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美媒引述裁定書,指法院應銀行要求凍結恒大子公司1.32億人民幣存款】https://bit.ly/3ey2ov2
工作一天後,看看今天不能錯過的新聞:
1. 彭博社引述中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指廣發銀行早前入稟法院,要求凍結恆大地產及宜興市恆譽置業的1.32億元人民幣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報道指,法院已經裁定凍結相關財產。
- 恒大集團在官網發表聲明,指宜興市恆譽置業與廣發銀行宜興支行的1.32億元人民幣項目貸款於2022年3月27日才到期,集團將就廣發銀行宜興支行濫用訴訟前財產保全的行為依法提出起訴。
2. 中國恒大集團高層陳奮於香港被控「企圖強姦罪」,東區裁判法院今早進行提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再訊,以定日期作初級偵訊;陳奮獲准以現金10萬港元保釋,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週須到警署報到兩次。
3. 全球十七家傳媒機構聯手進行一項名為「飛馬計劃」的調查報道,揭發多個政府涉嫌利用以色列科技公司 NSO Group 研發的間諜軟件,入侵維權人士、政客、記者等的手機,以監視他們的通訊,當中近千人相信是相關政府的潛在攻擊目標。
4. 2019年香港「警方圍攻理工大學事件」,一名理大畢業生被裁定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名成立,被判囚三年九個月。
5. 昨日(18日)是泰國反政府示威爆發一週年,曼谷有逾1000名民眾再度上街,抗議政府防疫不力、要求總理巴育(Prayut Chan-o-cha)下台。警方以催淚彈、水砲車、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觸發警民衝突。
6. 日本共同社引述外交消息人士透露,美國總統拜登已經向日本、澳洲及印度提出建議,邀請三國領袖於9月下旬在華盛頓出席首次面對面進行的四方安全對話峰會,商討如何應對中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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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的撒馬利亞人 🇦🇺🚔
「這樣的『惡』該如何判罪?」澳洲維多利亞州中級法院10日針對一起極度爭議而且人性複雜的社會/交通案件,作出進度更新。42歲的被告普西(Richard Pusey),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於吸毒後在高速公路上飆車,並遭公路警察攔截扣車,誰知在準備拖車之際,一輛失控的卡車卻突然高速衝過路肩,將現場4名警察「全數輾斃」,而原本因吸毒酒駕正要被逮捕的普西,則因在路邊尿尿而逃過一劫,但撿回一命的他不僅沒有出手救人,反而高興地在路旁「笑看卡在車輪的重傷女警逐漸死去」,甚至還掏出手機一邊錄影、一邊慶祝條子被撞就是報應。案件內容流傳於網路曝光後,澳洲警民輿論極端憤怒,但纏訟將近一年被告10日卻逆轉選擇「全部認罪」,並可能因此輕判抵免、儘早於年內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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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重大事故也是維多利亞州史上,最多警察殉職的單一事件。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4點50分墨爾本東線高速公路,被告普西在吸食冰毒與大麻等混合毒品後,駕駛著一輛保時捷911跑車,以超過速限將近50公里飆速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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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警察獲報後,隨即出動攔截,並在呼氣測試後確認被告體內「出現酒精與藥物反應」。根據規定,涉嫌吸毒酒駕、又嚴重超速的普西,應該當場被逮捕並扣押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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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在避車彎等待拖吊的過程中,一輛高速行駛中的大卡車卻突然失控,竟以時速100公里高速直衝輾進避車彎——極為強大且全無示警的衝擊力,瞬間就把4名值勤中的警察,隨著被壓成廢鐵的警車一同輾入卡車車底、鐵肉混雜壓成一團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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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之後,因健康狀況而肇事的卡車司機當場昏厥不醒;現場唯一一個無傷清醒的生還者,反而是正要被扣車逮捕、卻剛好在高速公路旁草皮小便的普西。