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員、候補2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02~110/09/15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醫學工程、電機、電子相關學系以上畢業。
2.具醫療氣體、弱電工程或醫療設備安裝規劃設計、監造或維護管理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經驗。
3.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4.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仍需符合上述3項)報名甄試,需檢附服務單位報告書。
5.具前述各項資格條件,如甄試總成績相當時,依下列次序優先錄用:
(1)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及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書及具電腦繪圖能力。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新、改建醫療氣體、弱電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維護管理。
2.辦理醫療設備安裝配合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
3.院區醫療氣體、弱電工程CAD圖說繪製、修改及更新。
4相關業務公文簽辦及其他交辦相關業務事項。
工作地址:
本院(高雄市左營區813大中一路386號)及屏東大武分院(屏東市建國路151號)(初期在總院訓練,訓練完成俟屏東分院(大武院區)開院,至該分院服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fctsai@vghks.gov.tw
聯絡方式:
1.下載報名表: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並填妥「職缺 外補甄試報名表」。
2.寄送報名表:
(1)報名表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蔡峰棋技師(信箱:fctsai@vghks.gov.tw)。
(2)報名表紙本連同以下檢附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高雄巿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工務室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職稱,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合於條件者甄試日期另函或電話通知,條件不
合者恕不通知或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檢附資料如下:
○1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相關業務工作經驗證明(勞保投保資料或在(職)證明)
○4品德查詢同意書(凡參與甄選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品德查詢同意書」並請簽名及蓋章)。
○5以下證件無者免附:
a.榮民或榮眷身份證影本。
b.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c.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影本
d.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書影本
e.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所屬服務單位報告書。
甄選方式:
1.筆試:70%(專業知識:機電專業知能)。
2.面試:30%(儀態、言辭、才識、綜合能力)。
考試日期: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另行通知參加甄試。
考試地點:高雄榮總門診大樓五樓工務室會議室。
錄取公告:甄試後二週公告錄取名單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不另行個別通知。
薪 資:約37,300至40,000元(以實際績效增減)
聯 絡 人:蔡峰棋 聯絡資訊:07-3468044 傳真號碼:07-3468043
備 註:提醒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考,並妥善保管個人財物,遺失不負保管責任。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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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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