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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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聲明及
肖像權聲明⭐️
近期發現有諸多網路詐騙手法,利用盜取 我 吳美玲老師(以下簡稱本人)的頭像等照片、圖檔及影片,做成一頁式的不肖商品在網路上販售。
本人 在此特嚴正聲明:
請大家注意,不要再受騙上當了!本人至今均無任何透過他人及網路平台的任何所謂募款活動!
警告 此類不肖詐騙人士,你們已然對 本人構成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之不法侵權行為;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勿再做任何非法行為,所有不當留言及詐騙紀錄均已完成留底近日將會尋求法律途徑,本人亦保留上述法律追訴權,並業已交由 公司法務部門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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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了好久的寵物被車撞後往生了,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小美來信詢問「我在遛狗時,我家寵物被闖紅燈的阿呆撞到,送治療後仍傷重不治,請問我可以向阿呆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阿呆闖紅燈的而撞到小美的寵物,確實通常會因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行,阿呆對小美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疑問並不大,然而是不是甚麼樣的侵權行為都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帶著各位了解下去吧!
Q: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請求。
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稱非財產上的損害,又非財產上的損害須以法有明文為限,方得請求,如著作人格權遭受侵害於著作權法第85條明文規定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之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皆是法律上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
Q:寵物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甚麼呢?
按我國民法關於人及物之規定以及實務上之見解,我國民法多數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而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兩者,一般而言,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動產」及「不動產」(也就是權利客體;它是受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支配的對象。)。
而在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下認為寵物屬於民法上之「物」,簡單說縱使是人所飼養的寵物受傷、死亡,在法律上跟鞋子衣服受損或毀壞般無異,都是屬於「物」的問題。
Q:那這樣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嗎?
A:寵物之法律定位為「物」為目前多數見解已如前述,而此意即他人對寵物之侵害,只會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而按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只有當「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所以飼主於寵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所以按目前多數見解來看,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一事,小美僅有辦法向阿呆請求財產上的損害,並無法向阿呆請求寵物死亡之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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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某些民眾可能會覺得很奇怪,寵物怎麼會跟桌子衣服一樣?他們是活生生的生命耶!
確實在法律上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看待的觀點,與目前社會觀念有所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有部分學者、實務見解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在現今社會上飼養寵物之飼主與寵物間往往有著極大的親密關係,甚至陪伴其左右一生的並非子女,而是寵物。
也因此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他人對動物之侵害,並非單純侵害物的概念,而是侵害一獨立生命體,而寵物與飼主間具有一定的親密關係,故如他人對寵物之侵害,亦屬於侵害飼主人格權之情況,如情節重大,飼主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後提醒大家,近期國內疫情不穩定,各位愛寵人士如果要帶著寵物溜搭,切勿忘記戴上口罩,並勤洗手做好防疫措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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