誰知普西並沒有依照一般交通倫理或正常邏輯地協助救傷、馬上報警,反而是幸災樂禍地掏出了手機,對警車的斷肢殘骸自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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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後發現,當時被卡在卡車輪下的一名女警,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死亡,而是在重傷受困的狀態下,不斷哀嚎呼救,但此時的普西卻拒絕伸出援手,反而笑看著瀕死的警察大聲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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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不就只是想趕快回家吃一頓壽司!死條子搞屁,你們現在還把我該死的保時捷給弄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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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著鬧著,還在恍神的普西就在路邊隨手招了便車,就這樣當作沒事一樣返家休息——但他見死不救,還自拍羞辱殉職員警的行為,卻被死去警察身上的隨身攝影機給全程拍下。檢方表示,普西回家之後,先是把「車禍現場的警察慘況照片」上傳到了社群網路;自己自拍嘲笑警察去死的影片,也透過通訊軟體在自己的私交圈內流傳,而這些傳播行為與影像事證,也就成為警察翌日抓人的「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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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的「邪惡行為」極其嚴重地激怒了澳州警界與公眾輿論,但在檢調實務上,要如何懲罰普西?他又犯了怎樣的罪名?卻也成為各方爭議不平衡的法庭焦點——因為見死不救、嗑藥酒駕固然有罪,但直接撞死警察的,卻也不是普西,因此檢方在起訴中的定罪重點,也就是本回輿論爭辯的〈破壞公眾體統罪〉(Outraging public decency)的量刑強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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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普西見死不救、拍攝重傷警察的死亡來嘲弄執法人員,行為嚴重敗德且傷害社會,加上相關影片與照片已透過網路傳播出去,因此檢方也舉英國在2007年重判3年的《拉津斯基案》,要求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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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英格蘭的50歲婦女拉津斯基(Christine Lakinski),因為慢性病發在街上昏倒,路旁飲酒經過的27歲退伍軍人安德森(Anthony Anderson),不僅見死不救,還拿礦泉水、啤酒、刮鬍泡惡意噴灑在昏死的受害者,並當街對著拉基斯津撒尿自拍,並嘲諷性大喊:「我出運啦!影片要在Youtube爆紅啦!」但拉津斯津卻因延誤急救而現場死亡,鬧事害人的安德森,則因此觸犯〈破壞公眾體統罪〉,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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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受到警界高層指點、自己因經營房地產炒作放貸而致富的普西,卻在自首之前刪除了手機影片,辯稱照片只有私友訊息傳遞,並沒有「公開於社群網路」,因此不檢行為算不算真正傷害了公眾利益?