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鏡週刊繼續追調查局的毒品內鬼案,報導內鬼長期調包毒品外賣的離譜劇情。
其實,這些可能性從制度面都可以推理出來,我在歷次質詢時都有提出,現在只是印證。今天提供0401愚人節的質詢逐字稿,調查局要當愚人,黑心內鬼絕對不是笨蛋。
這是名偵探運鵬摩斯的[超完美的推理]嗎?其實不算,應該說我的推理就是[合理],調查局相信同仁的自律才是[不合理]。
我的質詢也不是只有指出問題,我的自律是也要[提出方案]!我的方案[集中管理和外部稽核],調查局還不願意採納,那大家就等著看下次的出包吧!
今天我再提醒一點:
『目前這個黑官被起訴的,還不是6.5公斤的本案,都是槓上開花的案外案,不過,距離不遠了,檢察官和調查局要再加油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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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司法委員會質詢逐字稿]
鄭委員運鵬:他涉有重嫌,經手的案件我都合理懷疑有問題!現在是都沒有找到 6.5 公斤的毒品!
他手上有沒有毒品短缺的紀錄?你們有統計總量,那有沒有短缺的紀錄?
呂局長文忠:在這一件案發後有進行全面性清點,是沒有短缺紀錄。
鄭委員運鵬:都沒有?
呂局長文忠:對,沒有。
鄭委員運鵬:好,如果沒有的話,我再推論一個問題,如果你們從無短缺,我合理懷疑這些無主郵件毒品包在你們裡面尌被調包了,都拿去賺錢了,你可不可以跟我說沒有這個可能?
呂局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毒品分好幾個項目,如果屬於一、二類是放在毒品庫內,有一定的程序……
如果不是一、二類,而是屬於其他,例如安非他命是會送到地檢署的贓物庫做最後處理。我們處站自己處理只有三、四……
鄭委員運鵬:去年11月18 日質詢時我就分幾種態樣,相信你們還有印象,我就不贅述。在 3 月 19 日你們給我的報告,我要求幾項你們統統不做。如果你們現在的制度有用,這 6.5 公斤的毒品不會不見,也不會在警察局的天花板找到毒品。你現在跟我說要做 RFID、要電子化、要拍照,倘若裡面已經調包,即使外形一樣又有什麼功效?我實在不太相信你們這一套流程,我沒有要求你們要辭職、負責,這不是你們的錯,我也不信局長會包庇。
但是我要求你們二件事:[集中管理及外部稽核]。我不知道你們 3 月 19 日送來的這份資料,但我猜測 2 個星期前,你們根本就知道昨天報紙報導的這個案子。但你們的態度還是「難以」、「不行」、「不要」,然後跟我說要拍照、要數位化,我才不信,在拍照之前早就被調包了。
部長,你回去再檢討一下,到現在還沒有查到 6.5 公斤毒品,查到的也跟本案無關,只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毒品就什麼都沒有,我不信調查局這麼乾淨!
截圖自 #鏡週刊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810inv008/?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mmpage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調查局去年爆出遺失扣案的6.5公斤安非他命毒品,檢方懷疑有內鬼,經過4個月清查,案情有新進展,29日搜索調查局航業處的基隆站徐姓前機動組長住家,扣押到的帳戶有上千萬的資金和現金,與收入無法吻合,認定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重大,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在航基站發生毒品遺失案件之後,也凸顯贓證物的控管不足,如...
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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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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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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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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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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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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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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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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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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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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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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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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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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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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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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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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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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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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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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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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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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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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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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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在 2010 年期間,涉收賄 6300 萬元,高等法院今宣判,林涉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刑 4 年 10 月、褫奪公權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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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去年爆出遺失扣案的6.5公斤安非他命毒品,檢方懷疑有內鬼,經過4個月清查,案情有新進展,29日搜索調查局航業處的基隆站徐姓前機動組長住家,扣押到的帳戶有上千萬的資金和現金,與收入無法吻合,認定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重大,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在航基站發生毒品遺失案件之後,也凸顯贓證物的控管不足,如果有必要,法務部不排除修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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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去年爆出,遺失扣案的6.5公斤安非他命毒品,多名承辦調查官遭降調職。而檢方懷疑有內鬼,經過四個月清查後,案情有了新進展,29日再搜索航基站徐姓前機動組長住處,扣押到的帳戶上千萬的資金和現金,與他的收入無法吻合,因此認定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重大,向法院聲押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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