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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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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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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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與政見
站路口、掃市場、握手拜票,為什麼新政治選舉有時看起來跟傳統政治人物沒什麼差別?
選舉就是一個追著人跑的過程,選民在哪,候選人就要到哪。舉凡路口、市場、學校前、宮廟口、乃至各種大大小小的地方活動,紅白帖是一般人最耳熟能詳的印象,但其實除了紅白帖外還包括鄰里活動、感恩餐會、園遊會、地方演出、神明誕辰等千百種場合。
對新人來說,要把握每個人潮聚集的時候向大家宣傳、介紹自己,或推廣主打的議題與政見;而選民看的,除了候選人的個人特質之外,很大程度也是你有沒有「誠意」來露臉參加這些活動。
或許有人會不以為然:選舉是看政見又不是比出席,但基層這樣的生態其實不是沒有道理。畢竟,政見要靠人來落實,選舉最後其實選的是人而不是選政見。講個更直白的,很多民眾經歷過選舉不知道多少次了,看了這麼久什麼樣的候選人、什麼樣的場面沒看過?所以對他們來說,與其聽信華麗的選舉語言,不如看這個人到底跑得勤不勤快、有沒有心,更重要的:未來我有需要的時候找不找得到人?
因此的確許多人會把候選人的出現當成一個篩選指標,而像我這樣的新人要做的,也就是用行動證明我有這個決心與毅力,未來如果當選會重視地方,為大家努力!
(同時政見也是很用心的!以下文長一次看)
☞ 政見好讀版:http://bit.ly/2JOkw37
——————時代台北共同政見
#托育!新手爸媽不煩惱,台北放心托
台灣少子化嚴重,公共托育設施不足,私立托育費用過高,家長不敢生,生了又養不起。
1. 全面盤點台北市校園閒置空間,推動台北市公立國小及國中校園至少都設置一間「公共托育家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提升公共托育數量,讓家長別再為了進入公共托育而到處求助無門。
2.改善托育人員、幼教師、教保員的工作環境與條件,鼓勵優秀年輕人從事相關工作,配合公托數量提升來增加師資及人員數量與品質。
3. 增進現行保母登記制的管理功能,建立保母「考核及獎勵制度」,獎勵優秀保母,淘汰不適任的保母,讓家長安心。
4.建置私幼資訊網站,將收費、設備、師資等相關資訊透明化,讓民眾得以公開比較,避免私幼隨意哄抬漲價。
#教育!早上睡得飽,健康學得好
台灣中小學生每天7點半就需到校,參加朝會或考試,一直到傍晚5點才下課,上課時間長達9.5小時,遠超過其他國家。例如鄰近日本大約是6小時。根據專家學者調查,將近7成的台灣學生不想到學校的原因是「睡眠不足」;研究更指出,長期睡眠不足導致學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能力下滑,更易引發情緒管理問題,導致身心疾病。
1. 中小學生8點30分到校,讓學生有充足精神,提升學習意願與效率。
2. 中小學校全面取消朝會,增加學生自主時間。
#長照!家中長輩, 台北幫您擔
家中長者的照顧,多由家屬及外勞來負擔。然而,針對重度失能的長者,現行政府提供的喘息服務一年僅提供21天,一個月平均休不到兩天,讓家屬承擔巨大的照顧壓力。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共同主張:
重度失能者由政府每週提供一次喘息服務,讓照顧者家屬至少每週休息一天,並且納入外勞聘僱家庭,舒緩家屬及勞工的照顧壓力,提升照顧品質。
並且,居家服務是最多人使用的服務項目,因此,提高居家照服員人數與服務品質,是落實長照體系健全的重點。
1、應確立長照服務人力的培育與留任機制,除了提升薪資待遇,也應積極規劃多元的升遷管道,鼓勵一定年資以上的照服員升任機構負責人,把專業人才留住!