或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卻也沒有檢警「為了報復被告」而故意求處過當刑責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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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澳洲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沒有刑度上限,但本案的技術複雜性卻也讓檢方難有定罪把握,因此在與辯護律師團隊談判協商後,雙邊才會達成認罪協定——維多利亞檢方將能成功定罪普西的犯罪責任;但在技術性自首、認罪協商與羈押折抵後,普西也可望儘早結束官司,甚至於今年內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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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才沒有悔意,他只是擔心官司越拖越長、一路拖到2022年以後。」儘管普西一度交保,但成為「全民公敵」的他,卻多次與路人、記者發生衝突而被告恐嚇罪而重返羈押。再加上如果進一步被檢方拖入法庭訴訟,光是疫情阻礙與〈破壞公眾體統罪〉的認定空間討論,更可能把案件無限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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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多利亞公路警察失去了4名英雄。」澳洲警察工會表示:「但那個懦夫卻活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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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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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車禍 #交通安全 #警察 #Australia #police #國際新聞 #udnglobal #轉角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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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的希望]
馬拉松式聆訊,去到第四個全日,被捕的47名泛民人士,由到警局報到那個晚上起,渡過了五天四夜的漫長而難捱的時光,終於待到法官宣佈保釋結果的時刻。
整天早上和下午,繼續有被告人自辯,也有律師代被告人申述補充資料。其中,代表曾經長時間任空中服務員,關注勞工權益的吳敏兒的辯護律師,提及50歲的女被告人的家庭狀況和過去經歷時,穿着粉紅外套,戴着眼鏡的吳敏兒在犯人欄裡,聽着律師說自己故事時,悲從中來,由飲泣到痛哭,用紙巾拭淚,旁邊的毛孟靜摟着她肩膊安慰。
30歲的何桂藍也作出陳述,她穿着黑色的上衣和闊身長褲,手袖摺到手臂上,常把手插在褲袋裡,她走到律師附近的咪高鋒發言:「testing , testing」,說完她自己的保釋申請時,敏捷地跳起翻過隔着律師區域和犯人欄的矮牆。
今天下午發生了一件小插曲。法官問道,「小姐,妳是否在看報紙。」「小姐」是指何桂藍,不知她從那裡找到報紙,看得津津有味。自被扣押後,被告人的手機被沒收,與外界消息隔絕。
一份實體報紙,忽然成為了資訊來源。「從來未試過覺得實體報紙那麼好看。」這是被告們的心聲。何桂藍答,報紙在地下拾到的,法官說不是要責備她,只是說聆訊過程即使不關她的事,也需要大家留心聽。後來她把報紙交出,「那把報紙扔掉吧」,法官說。珍貴的報紙就被棄掉了。
由於家屬只獲准到隔壁的法庭觀看直播,連續五天四夜,家人連跟被告人親身相見也不可能。於是,唯一的通訊方式就是通過律師。被告人拿着紙和筆,伏案寫下自己的心情和近況,透過律師交給家人。家人也只能把握時間寫紙仔交予被告人。整天審訊,看到不同人把紙條從犯人欄的玻璃窗隙縫遞交出來,大家也互相協助傳遞紙條。
整天休庭兩次,最後一次等待法官承諾於晚上7時出來宣佈結果,等待的時候,氣氛還算輕鬆。何桂藍和岑敖暉,兩個佻皮的青年人,不住地向旁聽席的人士做心心的姿勢,有時是用手指比心心,有時自己把手放頭上形為兩個人形心心,兩人更一起夾份一人做一半把一個心砌出來。何桂藍亦有輕拍岑敖暉的頭髮。有一陣子,區諾軒顯得頹喪,黃碧雲、何桂藍三人圍在一起談話,何桂藍更擁抱了區諾軒,拍拍大家肩膊互相激勵。
法官出來之前,控方代表忽然步出法庭以外,這一個異動,後來成為了記者覺得耐人尋味的一刻。控方代表多次清楚表明,反對47人的保釋申請。
宣佈結果之前,法庭的警員人數明顯增多,九名男警和女警,站在犯人欄附近,令氣氛頓時變得緊張。
