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關係人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5/31(二),台灣證券交易所及 #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共同主辦「GRI G4 金融服務業與食品加工業行業揭露正體中文版發表會」及「2015 臺灣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研究分析報告發表會」,會中特別邀請 #資誠李宜樺會計師 參與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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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協助GRI 翻譯GRI G4 食品加工業補充指引/食品加工業補充指引新增「#健康與可負擔食品」及「#動物福祉」兩項特殊行業別考量面,並針對包括 #經濟績效、#採購實務、#原物料 等九項GRI G4 既有考量面,增加了食品加工業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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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指引,不只協助食品加工業進行CSR相關資訊揭露時,能更符合行業別特性及利害關係人的期待與要求;同時也更能大幅改善食安/供應鏈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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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單位有效掌握作業辦法的推動成效,了解現行企業社責任報告書之編製現況與揭露內容之溝通有效性,企業永續發展協會針對去(104)年國內企業符合辦法規定應予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進行分析,邀請GRI共同執筆,並協同證交所、櫃買中心共同聯名發布該研究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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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永續發展座談會
日前參加由經濟日報與證交所舉辦的「企業永續發展座談會」,並由經濟日報總編輯于趾琴主持,金管會證期局吳裕群局長、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林火燈、玉山銀行董事長曾國烈、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葉銀華及我共同與會,期待透過各領域專家與談,共同闡述CSR報告書的重要性。
相關報導已於今日出刊,謹在此與各位朋友分享,也希望不吝指教與討論!
經濟日報 推動CSR 助企業永續發展
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5648&art_id=690706
台灣資本市場近幾年在證交所積極推動下,快步和國際市場進行接軌,而近期證交所推動的重心之一就是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相關政策全面上路,因此,經濟日報與證交所藉由舉辦「企業永續發展座談會」,希望透過CSR的推動,讓企業達到永續發展的成果。
本報與證交所舉辦「企業永續發展座談會」,該座談會由經濟日報總編輯于趾琴主持,包括金管會證期局吳裕群局長、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林火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清祥總裁、玉山銀行董事長曾國烈及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葉銀華共同與會,期待透過各領域專家與談,共同闡述CSR報告書的重要性。
于趾琴在座談會上表示,本次座談會邀請的與談人面向廣且完整,包括主管機關高層、查驗機構、企業界以及學界等,都是各領域的專業人士,透過不同的專業角度、深入觀察及實務面向,針對如何透過CSR報告書的推動,如何讓企業和利害關係人溝通、進而達到共利。
于趾琴更表示,CSR報告書只是一個方式,更重要的是,企業如何自我檢視、落實報告書之後,將其精神內化成公司的文化,並以此協助公司更能達到企業永續經營的目的。
金管會於2014年9月要求食品(含餐飲收入達50%者)、化工、金融業者,以及股本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CSR報告書,證交所也在去年11月發布「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將CSR報告書從鼓勵性質推展到強制申報,對企業、投資人、驗證與管理顧問機構,甚至台灣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地位都有重大影響。
經濟日報 陳清祥 落實公平正義
勤業眾信總裁陳清祥指出,企業社會責任(CSR)已是世界趨勢,知名法國經濟學家皮凱提提出「B型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強調注重企業獲利外的公平正義及社會公益,理念正與CSR不謀而合,而編製CSR報告書正是落實上的關鍵一步。
陳清祥表示,實務上大多數企業認為強制編製CSR報告書的政策,起因於食安及氣爆事件,但事實是,編製CSR報告書已是國際趨勢。目前國內企業落實CSR的情形,與當初推動公司治理一樣,仍欠缺自願性導入的意願。
陳清祥表示,推動企業落實CSR的意義有三:鼓勵企業持續性管理、不限公司規模皆應重視CSR、讓企業在推動CSR浪潮下思考轉型,提升經濟繁榮。至於,如何增加企業落實CSR的程度,以達到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則為另一個階段,而步驟有三。
第一步,是增加董事會、大股東的參與程度。
第二步,各行業本身也要付出更多努力,作為領頭羊的企業,應主動編製相關準則或指引,帶領其他行業加入,以形成該行業落實的方式。
第三步,靠外部制衡力量,可明確表示不落實CSR,就不投資,甚至影響未來籌資、融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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