2、另外,照服工作無法久任的原因之一,在於「傭人化」,也就是說照護的「專業人員」經常被當成「傭人」來使用。我們主張,應該要提供「照服人員」優良的職場環境,並積極宣導照服人員的專業性,提升民眾對居家服務及照服員的認識,讓照護員得到工作認同感和社會尊重,吸引更多人投入居家服務職場,同時提升照顧品質。
#議會!專業問政,市民看得到
議員於議會的問政應公開透明。同時,應強化市議會的幕僚部門,加強市議會專業監督市府的能量。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共同主張:
1. 比照立法院,台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應全程線上直播與全面製作即時記錄。
2. 強化市議會法規研究室,設置市議會預算研究室。
3. 主動公開議員政治獻金細目及財產申報紀錄。
#勞動!簡化勞動檢舉,台北好工作
勞動法令未徹底落實,就無法充分保障民眾工作權益。也有許多學生打工族投入職場前未了解自身權益,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1. 勞檢申請便利化。優化台北市線上勞檢申請系統,降低申請阻礙、提高申請意願。
2. 把關勞檢,強力監督。目前勞檢實際處分率只有26%,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應加強勞動檢查,補足勞檢人力、增聘勞檢員。查獲違法即應處罰,並提高處罰基準。
3. 保障學生打工族,強化勞動權益意識。為保障學生打工族的權益,高中校園設勞動諮詢專員,提供勞動諮詢服務;高中每班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勞動權益課程。
#城市!精進市容,台北好形象
台北市身為國際化的首都,卻缺乏清晰的形象,城市的歷史紋絡被雜亂的廣告看板、遮雨棚、鐵窗、纜線所淹沒。
1. 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區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物周遭,推動組成在地市容委員會,凝聚符合該地歷史脈絡的市容標準。例如:廣告看板的規格、搭設規範、鐵窗規格等。
2. 編列相關經費,協助各區原有設施之改善。
3. 增加對於歷史街區保存與維護之預算。
——————在地方的政見與政策觀察
#長照 :老了就變成家庭負擔的觀念應該被翻轉。
預計在2025年,台北市的高齡人口將佔20%以上,每5人就有一位高齡人口。有8成以上的家庭必須同時兼顧工作和照護長輩,如果跑醫院就得請假去醫院顧,一但出院沒人接手又要請假,找政府幫忙卻不知道找哪個窗口,也不知道申請資格限制……最後還是自己請假最快。長期下來不管是職場壓力、對經濟還是體力都是很大的負擔,影響了很多家庭的身心健康。
讓資源更平均的做法,除了落實在地老化整合社區服務,還有建立跨部門平台做資源調度。我更希望推動更多高齡友善的公共空間,以及發展在地據點,例如鼓勵鄰里與社區藥局合作。整合資源從小地方接起來,讓長輩安心,讓負責照顧的人放心,長輩不再是家庭的負擔,會是我在市議會把關長照政策的方向。
[影片] 1分鐘講長照
https://www.facebook.com/votewucheng/videos/597840430630411/
#居住:包租代管提升社會住宅比例,讓青年住得更沒有壓力
如何讓台北成為一個更宜居的城市?我和團隊拜訪了崔媽媽基金會詢問現況。現在租屋市場的普遍狀況,無論是去社區布告欄撕紅紙,或是上網媒合,都是屬於「地下交易」,也就是無法讓房東的收入變成所得申報。台北市有租金補貼,只是申請門檻高,但公共住宅又是需要審慎評估的長程計畫。其實,任何政策工具都難以在短期間發揮效果。因為台灣的租屋市場大概只佔整個房屋市場的10%左右。除了年輕人之外,獨居老年人以及行動不便者更是弱勢,房東通常不願意租給這些相對麻煩的房客。相對而言,年輕人收入變高的可能性較高,搬家的能力也比較高,可選擇的條件也比較多。
就理想來說,應該從建構居住安全網,到發展租屋市場,進而可以完善整個居住市場機制;而要讓這個過程成為可能,除了看得見的軟硬體:公宅與租金補貼之外,更必須要從資訊揭露、金融調控、稅制改革等大處著手,才能真正保障每一個人的居住權利。
#公宅:需要市議會和地方的支持,這正是議員能出力的地方
推動公共住宅,會遭遇到地方上許多的質疑與阻力,這是合理的,突然增加大量外來居民和你共享原有的空間,生活或多或少都會被影響。如果一味追求硬體面的效率而忽略了軟體與之中「人」的因素只會激起反彈,反而造成反效果。以健康公宅為例,健康公宅藉由增加社福設施,一面減低公宅對居民的負面觀感,一面讓原有生活更加便利,我認為這就是對市府和社區都雙贏的策略。推動公宅不只是市府的責任,也需要市議會和地方的支持。有許多現任議員選上之前說一套,投票表決卻反對公宅。未來進入市議會,我也會支持與協助,來推動公共住宅在北市的規劃。
#交通:行人安全、機車族與停車位
政策出發點,以車或以人為考量就會有不同的結果。隨著高齡化人口結構下來,體貼長者的行人穿越需求會逐漸擴大,而汽機車的路權設計也應該調整,讓城市移動更合宜、便利。
一、行人
在光復和基隆路口這裡,要去對向早市買菜的居民為了省時間都要斜切著走。大型路口由於路幅太寬,綠燈通行的秒數不夠長,其實很容易讓行人忽略安全。雖然短秒數對機車族來說可以少曬一點太陽,但行人的安全也要考慮到,很多長者過馬路沒辦法說加速就加速。
目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台北市交通局的因應方式是:
1.在大型路口延長秒數,像是信義路從30秒延長到38秒。
2.設置手動綠燈延時裝置,按了按鈕就能延長15秒。目前在測試中,預計擴大設置地點以醫院、公園等行動緩慢族群有需求的地方為主。
除了最直覺的延長秒數,將路寬縮小或增加行人庇護區也是可行的方法,但無論是工程、經費都是未知的挑戰。未來我也會繼續關注交通和行人安全方面的議題,再和大家分享。
二、機車
一直以來,政府都沒有把機車路權放入改革的範圍,以汽車為主規劃好汽車走哪裡,剩下的才給機車走。在政府的腦袋裡面,機車族其實並不重要,媒體也經常形塑機車是危險交通工具的刻板印象。久而久之,機車族變成道路上的次等公民,不但機車能夠行駛的路面縮減,停車位也被劃掉。但是事實上,機車是一般人普遍最常用來移動的重要交通工具,現下狀況卻是最大宗的機車族的道路權益普遍不被重視。
我認為未來市政府應該檢討「快車道禁行機車」和「機車兩段式左轉」這兩項政策,並篩選重點道路優先試解禁,以車速分流來取代車種分流的舊思維,讓機車騎士可以更安全得駕駛,重新規劃汽機車的動線,我認為這絕對會是大家生活有感的政策!