法官終於出來了,說考慮了各種因素,請以下號碼的被告人站立。「8 、10、11、14、16、17、20、24…….」被告眾多,記者都不時翻查人名列與被告號數的列表。法官讀了15個人的號碼,表示這批人可以保釋,代表其餘32人要還押。
法官之後逐個處理每個人的保釋金額和人事擔保資料,連「報到」時間和警署地點,宵禁時間,都詳細解釋。此時,獲得保釋的人士,包括前飛機師譚文豪,張可森等,都在拭淚,不獲保釋的,仍坐在原位的被告人,包括岑子杰也在哭泣。法官還問被告明不明白保釋條件,有人語帶哽咽道:「明白」。
獲得保釋的人,還在細心把保釋條件抄寫在手上的紙張上,生怕錯過了細節,部份家屬已在腦海想像,今天晚上如何迎接家人回家,老人家或要安排「碌柚葉」替後輩洗澡…..但是這一絲迎來親人回家的希望,就被控方的技術性語言殺個措手不及。
「律政司正式上訴…..跟據法例第X條針對保釋作出覆核申請。」法官聽後,仍然聲線溫柔地抄寫筆記。法官和控方繼續交換對話,那只是熟悉法律程序的人才聽得懂的對話:「48小時內完成程序。」
有人發出提問:「那些保釋金不用拿出來吧?即係唔洗畀錢啦。」
法官指,由於部份被告人解僱了代表律師,他要解釋一次讓大家明白,按照政府即律政司一方申請,他必須命令15名剛獲釋的被告人繼續還押。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就這次五天四夜的馬拉松式保釋申請結果作出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再於短時間審理,基於如此情況,所有被告人即使獲得保釋,也因為新的法律程序,需要繼續還押。
五日四夜的折騰,換來了的希望,如同肥皂泡般被戳破。
從天堂掉進地獄,那是15名被告在10分鐘內的處境。
法官離席,47被告人唯走進那道小門正式成為還柙人士,有被告人把握機會大聲叫喊:「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政治檢控可恥!」黃之鋒離開前還喊了一句:「多謝各位律師!」旁聽席傳來有人喊:「之鋒加油。」
被告人或許還在消化結果,但有家屬已經情緒崩潰,有母親輩的女士在法庭的走廊抽泣痛哭,也有家屬在法庭停車場奔走尖叫哭喊,一位旁聽的年輕女子在法庭外更休克暈倒要由救護車送走,法院裡一片愁雲慘霧。
其中三位家屬,包括梁國雄長毛的妻子、岑敖暉的新婚太太、朱凱廸的太太,已是較「硬淨」的三位女士,她們在法院地下會見傳媒。朱太說:「這宗案件反映香港的政治環境,和言論自由的倒退,令人傷心和憤怒,但我們做丈夫的做妻子做子女的做學生的,和收押所裡的人也是坐在同一條船上,我們要堅強,我們家屬要互相扶持。」
昨天晚上,法院外聚集了數百人,一邊喊口號一邊唱歌,有警方再舉起警告旗幟。直至最後,仍有不少市民要送囚車離開,今天微雨風大,警方把多架警車停泊在法院外,拉起橙色防線把禁區封鎖到老遠。但仍有市民不忍離開,佇立在路邊守候,只為了要讓囚車內的47人,在夜深的街角,看到為眾人為他們,於漆黑中舉起手機點亮的一點光。
(一夜之後,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獲准保釋; 其後,黃碧雲、鄭達鴻、柯耀林、彭卓棋、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共11人獲准保釋;36人仍還押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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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的情形,說實話敝人真的不清楚。
但iOS當初爆發FBI與Apple之爭,敝人深感興趣;
iOS向來以「保守」、「安全」著稱,
故與版規2之討論範圍,並非太大偏離,
且不知道哪天版友會遇到原PO所提的問題,
(實務上一直發生著)
正巧這個問題與敝人的論文研究方向有關,
故在此提供一點拙見,希望引起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還請大家不要棄嫌:
--
※ 引述《LONGLONG (糕鹽值)》之銘言:
: 小弟有好奇問題
: 假如手機掉到警察手裡(蘋果的)
: 警察懷疑手機有犯罪紀錄
: 假如本人堅持不打開
: 警察有權力打開嗎?
: 警察有能力打開嗎?
: 請求大大解答。
--
為使版友閱讀方便,這邊放上結論:
1. 警察要視為了什麼目的開手機,如果是單純的看失主是誰之類的,
這種行為不需要特別的要件。
如果是懷疑有犯罪紀錄,而且目的也是為了取得犯罪線索等,
就會適用刑事訴訟法,警察沒有權利隨便打開。
2. 手機持有人不願意打開,就只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透過搜索的法定程序來看手機的內容。
3. 有了搜索票之後,警察(檢察)機關還打不開,就只能放棄了。
iOS 9以前可以暴力破解,或是透過還原備份等方式。
iOS 9以後就只能參考 https://goo.gl/VwRdtr 這篇的解法了。
--
原PO的問題,就本文的理解,涉及三個層次的討論:
1. 這個「打開」的處分,應該如何定性?
2. 如果定性成刑事訴訟法(刑訴法)上的強制處分,應為何種處分?
