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欺凌對付欺凌
我一直為許智峯搶手機事件而困擾。我看了錄影,讀了報導,亦收到不少訊息。我必須向大家交代一下我的看法和立場。
首先,許智峯的行為是我絶對不能認同的。強搶別人的手機,作為搜集政府監視議員證據的手段,是不合乎比例的,怎樣也說不過去。
政府派官員以狗仔隊形式駐守在立法會監察議員的出入及位置,已經進行了多年,是一種極不尊重議員及立法會的行為。過去政府的監視對象主要是建制派,因為要「數夠票」。我們見到這些官員長時間站在立法會的一些角落,也關心他們是否可以坐下來休息一下,我還試過為他們找椅子。無他,我知道他們只是執行上級的指令。
但不要搞錯,我絕對不認同這種狗仔隊的安排。這其實是行政欺凌立法的行為。基本法說明,政府應向立法會交代。政府來立法會的工作,往往應該是來遊說、交代及尋求立法會議員的支持。可是政府懶得做這些工作,只求數夠票便算,並指派大量下屬在立法會監視議員行蹤,在票數緊張時調動建制派議員,務求每次都穏操勝券,實際上是視立法會如無物。
試想想,若果立法會議員帶大量助理去政府總部監察所有高官的行蹤,然後伺機做社會行動,又是否合理?我們又可否要求政府總部及高官辦公室切勿防礙立法會議員助理履行公職?
話說回來,許智峯搶政府職員手機,在當時的情景,亦是一種欺凌行為。作為一個男士、一個父親、一個立法會議員,都絶對不該做出這樣的行為。試想想,倘若該位被搶手機的女士是你的親人,你會怎麼想?假如搶手機的是建制派議員,你會如何反應?因此,我譴責許智峯。亦希望他深切反省,真誠道歉。
但他的行為是否等於要被剝奪議席呢?我認為剝奪議席是不成比例的懲罰。相對於何君堯的殺無赦,煽動仇恨和暴力,以至周浩鼎將梁振英串通嘗試影響立法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許的行為也不及他們的嚴重。因此,我堅決反對DQ許智峯!而且要求政府立即停止所有狗仔隊!
議員助理 親人 在 多米多錢又多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兩天令人感到最生氣的事件
看到這個畫面更覺得難過
為什麼很多致力動保的人都會說
親人的浪浪不適合再讓他們流浪
就因為有這種心理變態的人存在!
阿瑪:
「殺貓監視畫面都出來了!政府硬起來吧!」
「絕對不要讓事件在跨年節慶後被消失、淡忘了!」
印度民族主義知名領袖-甘地 曾經說過:
「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他們對動物的態度就知道!」
不要讓台灣成為落後國家!政府硬起來吧!
【臺大化工系男大學生虐殺大橘子貓咪事件】
最新新聞連結(承認殺貓,懲處還未定案):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1231/765383/
2016.1/1 02:30最新補充:
其實警方跟動保處後來接受各界檢討,也都會再努力加強,大家不要過度譴責警方或動保處們,要多給他們溫馨鼓勵,讓他們更有動力加強在動保上!大家要譴責的是虐待動物這種行為,後續懲處或罰則也要大家持續關注,大家的極度關注,才能讓此案重判,才會有效制止虐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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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記者會新聞連結:http://www.tanews.org.tw/info/9576
照片轉自Siang-ying Lin
---以下文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STpEmY9_Cc 記者會畫面
這是今早議會的轉播畫面,影片蠻長的(從15分開始),大意是在討論各單位【延後案情】以及【沒有及時處理】做討論,當初就是因為沒有太重視此案,是等到民怨升天後才開始處理。重視此案除了要表示對虐殺貓咪的陳嫌撻伐之外,也是希望藉此機會讓警方和動保處討論出更快速接受報案的處理方式。約略整理出以下中間紅衣主講人-簡舒培議員15:00~20:00左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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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愛媽(王老師)目睹虐殺事件,12/28下午到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報案,警方疑似因為外籍人士不受理,導致延誤時間點,愛媽從下午4點等到晚上8點多才離開,最後還是沒有受理,警察有把監視器錄影帶給愛媽看,陳嫌疑似把貓抓到臺大宿舍地下室去,但愛媽獨自去了臺大卻沒辦法進去(因為不能私闖民宅),愛媽回到派出所尋求幫助,還是不與理會,後來離開了派出所,聯繫認識的愛媽人士以及動保處,聯繫時間雖是半夜約2點,但動保處號稱24小時全年無休,只是接受到通報後卻完全沒有任何動作,動保處一直到隔天(12/29)早上8點多才透過網路收集事証(沒有打電話給王老師),11點傳真事件移送刑事案,下午4點王老師才接到派出所通知,才到現場做筆錄。但在這之前都不受理,在簡議員助理到現場後,派出所才在分局長的指揮下接受報案,動保處才開始受理。「是外國人,不受理,這隻流浪貓沒有主人,也不受理,台北市不是號稱愛護動物的城市嗎?一定要有屍體才可以受理報案嗎?如果民眾可以私自闖進民宅把貓屍找出來,那還要警察幹嘛?」。。 。以下大略標記時間點和內容。43-47分大安分局局長報告。51-52分動保處報告。
臺灣大學秘書室電話:02-33662040
臺北市政府:02-27208889 轉1011(市民服務組)
動保處電話:8791-3064 24小時值班
總統府民意信箱:http://goo.gl/VDfLTr
議員助理 親人 在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錯誤拘捕 應當交代及道歉 為智障人士發聲,還自閉患者公道】
『上月於大圍發生一宗命案,警方於本月初拘捕一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並高調向外公佈已拘捕疑犯,惟及後發現有明顯的不在場證據,其後警方低調釋放這位自閉症人士。我們必須為這位自閉症人士作出澄清,並要求警方公開交代錯誤拘捕,還受害人一個公義。
一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被無故拘留超過兩天時間,面對極大的生活轉變和陌生環境,經歷被盤問及上手撩的壓力,對其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同時這位自閉症人士的家人,也面對極大的精神壓力及擔心居住社區的人士的目光。加上,在拘留期間的種種不合理對待,令患者及家人承受額外困擾,我們促請警方向家人作出道歉。』
