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警察 職權行使法 之 異議 制度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一位律師來跟我討論盤查問題,
我看他犯的錯誤
跟很多網友引用的其他律師見解一模一樣,
我就一次回應。
1.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
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
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2.很多律師談警職法第6條談很多,
但都有一個相同的問題,
就是
第6條規定如何適用?警察是否違法?
這些都是「進到法院,在法庭上主張的內容」,
警職法哪個法條
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的?
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
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
是超譯的!
法條沒規定的,
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進法院後至少還有法官判定,
在街頭雙方意見不合,誰來認定?
3.一堆網友說「很多律師意見跟我不一樣」,
所以我說「民眾不能自己判斷警察是否違法」是錯的,
是這樣子嗎?
我來找判決給大家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是以,警方對原告實施路段臨檢並攔停車輛受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
關鍵字:
原告異議,警察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否准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異議,但當警察認定異議無理由,
警察還是繼續執行,民眾要配合,
警察的決定,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事後打官司,
但不能當場審查警察決定對不對。
至於依照警職法第6條啟動盤查酒測的判決就更多了,
法院都說民眾可以異議,但沒拒絕的權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判:
「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4.說實話,
詹小姐那個案子
我也覺得那個警察處理過程很白爛,
但並不表示
實際操作盤查、臨檢時,
人民有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
盤查、臨檢
算是對人民侵害情況比較小的刑事偵查手段,
所以立法院沒有採令狀主義,
要求警察必須事先取得票(搜索票或拘票),
由法院或檢察官事前審查這些行為,
盤查身分,更是一兩分鐘可以結束的事情,
所以法律的設計就是簡速,
人民可以當場異議,
但當警察否決人民異議,人民還是要配合,
之後提訴願、行政訴訟,
這就是法律給的遊戲規則。
我不曉得
為什麼一堆法律人談到最後,
結論竟然是
人民面對盤查可以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
那完全是超譯,
也是背離立法委員設計這個制度的意思,
我是從制度面去看這件事情的。
當然警察執法應該加強,這個沒問題,
但說每個民眾都可以審查警察是否違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這真的是超譯了。
#為什麼要把法庭上的攻防延伸為在街頭也可以用?
#我是看不太懂啦!
#我們是律師不是立法委員也不是小說家
警察 職權行使法 之 異議 制度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會改革不是口號比賽 國民兩黨莫打政策高空
──邱顯智國會改革政策發表記者會】
前天晚上王金平院長在臉書邀請陳為廷等年輕人與他一起交換國會的意見,後來又提議除了我之外,再找柯建銘總召、鄭正鈐議員一起參與,以免有替特定人選造勢之嫌疑。
我們很高興王金平院長有意願針對國會改革進行意見交流,我們願意共襄盛舉,但我們認為,不應該只有新竹選區候選人參與對談。既然王院長願意擴大與談陣容,我們希望趁此機會,廣邀包括綠黨社民黨聯盟、憲動盟、公督盟等長期關注憲政改革、國會改革的團體參加,一起為2016年後新政治的實踐集思廣益,討論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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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要簡單地評論當前國民黨、民進黨兩黨所提出來的國會改革政策。
國民黨團在20日正式提出它們的國會改革修法草案,然而在他們的草案中,看不到民主價值、人民參與,更看不到立法品質如何可能提昇,只看到以提昇議事效率為名,實際破壞民主精神的粗暴主張。