若這個處分不能定性時,需要具備什麼要件?
3. 假如處分符合一切要件且適法,惟不能執行時,應當如何處理?
--
首先,第一層次的問題,警察的動作本文會解讀為刑訴法「強制處分」,
而非行政警察作用或是任意處分。
理由是原PO提到,警察主觀上對於手機裡之「電磁紀錄」(法條用語),
已認有犯罪嫌疑,且客觀上所採取的手段以及目的,是為了證據的保全,
故此已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
而非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對象。(最近鬧哄哄的盤查也可以從這邊思考)
進一步,這個處分侵害到手機持有者之重大基本權利(隱私與財產),
並且已實質壓制持有者的自由意思,
故構成強制處分。
[QUOTE]
我知道猜錯鎖住是解不開。
[QUOTE]
以上諸位版友討論,涉及的是第二層次的問題,
也就是這個強制處分應該定性成什麼,且需要符合什麼要件。
根據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的精神,簡言之,
強制處分既然作為國家刑罰權實現的一環,
應該「以法律明文訂定之」並且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要先說的是,MTMTKJ大所提到的想法,其實是很好的立足點。
惟事實上,手機內有無犯罪證據,與手機持有者本人是否為嫌疑人等,並無關連。
(舉個例子:Nash今天帶著女兒去渡假,碰巧用最新的iPhone 7
錄到了A殺害B的過程,此時Nash並不是被告也非嫌疑人,故為
法條所稱的「第三人」)
故發動的要件上就產生了疑義。
另一方面,MunezSu大所說的即為強制處分是否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此係要件上是否需要搭配第三公正機關之程序擔保之問題,留待下述。
且MTMTKJ大提到:警察並不會平白無故打開手機查看內容,
惟根據常理,一般撿到手機,第一步當然是先找看看有無失主之資訊,
附帶言之,此查找失主的行為,僅是單純的行政警察作用而已。
(因為客觀及主觀上並無為了犯罪證據而為偵查)。
--
再來就是第二層次的討論,
結論上本文對警察的作為,定性為「電磁紀錄的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參照)
(美國法上,依據憲法增修第四條,為搜索;日本法上則有認為是勘驗處分者)
故在要件上,必須符合刑訴法中搜索之規定,
警察得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法院應該在搜索票上對範圍及客體,
為明確之記載與指示,偵查機關並依此記載執行,方符合搜索的要件。
(同法第128條參照)
但這邊有個問題就是同法第145條搜索票必須事前提示給在場人,
對於不知來源的手機,無法踐行這樣的程序,
為立法之疏失,應可參酌日本法在2011年之修法精神,修訂之。
附帶討論的是,對於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本文認為應該獨立於傳統的搜索,
以專法的形式規範,方能符合現代潮流。
--
再來就是第三層次的問題了,
如果偵查機關(警察檢方調查局等等)就算有了搜索票,沒辦法打開怎麼辦?
此處涉及「強制處分執行力」的問題,
若真的打不開了,偵查機關也只能放棄。
(傳統上還有個第144條:「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分」可以用。但是手機就沒辦法了」
最初敝人認為應該要參酌證人的規定,課予業者罰鍰,
這個問題與敝人指導教授討論許久,
最後我還是被說服了XD
(因為真的就沒法度阿,國家無能還能怪誰)
--
以下稍微與原文之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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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MTMTKJ: 說真的你不打開儷仕大人已經有底了、如果態度再不配合他 04/04 02:31
→ MTMTKJ: 們決定要弄到底、現實的發展畫面不會比電視拍出來的好看耶 04/04 02:31
→ MTMTKJ: ... 04/04 02:31
想請問MTMTKJ大的依據是什麼,很好奇。
如果Nash只是碰巧錄到了A殺B,就要被看光整隻手機的資訊,
這樣不會太超過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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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artmis200x: 可以強制 前提是你的犯罪證據足夠 不然也可以玩拘提 04/04 02:54
→ artmis200x: 之類讓你崩潰乖乖開手機 04/04 02:54
→ artmis200x: Iphone目前沒辦法打開喔(遇到6的 04/04 02:55
想請問artmis200x大,拘提是要拘提誰?
