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之亂】
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台灣口罩的需求大幅增加,民眾瘋搶口罩的情形更是引起熱議,當中有許多問題可能牽涉到法律,因此今天將就口罩的買、賣可能會出現的法律問題跟大家分享,以避免觸法。
🎸口罩人人得而賣之?
口罩分為很多種,我們僅針對「一般醫用口罩」討論,這種口罩屬於醫療器材,要有藥商登記以及販賣許可才能夠販賣,不然會違反藥事法的規定,罰則部分可以處3萬以上至200萬以下罰鍰。
所以並不是人人都可以販賣醫療口罩,千萬不要將辛辛苦苦搶到的口罩拿去網路上販賣喔,這樣是會觸法的!
🎸漲價發大財?!
而民眾除了不能夠自行販賣之外,如果透過網路平台,快遞、郵寄把口罩寄出口的話,經過海關時可以依法沒入(把口罩沒收、收歸國有),而且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處貨價三倍以下的罰鍰。
至於如果廠商透過聯合行為,也就是大家一起漲價的方式去提高口罩售價,將會受公平交易法處罰,可以罰15萬以上到5000萬以下罰鍰。
口罩是這段時期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重要防疫物資,大家還是以自用為主,如果有多可以跟家人一起用,而不是讓它們變成發財工具,不只沒辦法賺錢,還會賠大錢呢!
🎸賣口罩,進牢房?
而更進一步,有人在討論賣口罩除了行政裁罰以外,甚至相關的刑事責任,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個答案主要有兩條:刑法251條、傳染病防治防61條。
刑法251條,是用來處罰為了「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日常生活用品」,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不讓囤積的物品進入市場銷售的人。
傳染病防治法61條,則是用來處罰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中,對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的人。
醫療口罩不僅屬於防疫物資,更在1/31日時,由行政院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所以剛好會符合兩者的資格,值得一提的是刑法251條以前沒有處罰這種行為,而是在去年底新增的法規,避免廠商為了破壞市場價格,而大量囤積人民生活必需用品且不願意銷售,此舉將影響人民生活,時間上來的很及時,是來自處理之前發生的衛生紙之亂問題。
但是否構成刑法251條的重點,除了囤積日常生活用品外,很重要的也是要囤積而得抬高價格才有處罰!
到底要囤積到多少數量才比較有可能出現問題?其實也還是要回歸個案判斷,因為能夠影響市場價格的數量跟「需求」會有關係,而在「平時」跟「疫時」需求量會有差別,所以成立的數量是會不一樣的。
另外刑法251條在立法理由也有說明處理的對象是廠商而非個人,所以合理地放個1、2盒自用是沒問題的,但是傳染病防治法61條則是可以涵蓋到個人,所以行為上還是要多注意。
總結來說,如今在台灣確實因為疫情的緣故而引發口罩之亂,除了多洗手、戴好口罩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要觸法,在發現自己身體健康有問題的情況下,也要盡快尋求醫療上的協助。
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 在 林耕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蔡總統出訪友邦「永和警衛室」的警衛人員趁機走私上萬條洋菸,這個案子讓全國民眾為之震驚。
而總統府一開始表示是「超買」後來發現輿論抨擊才改口是走私,但還是要扯前朝是「陋習」,而現在財政部關務署最近對協助國安人員走私洋菸的華膳倉儲,有報導指出將以「擅自移動貨物」處以15萬元行政罰,似乎有將本案大事化小的跡象。全案目前進入司法調查的階段,我們不討論案情但我們談談「用人」與「執法」。
首先是用人..總統府侍衛室的警衛人員都應是從國軍裡遴選出來最菁英的幹部,畢竟保護國家元首不能等閒視之,如今我們發現警衛室裡竟然可以集體貪圖小利鋌而走險,今天是私菸小利若有大利呢?是不是也可以圖大利造成國家的危害,如此的用人才是可怕的地方,私菸案是被發現了,但會不會還有其他沒有發現的案呢?
再來是執法,一般善良百姓若是攜帶超過法定數量的香菸,會被處以每條新台幣500元的罰款,如果是本案中近萬條菸罰款金額則是高達數百萬,若是以菸酒管理法來處罰則是要處罰1000萬以下罰金,如以海關緝私條例則應沒入貨物並處以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但財政部若是只以「擅自移動貨物」裁罰了15萬,讓人不得不質疑是不是在大事化小。而且讓蔡政府坐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罵名。
燈下永遠是最黑暗的,蔡政府執政三年有餘引發的社會議論怎會不減反增,阿仁覺得道理很簡單,連自己身邊的人都管不好了如何能管理好國家?這樣的人能讓她連任嗎?大家可以想想。#私菸 #林耕仁關心您
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網友陳情臉書帳號被停用!財政部臉書刪留言!慘遭檢舉!】
昨日,財政部關務署對協助國安人員走私9800條洋菸的華膳倉儲,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將私菸行為解釋為「擅自移動貨物」,處以15萬元行政罰。對此「輕縱華航」的裁罰,引起民眾一片嘩然!
我也立即在臉書上發文,直指財政部明明可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以 #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亦即總市值高達600萬的 #華航私菸案最多可以罰1800萬,但財政部逕自把「私運」講成「搬運」,才罰華航15萬,難道是鬼遮眼了嗎?因此,財政部做出這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根本是 #操弄法律! #鑽法律漏洞! #帶領風向! #影響司法審判! #以為人民不懂法律!
昨晚有一名熟知法律的網友,在 中華民國財政部 官方臉書針對「輕懲私菸案」的自清貼文下留言,援引我昨天對財政部提出的法律問題,希望財政部能回答問題以徹底自清。沒想到,網友的美意卻竟遭 #財政部臉書小編 刪除留言!直到網友再度貼出其留言被刪除的截圖後,財政部小編才取消刪除,並宣稱自己沒有刪除留言。事後,網友發現自己的臉書帳號遭到財政部檢舉,已經無法登入使用!
請大家評評理,這名網友的提問,難道不合理嗎?
請問這不是在綠色執政下的恐怖?那這是什麼呢?
請問一下,連人民去詢問你資訊的權利都沒有嗎?
我代表這名網友及其他有同樣疑問的人民,再次 #請財政部正面回答三個問題:
1|為什麼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搬運貨物」罰華航?不用第36條「私運貨物進口」?
2|為什麼《海關緝私條例》不一併適用「刑事先行」原則?
3|關務署這個裁罰是否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而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 ?
請財政部務必給人民一個交代!我也呼籲民眾協助視力不佳的財政部,請到財政部臉書留言這三個提問,讓他不看見都難!
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 在 人人有責| 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篇--杜絕仿冒 的推薦與評價
進口仿冒品➡️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依商標法第9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看同仁精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