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踹頭」事件一年回顧】
舊文重貼: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
https://bit.ly/2RyyECV
去年「4月7日晚間,一名16歲少年駕車載三名友人出遊,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執行一般路檢,駕駛少年疑似因無照駕駛而心虛,未聽從員警指揮停車而閃過路檢點,並有越過雙黃線逆向行駛與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
該派出所員警進行攔截圍捕沿路尾隨,於兩分鐘後攔下少年,依照警方的說詞,少年四人拒絕下車,因此警方將四人強行拖下車。然而,警方後續動作與吵鬧聲引起該處居民議論,有居民看到警方抓起少年丟在地上用腳狠踹,出聲阻止,卻遭警方回罵;亦有居民認為執法過當,將過程全程錄影並向媒體投訴,進而引發立法委員向警政署了解事件的過程。」
一年之後呢?
也恰好是今年的4月,發生了中壢分局「很蠢」之亂:
一名音樂老師「表示日前她到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邊走邊吃早餐,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音樂老師不服問為什麼要盤查,警員只表示「之前沒看過妳」、「因為妳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要求A出示證件。
A不滿自己無端遭警員攔下,與警員發生爭執,持續質疑警員憑什麼懷疑自己,而警員始終沒有說出盤查的依據與事由,只是反覆強調自己是警察所以有權要求提出證件,最後A出口「你真的很蠢」,於是被按壓在地、上銬逮捕。」
詳情與法律分析請見鳴人堂作者專欄最新文章:
〈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https://bit.ly/3gMiqDg
這故事告訴我們:#台灣人有多健忘
只要體制文化不改、法治觀念不進步、事件背後因素不好好反省,那麼我們就只能反覆重蹈覆轍,歷史不斷重演。
▍追伸: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高層為鞏固民意、做形象、做政績,設立諸多額外要達到的績效標準,壓迫著基層員警,使得多數人疲於奔命,部分人則為了交出漂亮的數字、達標、要功獎而選擇性辦案,甚至無中生有「製造」假案件、向檢察官騙取拘票與搜索票。
犧牲合法程序與警察尊嚴,換取治安「良好」的統計數字和一支支嘉獎、超標的達成率,這一切,值得嗎?
------------
圖片來源:
鳴人堂
聯經出版
警察踹頭後續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風傳媒某篇文章超譯〈上命下不從〉一文】聲明:
有位柯姓「退休公務員」,超譯我的文章〈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https://bit.ly/37feQuT
最狂的是,他竟然把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某位「10餘年來視交通安全、交通法令如無物」不斷違規還拒繳罰鍰違反義務人事件,跟警政高層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績效至上主義類比。
這篇「退休公務員」投書,根本就是對於法治國的侮辱,也讓人懷疑退休公務員之前到底是什麼部門的公務員、受的是什麼訓練、閱讀有沒有障礙、為什麼能夠把一篇討論警察「上命下從」文化的文章超譯成這樣?
不才身為沒有退休金、沒有18趴的「辭職公務員」,不得不來澄清一下:
身為〈上命下不從〉的作者,反對違法執法,
但 #絕對支持國家依法裁罰違法者並且以行政執行來貫徹法律效力。
------
早在4月18日刊登於本粉專的貼文:https://bit.ly/2NbizAv
也是時事——【宜蘭執行分署執行交通違規罰鍰事件】:
據報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說明簡要摘錄如下:
〔基隆市陳姓男子因1萬8千元罰單未繳,陳姓義務人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過程中始終未出面處理欠款,致分署無從採取寬緩執行措施或提供關懷轉介服務,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查封他名下房子拍賣。〕
在情感氾濫、民粹凌駕法治的時代,當事人只要會哭會鬧會罵司法/執法者,好像就贏了,完全不用討論法律規範與涵攝事實的。
連前台大教授「聲援」也都不用討論法律的。
被執行時又跪又哭,那交通違規時,怎麼沒想到自己製造的風險?
被抓到要繳罰鍰時,為什麼不繳?為什麼不出來面對法律程序?逃避責任時有想過會被執行嗎?
