姓免於惶恐,最重要的就是治安!每年民政局預算有一千六百多億,要拜託局長明年度把監視系統的預算再增加,絕對不能用里基層基金,一定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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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慎入~~,我們都知道東西掉了,能夠請警察協助調監視器釐清,不過我今天才知道 ... 所以我就搭車回去轄區警察局,請他們陪同我到診所調閱監視器, ... ... <看更多>
警察調閱監視器依據 在 [問題] 警察調閱監視器的權限-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去買東西的時候
似乎是有民眾報警,警察來了以後要跟店家調閱監視器
但警察跟那個報案民眾說:監視畫面是人家的,人家如果不給看也沒辦法
但我記得,因為店家是第三人,不是當事者
所以有義務提供證明不是嗎? 只有當事者可以不證自己罪
店家是第三人,有點類似證人的概念,是不是有義務必須提供?
還是說依案件而定?
該位民眾似乎是車輛擦撞的問題,可能只是民事糾紛或行政責任
所以警察才說店家不一定肯提供?
是不是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店家就一定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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