它們所提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70條,以及《立法院組織法》第15、16條,都與過去民進黨提過的草案高度相似,荒謬的是,國民黨團過去在立法院從未支持過這些改革法案,甚至一再將其退回程序委員會。
另外,我必須強調,國民黨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的修改,主張「協商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的法案,以『院會表決』方式處理」,這完全是在侵害委員會主體性,以及縱容多數暴力。試想,如果法案被拉進黨團協商,國會多數黨只要拖過一個月,就可要求院會對法案以表決方式處理。這不僅沒解決委員會被掏空的問題,甚至是堂而皇之替爭議法案打開大門,進一步加深了多數暴力對代議制度的侵蝕。
推動限縮黨團協商權限的改革當然是重要的,但與此同時,我們不該貿然走向多數暴力的極端,應該要有保障國會少數意見的配套。從國民黨團版本訴求「院會表決處理」與「國會警察權」可以看出這個黨的本質根本上是反民主的,國民黨關懷的只有效率,沒有立法品質,遇到爭議法案,他們想的永遠是如何使它強行過關,而不是更審慎的審議。
再看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制度的部份,深入檢視國民黨團版本,我們會發現這次國民黨所提出的國會調查權,與民進黨立委於2013年10月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高度雷同,然而國民黨從2013年至今卻杯葛此修法達48次。更有甚者,國民黨團版本極盡偷懶之能事,在國會調查權這個議題的細部操作上,僅僅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到53條的「調閱委員會」改變文字為「調查委員會」,將「文件內容」改為「調查、查閱內容」。
在「國會聽證會」這個議題上,國民黨團甚至只是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的「國會公聽會之舉行」改為「國會聽證會之舉行」,並把條文中所有的「公聽會」改為「聽證會」,除此之外完全沒有新增與更動。在當前國會公聽會根本早已淪為形式的情況下,把名稱改掉、無視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法律意義完全不同,就宣稱自己建立了國會聽證制度,這簡直是堂而皇之的詐騙行為。
改個名字就說是改革,豈非踐踏人民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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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進黨的國會改革版本,雖然民進黨尚未正式提出草案,但根據媒體報導,民進黨在國會改革政策中對憲政體制、國會代表性,甚至幕僚專業化的重視都值得肯定,我們也支持。
但遺憾的是,我們依然看不到民進黨對黨團協商的檢討,許多民進黨立委明明在2011提出極具洞見的《國會改革白皮書》,全面檢討黨團協商制度,當時簽署支持這份白皮書的,還包括有吳秉叡、羅致政、姚文智、莊瑞雄、簡余晏、顏聖冠、阮昭雄、何博文、林淑芬、高志鵬、鄭麗君、段宜康等人。
為什麼在2011年國會屈居少數的時候,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2016年可望取得國會多數,卻反而略過這項改革?民進黨團還欠人民一個交代。
無論國會立法聽證會開得再怎麼完善,無論委員幕僚、委員會專業度再怎麼提昇,只要黨團協商的權限沒有被限縮,就將持續允許少數委員片面甚至全面修改委員會審議結果,侵蝕委員會的專業性與主體性。不修改黨團協商制度,前面這些努力都「白了功」,國會改革不該「為德不卒」而避談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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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善的國會改革方案,需要涵蓋立法前端與後端,包括法案的研擬、提出、國會審議、公民參與、協商乃至於辯論,因此在這裡我要提出我們的國會改革政策:「翻修國會五道工程」。
這五道工程的內容包括「限縮黨團協商權限在程序性事項」、「協商結論須經委員會確認」以及「協商過程透明化」來遏止過去黨團協商黑箱集權的情況,以及建制「國會立法聽證會制度」以確保立法品質,彌補公聽會無實質法律約束力的缺陷,還有建立「二讀會辯論制度」來促進法案的良性論辯與審議,最後還有「後端」的補救機制「國會少數異議權」以及「落實公投法、罷免法等直接民權」。如此一來,黨團協商制度將不再黑箱、集權地綁架法案,同時還可以透過少數異議權制度,遇到爭議法案,經一定比例立委連署,發動公投,將仲裁權交付人民解決。保障少數異議及人民的參與權利。
最後,我希望再次邀請新竹選區的立委參選人針對國會改革等公共議題進行政策辯論。畢竟,2016年新竹市這場選舉極為關鍵,除了考驗第三勢力是否可以走出藍綠之外的道路,更是國會改革論述與政策交鋒的前線。因此,我希望可以跟柯建銘總召、鄭正鈐議員有一場公開的政策對話,拉出這場選戰的層次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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