這一連串的違規,警察沒有違法「踹頭」、沒有濫權執法,而是依照規定舉發你,你是不是也該依法乖乖繳納罰鍰?
就像之前有人濫訴告遍親朋好友鄰居,他們在利用訴訟騷擾他人時,都不管別人會不會難過的;
等到檢察官出手用法律(誣告罪、偽證罪、證人傳喚不到聲請罰鍰等)合法修理他時,開始上演一哭二鬧三上吊,到處陳情罵「恐龍檢察官」、「司法已死」、「司法改革迫切需要」。
#幼稚園時會吵就有糖吃,#長大成人後會哭就可以討拍拍。
以下轉自一位我尊敬的大學行政法教授貼文:https://bit.ly/3czbBjr
該文以行政(執行)法領域切入專業分析,並提出對於事件的評論:
「這次的執行,與其說是為了1萬8;不如說是為了一件10餘年來視交通安全、交通法令如無物的當事人,由行政執行機關以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設法讓他在法令前低頭。如果他因而收斂了,社會大眾的交通安全才能獲得確保。」
「現在暫停點交房屋,後續呢?這是難題,如何兼顧拍定人與本案當事人權益,值得思考。」
「結語:合宜的法律評論要建立在清晰的事實,評論不必求太快,等事實真相釐清再來,會更妥適。各方都學到教訓,例如,宜蘭分署是否說明的太晚等等。」
警察踹頭後續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圖片擷取自 鳴人堂 〈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http://bit.ly/2XZwYDk
本粉專與我的個人社群軟體收到一些警職人員來訊與留言討論,告知我們〈上命下不從〉這篇文章,在這一週於警界獲得意料之外的關注,也有為數不少的高層主管表示認同文中幾位主角員警的作為,有主管在會議場合提及,也有通傳在整個單位轉發。
我從來都不需要「點閱率」,因為這並不會讓我增加額外收入,鳴人堂有其嚴格的審稿與專業的編輯校對機制,每篇文章的稿費也是固定的,稿費對我而言也不是重點,(只要有留學經驗的同學都知道,寫稿其實必須付出很多精力,也無法支撐我的國外留學生活)。
寫作對我而言,只是期許自己在法律領域的論文與報告之外,嘗試以普及文學的寫作手法,來進行理想的持續呼籲而已。
我想要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談一下這篇文章引發的一些後續現象以及個人想法:
1. 執法者的價值:
有警職人員跟我說,這篇文章讓幾位抗命員警的行為在警界「爆紅」,「比什麼績效戰神、績優員警拍帥哥美女照還要更加勵志」。
這篇文章在警界的意外關注,我認為意義不是點閱率、也不是我的寫作文筆,而是內文中的幾個主角--多數人內心那方良善之地都認為,公務員不應該服從違法的命令--因此將「拒絕違法命令」當成值得轉傳稱頌的「美德」。
這更證明了 #每個人內心都有理想的火花存在,只是在醬缸中,習慣了臭氣,就忘記了初心。
大家都知道,這幾年來,拜某個大警官和他的子弟兵之賜,綜藝化與廣告化的「愛與鐵血」大戲、績效與獎金、帥哥美女牌的看板彷彿成為警界追求的「榮譽」,很多默默付出、不敢違法也不敢譁眾取寵的隊長、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與警員等感到忿忿不平——難道只有拿命來爭功獎和作秀才是執法者的價值嗎?
在這篇文章後,我希望大家想想:為什麼有不少警官和員警告訴我,這個平鋪直敘、沒有聳動標題的文章,比帥哥美女照片、獎金、績效還要「勵志」?為什麼有(副)分局長發訊息給我,說要分享?
這是不是正呼應我之前講的,人活著總有比權力慾望與金錢富貴更重要的目的,警察不是像追求胡蘿蔔(績效獎金)的兔子?