前面的例子中,Nash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
頂多有個證人身份,那也是他不到庭才有辦法命拘提,
這已經進到檢訊或審判程序了,很難想像會這樣玩。
而且拘提亦為「強制處分」,有其法定要件,
雖然得由檢察官發動,但也不是可以到可以濫用的程度。
再者,iPhone能否打開,應該取決於iOS的版本,而非手機型號。
若<iOS 9的,還是有辦法可以繞過去。
--
[QUOTE]
推 dctmax: 還是乖乖跟警察自首比較快啦 04/04 09:08
沒錯,這也是我們的理想,但現實中就是會碰到難題。
--
[QUOTE]
推 liniwater: 美國那支後來被解開好像是因為手機是32位元 而且系統是 04/04 09:59
→ liniwater: 舊版本 04/04 09:59
版本不舊!就是因為他是iOS 9才這麼難破解。
最後FBI是找民間業者解開的(法院的令狀發好玩的),
細節就有待知情的版友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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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gone752: 你以為警專讀兩年是到矽谷上課喔 你怎麼會覺得警察解得開 04/04 10:41
→ gone752: 指紋鎖 04/04 10:41
推 ATand: 除非本人,或是取得完整指紋用高仿生技術重現指紋,後者有 04/04 11:41
→ ATand: 實驗團隊做過了,但你要取得非常完整的指紋非常困難 04/04 11:41
在還沒有iOS 9之前,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真的有能力透過備份還原等手段,
破解你的手機!(google可以找的到講習的ppt)
在這邊要討論的是僅有密碼的情形,
有指紋的話其實當初美國那一件就會辦的比較輕鬆了。
(就是找不到人才要透過手機去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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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 xisx: 這麼怕可以遠端清除資料喔 04/04 10:48
前提也要連上網路才能清除喔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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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lovero32000: 有軟體可以繞過 04/04 12:28
除了yoyodiy我想不到有誰可以繞過(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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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5.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Phone/M.1491284213.A.265.html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13:42:23
謝謝homelife大的意見,敝人會把結論統整在文章的一開始方便大家閱讀的。
這邊僅就我手邊的資料提供資訊:
關於最終解法,可參考:https://goo.gl/VwRdtr
加密方式,可參考:https://goo.gl/8QJoOt
"Currently, iOS devices can be set to auto-erase after ten failed
passcode attempts."
iOS 9 十次嘗試後自毀,iOS 8 則可以用暴力硬解的方式(甚至有專門的機器)。
參考:https://goo.gl/pONv70
謝謝yen大提供回饋!以下是本文意見,還請參考就好:
1.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主要是在保障公務員公正順利執行職務,
所保護的是「合法執行的公務」。
2. 在「拒絕交出手機」的案例中,警察若不出具搜索票,並且拒絕說明
他的行為為何是「合法的」,他的所作所為就不具適法性及保護性,
也就是說他的公務不是合法執行的,人民並無容忍的義務。
3. 因此,若該警察要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你,基本上你可以反抗他的逮
捕,屬於刑法上之「正當防衛」,若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是不會被
評價成違法的。
(舉例:該警察拒絕出示搜索票及證件,又要你將手機交出來,你將
他推開跑走,甚至是輕微傷害,在「一般」情形並不會有罪責。)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
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
言。」同旨。)
稍微離題了,不過既然有人問到,現實中可能發生,
又關係到大家的權益,就順便提供各位版友思考~
推 rockmanx52: 正所謂釣魚釣到專業 04/04 14:50
推 a70835999: 專業給推 04/04 17:48
釣到剛好有興趣的研究生而已,不敢當。
XD
推 show1992: 這個真的神了 厲害 04/04 20:31
野人獻曝,不敢當。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2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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