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暐瀚條款 #有罪推論
2021這一年的母親節,可能是暐瀚最難過的母親節!因為黃媽媽已經不在身邊,這幾天無論是自己或陪同長官去弔謁,每次回來後,暐瀚堅毅不拔,依舊理性的態度,讓我又更為不捨,一直在想這樣的憾事除了事前預防、避免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問了幾個朋友,他們說這位肇事者立刻到超商買啤酒喝,事後辯稱肇事前沒喝酒,這是近年來逃避酒駕罪責的怪招,有不少人用過,也確實因此脫罪成功,變成一種「祕技」,令我驚訝不已!越聽越生氣!
怎麼可以肇事後,造成傷亡,還用這種方式想脫罪?!原來肇事者如果並未造成傷亡,或許在刑事上會直接判決無罪,而如果有造成死傷慘重的,就算無法證明酒駕,仍可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
一般車禍致死,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酒駕致死,多背一條公共危險罪,刑期最重到10年。所以肇事者到底是撞人就喝酒還是撞人後才喝酒,變成一個刑責上的分水嶺,有人指出要徹底防堵這樣的方式,可以靠監視、測量等科學方式可以回溯喝酒的時間,像這次事件,名醫高大成就表示,一般在酒測前警察都會請駕駛漱口,若是真的剛剛才喝,漱口後根本測不出來,「因為胃還沒吸收酒精,加上酒測是測肺部呼出的酒精」,而非胃測出的酒氣。他解釋,喝酒或吃含酒精食品後,至少要經過20至30分鐘,血液才會產生酒精濃度,「所以肇事者做那種動作,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子富有個想法,看看是不是可以作為亡羊補牢的其中一道防線:
現在司法的審判原則都是 #無罪推論:「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推定被告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要保護的他馬的基本人權。在法治的台灣對於酒駕者也是如此,這麼做主要是基於避免冤獄及栽贜等倫理考量,以及「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無罪」的現實困難。但,台灣有一條叫做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 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子富想提出, #暐瀚條款 如果是酒駕的情事,無論是現場的毒品、身體的酒精反應、車上的空酒瓶、旁人的證詞等等,只要有辦法「有罪推論」,讓證據能夠被轉移,那麼我想這些怪招、秘招應該就不再有用。
(#補充:經各位專家指教,這裡子富的意思應是,如酒駕肇事造成死亡、傷害,可討論用「有罪推定」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肇事現場有造成酒駕、毒駕等物品、證人等,就不再讓法官以「無罪定論」來判酒駕肇事的案子,而是要以因為「有罪推論」等於從原本要去辯駁有罪的證據,變成要去證明無罪的證據。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他馬的生氣
我不是民意代表、也不是律師,更沒有權利去對獨立的司法影響什麼,但至少我提了出來,希望可以獲得大家的重視,進而討論,不要再讓無辜的人受害後,還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
或許,這樣的提議有很多法律原則、違憲、違反崇高人權的問題,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界的撻罰,但我不認為「明知故犯的累犯人渣」是有人權的!當你罰了錢,關了幾年出來,他們卻要承受失去至親的痛苦一輩子,我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樣實在不公平。
#認同請分享 #呼籲立委諸公討論
你的一個分享,可能能給受害家屬一個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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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補充:有網友提醒,通常什麼條款應該是以當事人身分,所以應該叫做「陳發O玲」條款(陳為暐瀚母親)
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推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明財產來源說明義務與不自證己罪特權的衝突/許恒達 教授
刑事訴訟法上保障被告具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屬於無罪推定的展現。但在財產來源不明罪中,依照現行實務的認定是屬於不作為犯,在被告於特定時點無法說明財產來源時,即構成本罪。這樣的見解被質疑是否違反不自證己罪的特權?若否則不自證己罪的特權是否得限制?限制有沒有界限?本文許恒達教授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欲保護法益進行分析,並比較不自證己罪特權在其他罪名下的適用,驗證不自證己罪的限縮於本罪是否妥適,最後釐清本罪構成要件該當應有的原貌。
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推定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歐珀提案修法,放寬貪污治罪條例中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檢察官張瑞娟則建議,應將「白手套」定義明確入法。
張瑞娟說,貪污罪定罪率低在於舉證責任難認定,且較嚴重的是白手套問題,她建議白手套定義應明確入法。
陳歐珀下午召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認定問題」公聽會,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擴大偵辦主體範圍、預防不法所得變相藏匿,並增列檢調單位在調查可疑資金來源期間,得凍結可疑資產、避免遭轉手脫產。
出席公聽會的法官何信慶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範圍是否再擴大,司法院曾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與會學者一致認為,放寬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不得強迫被告自認己罪」規範。
他說,學者提到公務人員也是公民,不應受到差別待遇,並認為應回歸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較適當。
何信慶表示,審判實務界代表認為,非財產申報規範的公務員,沒有申報財產的義務,反對擴大適用;律師界代表認為,擴大適用違背緘默權保障與不自證己罪原則,修法應更謹慎;檢察官代表也有不同意見,呼籲審慎討論。
律師尤伯祥說,貪污案真正問題出在行政程序,如果一味追著重大時事跑、不斷提高罰則,對國家不見得是好事。
他說,修法內容賦予檢察官過大權限,檢察官知道公務員有犯罪嫌疑,就可叫公務員說明可疑財產來源,這在憲政法理上會有問題,包括凍結可疑財產的部分也會引發爭議。
尤伯祥表示,檢察官要求說明或凍結可疑財產前,最起碼要向法官申請令狀,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1010717
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7170374.aspx
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推定 在 法律有個最根本精神是[無罪推定論],立法院成立不當黨產條例 的推薦與評價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陽光法案,許多人用來當有罪推論來支持不當黨產法。這很容易被反駁,因為公務員任職前都有財產申報,這些任職前的財產申報(姑且 ... ... <看更多>
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推定 在 [情報]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院三讀-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財產來源不明罪 立院三讀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李明賢、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04.04 03:04 am
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
員,檢察官如果發現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總額異常增加,可要求其說明來
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轉述,馬英九總統認為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表示肯定。
國民黨和民進黨團昨天上午在院會提案變更議程,將此案改列為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
。不過中午朝野黨團協商,雙方並未對於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達成共識。
國民黨團支持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也就是「列為貪汙被告」的公務員,才有說明財產
來源的義務;民進黨團認為只要是「有定期申報財產義務」的公務員,就應該說明財
產異常增加的來源。經過兩次表決,民進黨的提案遭到封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
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假如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規定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內一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
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通過的修正條文不溯及既往
。
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朝野也分別表達立場。民進黨認為這是「烏雲罩頂的陽光法案」
,並在議場拉起海報指國民黨「假陽光真包庇」;國民黨團則指這是「反貪腐」的一
大步,也拉起「貪汙總統全國蒙羞」反制。
【2009/04/04 聯合報】@ https://udn.com/
本文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NATIONAL/NAT1/4828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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