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離婚》
剛來美國讀書時
Grace因為東方人的面皮
一度自稱自己已婚
但因為美國離婚太普遍且民情不同
對美國人來說 離婚屬於「個人選擇」的範疇
None of others business 跟別人無關
別人並不會因為你離過婚就另眼相看
再加上大部份的美國人身邊
總有一位以上的親友離過婚
離婚等於是日常話題的一部份
跟得過流感一樣沒什麼稀奇
所以開學不到一個月
Grace就習慣很直接的明說自己是single mom
有趣的是 知道Grace身份後
會問東問西的想聽離婚內幕的都是亞洲人
美國人大部分都說that’s must be hard for you
那麼美國的婚姻制度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要結婚的兩個人必須去鄉鎮辦公處註冊
索取marriage license
拿到執照之後
兩個人必須在三十天內
找符合資格的證婚人以及兩位證人
舉辦簡短的結婚儀式並且在執照上簽名
由證婚人向地方機關申報新人成功結婚
跟結婚比起來離婚手續龐雜多了
台灣想離婚只要雙方條件談好
找兩個證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兩個人去戶政機關換新身分證即完成
從此之後雙方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
Grace自己觀察
台灣離婚最難過的關卡
是自己的價值觀(家庭應該完整、離婚代表失敗)
和親友的觀感(面子、怕被八卦)
如果沒有涉及暴力或非法
還得讓對方願意離婚
最後還有財產分配的問題
美國人要離婚對當事人最難的則是
對於對方情感和實用功能上的不捨
還有財產上的割捨(雙方法律上必須平分財產)
以及後續冗長的訴訟過程的時間和金錢
怎麼說呢?
美國的離婚並不需要雙方同意
只需要一方提出即可
然而手續遠比台灣繁複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小孩
必須實際分居三個月以上
接著離婚雙方都需要聘僱律師協商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完成後再由法院宣告離婚成立
(各州因法律不同會有些許出入)
有小孩的配偶則必須分居六個月
由於美國特重小孩人權
所以雙方必須在法院勾勾纏很長的一段時間
舉凡所有的節日怎麼分配監護權
由小孩衍伸的各種帳單怎麼分配
都需要一筆一筆協議討論
Grace就聽過有人雙方律師
你來我往的花了兩年才敲定小孩的相關事宜
法院裁定後 日後任何一方沒有此照協議走
都會被政府強制執行甚至入監服刑
所以美國大部份的離婚者只要有小孩
都會住在同一個學區
以利小孩的就學和接送分配
少數幼稚的父母因此終身詛咒對方
談到對方就種種咒罵
想盡辦法找機會利用小孩整對方
或想辦法佔對方便宜
但因為在小孩成年之前兩人會一直遇到
所以找對方麻煩最後吃虧的還會是自己
比較成熟的父母最終重新學習怎麼和對方溝通
或至少放下怨懟和對方和平共處
因此其實我看到不少離婚的夫妻是朋友關係
用「夥伴」的關係來照料共同的小孩
某種程度上可以閒聊 互相幫忙
而且他們後面交往或再婚的伴侶
大多不會對此嫉妒吃醋
而台灣雖然離婚容易
卻沒有明確的法律當後援讓雙方行使權利義務
離婚後不是「為了小孩」仍舊居住在同一屋簷下
就是終身互相懷恨不聞問
而小孩的照料
往往是認真的一方最後承擔絕大多數的責任
而另一方就宛如單身般置身事外或出一張嘴
除非有一方是施虐者或是精神異常者
父母一方的缺席
這對孩子絕不是有利的成長環境
美國號稱以人權立國
把孩子的福利放在首位而終於嚴謹的法治
Grace覺得從離婚條件之嚴苛可見一班
而以我自己曾經是失婚者的經驗
Grace只想告訴大家婚姻失敗不代表人生失敗
拿自怨和怨恨對方的力氣來檢討自己犯下的缺失
把自己的身心狀態重新調整好
你的重生絕對是這個困境可以給你的最好的禮物
* 圖:我家的貓皇完全不怕坐車,連坐車也鄙視他的貓奴們。離過婚的朋友們可以學習本貓的傲氣,有人對你的私事指指點點,就像祂一樣驕傲地抬起頭來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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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來美國讀書時