新聞稿
請即發放
警察錯誤拘捕,應當交代及道歉
為智障人士發聲,還自閉患者公道
1. 自閉不等於暴力,還受害人一個公義
上月於大圍發生一宗命案,警方於本月初拘捕一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並高調向外公佈已拘捕疑犯,惟及後發現有明顯的不在場證據,其後警方低調釋放這位自閉症人士。我們必須為這位自閉症人士作出澄清,並要求警方公開交代錯誤拘捕,還受害人一個公義。
一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被無故拘留超過兩天時間,面對極大的生活轉變和陌生環境,經歷被盤問及上手撩的壓力,對其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同時這位自閉症人士的家人,也面對極大的精神壓力及擔心居住社區的人士的目光。加上,在拘留期間的種種不合理對待,令患者及家人承受額外困擾,我們促請警方向家人作出道歉。
2. 於錄口供過程及服用醫生處方藥物上涉違反指引
《警察通例》 第49章36節指出「除了預備轉交懲教署直接看管的被警方拘留人士,如有關人士在被捕時帶有處方藥物或其他藥物,值日官須將被拘留人士送往附近的政府診所或醫院,由押送人員將藥物交給醫生。被警方拘留人士只准服用政府醫生認可的藥物,而且必須依照政府醫生指定的份量及次數服用。」
在立法會一則口頭質詢上,保安局回應指:「(一)警務人員和入境事務隊人員在進行查詢及錄取口供時,必須遵守各自部門的內部指引。有關指引均訂明警務人員和入境事務隊人員接見任何懷疑為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為其錄取口供時,不論其涉嫌犯罪與否,應盡量安排下列其中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
(i)一名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他的人;
(ii)一名對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驗的人(但不能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人員或是受僱於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人),例如社會工作者;或
(iii)如果未能安排上述人士在場的話,亦須有其他可負責的成人,但不能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人員或是受僱於警務處/入境處的人。」
在上述兩項政府指引及條例中,是次警方的處理,有違反上述條例及指引之嫌。其中一次錄口供過程,並未有家人的陪同,只在簽名作實時讓家人閱讀警察筆錄的內容,警察更誤導家人指該口供不會用作呈堂,明顯是有意讓不熟悉法律的公眾人士誤會。這位自閉症人士在居於院舍期間,一直需要定期服用醫生處方藥物。家人早已交代警方有相關的需要,然而警方卻推說指需要這位自閉症人士主動提出用藥要求,惟一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其實是沒有能力提出相關要求,致最後超過50小時的拘留,並無用藥,警方的處理實是有極大問題。
3. 警察及相關人員欠缺培訓,無視被拘留者的生理心理需要,欠專業人員協助
自閉症人士的溝通特色,他們重覆性語句,見到權威人物時極度合作,所以警方以封閉式提問方式詢問時,會重覆回答,或是直接回答是。加上,對環境不熟悉時,他們會希望盡快回答、處理後,想盡快離開環境。智障及自閉人士,分不到「你」和「我」的概念,故警察是詢問時,該自閉及智障人士根本無法分辨警察的提問。在查問過程中,警察明知該人士無法正常回答問題,仍然按自己的想法提問,實是有極大問題。
在拘留期間,飲食,洗手間,環境適應等方面,警察處理並未有回應智障人士及自閉症人士的需要,警方指拘留期間,當被捕人士主動要求飲食,往洗手間時,便會處理,但一位自閉及智障人士實難以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作出相關的溝通。加上,在這拘留過程,警方未有要求社工、醫護人員提供協助,實是不能接受。
4. 警察的處理涉違反國際《殘疾人權利公約》
在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第十二條指出「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
第十三條指出「為了協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第十四條指出「締約國應當確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剝奪自由的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的保障,並應當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待遇」
是次的處理,反映警察在處理程序上,並未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張超雄議員將向政府及聯合國反映相關情況。
5. 事件衍生的政策問題及改善
全港有約十六萬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當中包括約七萬至十萬智障人士,當中在執法上如何可以合乎他們的需要和權利是重要考慮,如日後有智障人士及自閉症人士被捕,如何確保他們的權利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我們有以下的建議:
- 為所有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在處理與特殊需要人士時,有相關知識及技巧;
- 制訂及檢討全面的執行指引,處理特殊需要人士的情況;
- 檢討現行法律,是否合符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精神及要求;
- 正面看待特殊需要人士,進行公眾教育,不要讓人錯誤理解自閉及智障人士。
傳媒查詢:張超雄議員助理 盧浩元 6464-3235
相片:https://goo.gl/76U53A
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201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