2. 依法,才是大家內心良善之地認為的「美德」:
打從前年7月底執行那件斬手騙票案、到去年我將新北6位「騙票」員警起訴後,警界有一些對我不滿的聲浪,甚至還有警官跑去跟我的指導教授罵我(殊不知,他們這點反而會讓學術界的學者、研究生感到無言),
但就我所知,警界內部意見是分歧的,有不少警職人員告訴我:「多數人都知道對錯啦,也知道檢察官的職責,只是在那個體系內,我們的教育就是『警察就要挺警察』。」
在新北地院 #斬手騙票有罪判決 、 #中和FIFA踹頭案、 #三重拳擊毆打嫌疑人、 #萬華拳擊足球綜藝逮捕術案 後,這幾個月,我和幾位朋友在這個粉專、個人臉書都有進行一系列的討論,鳴人堂除了一系列的文稿外,「鳴人放送」有一期也邀我遠距連線討論這個話題:〈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而這個網路廣播節目並沒有酬勞,臉書發文除了得罪人外,也沒有任何好處,但我樂於探討這樣的議題,為什麼?
因為我始終相信文字的力量,也願意相信在權力與現實中迷失的人們,內心存在一方保留初衷之地。
為什麼我敢罵?也想罵?因為 #還有期待。如果有一天,我懶得罵我國的政治現狀、批判檢察體系、警察體系、扭曲的「檢警關係」文化時,那就代表我對於這些公務體系的腐敗澈底失望,不再抱持任何可以走向與理論合致之路的期待。
但為什麼我還是想罵、還是有期待?
如今,大家應該重新思考一下:當自己在喊「體系中的無奈」時,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抗命不服從、在司法程序中當證人說實話?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把官位與前途視若無物?
當然,我不是說丟出辭呈(我知道自己是「任性」的,不過我向來隨心所欲慣了,何況檢察官這工作對我而言也從來都不是我所在乎的),而是說公務員擁有的保障比其他私人企業多得多了,到底在怕什麼?
一個人一生需要的金錢與物質是有限的,到底是在貪圖什麼?
3. 司法文書其實也是史官之筆
也有學長感嘆:「沒想到向來不被媒體重視的認罪給緩刑的一審審查庭判決,竟然有這樣堪稱典範的故事。」
審查庭案量大,都是認罪且事證明確的判決,在如今排山倒海的訴訟洪潮(Verfahrensflut)下,既然被告坦承,法院就不會針對細節做推敲琢磨與描述,所以這個判決當然不會鉅細靡遺探討派出所副所長違法命令、員警抗命的詳盡過程。
但其實大家仔細看一審判決中的兩段文字:
「無視 #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 員警逮捕告訴人」、「違反 #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 #公權力蒙羞」。
只要了解警界那套階層、僵化上命下從文化的人都知道,「勸阻」絕對不會是由上而下的「命令」,而是下對上的作為,所以很明顯,這件案件的背後,是有下屬的「勸阻」。
而事實欄中,逮捕通知書為什麼不是基層員警蓋章,而是副所長自己蓋章?這也很清楚可以琢磨出端倪。
當然,這篇文章的素材除了從判決中琢磨外,也是有各方消息來源的求證,但是整篇文章所提到的內容,都可以與判決中那幾段看似輕描淡寫的文句做呼應。
刑事判決,除了是司法對於違反刑事法事實的確認以及國家刑罰權的彰顯外,在這種案件,也是對於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宣示。此外,何嘗不是一種「史官之筆」?
此外,更要提醒的是,檢方體系中有一派的教育是「書類不重要」,這種說法不算錯,對偵查檢察官而言,比起字句的精雕細琢,證據與事實的鞏固最重要。
然而,檢察官也應該注意到,所有司法文書與卷宗,除了代表的是刑事訴訟的活動過程外,也是歷史紀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檢察體系的那套階級制(Hierarchie)的各類指令,特別是像那種阻擋書類、不給起訴、衝去檢察官辦公室要求「聲押」的可疑「指令」,應該貫徹法律的要求,以書面行使的原因——高檢署、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掌握了權力,那就要能經得起 #史官之筆 的考驗。
你敢做、檢察署就敢將你的命令內容記錄存檔、司法文書就敢寫、司法人員就敢依法偵查與判決、媒體與法律人更敢報導與評論——這才是對於當代公務人員的最大警惕。
你得到了一世的榮華,但人的壽命與權力終有窮盡,在你下台或身死後,將遭受永恆的罵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