Grace因為東方人的面皮
一度自稱自己已婚
但因為美國離婚太普遍且民情不同
對美國人來說 離婚屬於「個人選擇」的範疇
None of others business 跟別人無關
別人並不會因為你離過婚就另眼相看
再加上大部份的美國人身邊
總有一位以上的親友離過婚
離婚等於是日常話題的一部份
跟得過流感一樣沒什麼稀奇
所以開學不到一個月
Grace就習慣很直接的明說自己是single mom
有趣的是 知道Grace身份後
會問東問西的想聽離婚內幕的都是亞洲人
美國人大部分都說that’s must be hard for you
那麼美國的婚姻制度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要結婚的兩個人必須去鄉鎮辦公處註冊
索取marriage license
拿到執照之後
兩個人必須在三十天內
找符合資格的證婚人以及兩位證人
舉辦簡短的結婚儀式並且在執照上簽名
由證婚人向地方機關申報新人成功結婚
跟結婚比起來離婚手續龐雜多了
台灣想離婚只要雙方條件談好
找兩個證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兩個人去戶政機關換新身分證即完成
從此之後雙方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
Grace自己觀察
台灣離婚最難過的關卡
是自己的價值觀(家庭應該完整、離婚代表失敗)
和親友的觀感(面子、怕被八卦)
如果沒有涉及暴力或非法
還得讓對方願意離婚
最後還有財產分配的問題
美國人要離婚對當事人最難的則是
對於對方情感和實用功能上的不捨
還有財產上的割捨(雙方法律上必須平分財產)
以及後續冗長的訴訟過程的時間和金錢
怎麼說呢?
美國的離婚並不需要雙方同意
只需要一方提出即可
然而手續遠比台灣繁複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小孩
必須實際分居三個月以上
接著離婚雙方都需要聘僱律師協商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完成後再由法院宣告離婚成立
(各州因法律不同會有些許出入)
有小孩的配偶則必須分居六個月
由於美國特重小孩人權
所以雙方必須在法院勾勾纏很長的一段時間
舉凡所有的節日怎麼分配監護權
由小孩衍伸的各種帳單怎麼分配
都需要一筆一筆協議討論
Grace就聽過有人雙方律師
你來我往的花了兩年才敲定小孩的相關事宜
法院裁定後 日後任何一方沒有此照協議走
都會被政府強制執行甚至入監服刑
所以美國大部份的離婚者只要有小孩
都會住在同一個學區
以利小孩的就學和接送分配
或是一方照顧學期日
另一方照顧寒暑假
少數幼稚的父母因此終身詛咒對方
談到對方就種種咒罵
想盡辦法找機會利用小孩整對方
或想辦法佔對方便宜
但因為在小孩成年之前兩人會一直遇到
所以找對方麻煩最後吃虧的還會是自己
比較成熟的父母最終重新學習怎麼和對方溝通
或至少放下怨懟和對方和平共處
因此其實我看到不少離婚的夫妻是朋友關係
用「夥伴」的關係來照料共同的小孩
某種程度上可以閒聊 互相幫忙
而且他們後面交往或再婚的伴侶
大多不會對此嫉妒吃醋
而台灣雖然離婚容易
卻沒有明確的法律當後援讓雙方行使權利義務
離婚後不是「為了小孩」仍舊居住在同一屋簷下
就是終身互相懷恨不聞問
而小孩的照料
往往是認真的一方最後承擔絕大多數的責任
而另一方就宛如單身般置身事外或出一張嘴
除非有一方是施虐者或是精神異常者
父母一方的缺席
這對孩子絕不是有利的成長環境
美國號稱以人權立國
把孩子的福利放在首位而終於嚴謹的法治
Grace覺得從離婚條件之嚴苛可見一班
而以我自己曾經是失婚者的經驗
Grace只想告訴大家婚姻失敗不代表人生失敗
拿自怨和怨恨對方的力氣來檢討自己犯下的缺失
把自己的身心狀態重新調整好
你的重生絕對是這個困境可以給你的最好的禮物
* 圖:我家的貓皇完全不怕坐車,連坐車也鄙視他的貓奴們。離過婚的朋友們可以學習本貓的傲氣,有人對你的私事指指點點,就像祂一樣驕傲地抬起頭來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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