三、停車位
以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的數據來看的話,建物附設車位與登記車數量比,松山區48%比較缺乏停車位,而信義區68%則相對充裕,高於台北平均59%;不過事實上,停車位不患寡而患不均。考量到區域特性,信義計畫區發展較晚近,不論在建物附設停車位與公共車位數都規劃較完善,但與在地居民的生活地域不見得重疊,我在地方上走動時仍常收到在地里民反映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例如很多車位是辦公大樓或公司附設停車場,一般人停不進去。數據的表現是一回事,但每個人每天生活最直接的感受又是另一回事,綜觀市府未來規劃白皮書,會以減少路邊和巷弄的停車位,增加公共停車場的方式來替代,但我認為公共停車場的收費必須要在民眾能接受的合理範圍,以減輕汽車通勤族的負擔。
四、天橋與市容
以前交通動線的考量是以車輛為主體,原本是為了確保人車分道的安全考量,然而這樣的立體穿越道路設施,其實不只推嬰兒車的民眾、高齡長者和身障人士的使用不便,天橋墩柱佔據人行道轉角空間也讓動線、視線不良。目前在信義區有5座、松山區有1座要拆。我認為,既然評估過在地使用率不高,拆除不只讓行人能用的空間變寬,更有利於營造無障礙友善的通行環境,也可以省下每年的維護費用。政府對天橋的去留應該有一致的判斷標準,對於行人路權、交通和市容景觀才會整體提昇。
五、捷運
捷運東環段的目標是以大東區的概念發展東側捷運系統建設,填補目前文湖線、松山線、板南線、信義線之間的南北連結缺口,並在未來連結捷運南環段跟北環段,進一步提升大台北地區大眾運輸的整體效能。
捷運局的目標是在今年底完成可行性評估,並且送交通部、行政院審議。接著再經過環評、路線規劃、都市計劃變更等流程,順利的話,預計在十年內通車。
讓台北市的大眾運輸網絡更加完善,當然是市民所樂見。不過我3月親自到捷運東環段說明會時,現場里民反應十年的施工期實在太長,提出希望能縮短時程的心聲。另外,居民關心的面向也包含:交通黑暗期的配套措施、施工道路周邊商家的補償、住家結構安全的確保、工地旁國中小學生上下課的交通安全等。交通是與所有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一環,我們會持續研究如何在推動建設和周邊市民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藝文:釋放更多空間、創造更豐富的可能
在台北,永遠不用擔心找不到表演可以看。這幾年小型展演空間的起落,逐漸讓大家關心起經營法規和制度,政府應該鼓勵更多的空間和業者投入,一起促進藝文產業的發展。文化空間的經營,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去詢問公務機關常常發生公務員不清楚、部會間也一問三不知的情況;由於一間藝文空間牽涉的法規百百種,例如最知名的消防法規,和文化局、都發局、建管處等,都職掌不同業務規範,也很複雜,這需要跨部會的整合協調,如果能有一套SOP,就能協助業者解決問題。針對Live house、展演空間等休閒娛樂場所,要成立單一窗口,跨局處委員會,提供業者相關法令的輔導與諮詢;當然也需要從中央推行,全面逐步檢討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建築管理、娛樂稅等法令。
*寫了那麼多,就是因為好的政治可以在各方面讓大家的生活更好。關注什麼議題也可以讓我們知道、政見內容也歡迎補充,我們一起在體制內增加更多議題的能見度。
無論是政策研究或在地經營,我都會全力以赴,而實踐的機會,決定權在各位的手上。
11/24 請和我一起前進,讓新的政治聲音進入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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