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人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於登記地址以外處所 國稅局:應辦理稅籍登記 2019-02-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應視該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或臨時性之活動,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申報納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故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為臨時性活動,如臨時特賣會,應參照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87197988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主 旨:關於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其銷售額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案,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北市財二字第八七二二九○七七○○號函及本部賦稅署案陳中華職業籃球聯盟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七職籃聯桂字第○一四二號函辦理。
二 茲按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情形,分別規定如次:
(一) 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1.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 及比賽等動者–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2.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 活動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
(二) 未辦營業登記者,應分別由舉辦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參照本部七十六年二月五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一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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