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做也太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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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做也太不值了…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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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逆轉勝
前一陣子政治案件接連敗訴,搞到幾乎懷疑人生,這兩天接連收到勝訴判決,總算司法還是有正義。
本案當事人原本並沒有找我們。他一審時被重判六年;我們說服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刑度減輕到五個月,並可緩刑,很為當事人歡欣。
本案本所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就承認思慮不周,有偽造文書的罪行,也因此被起訴;一審在言詞辯論時突然變更起訴法條,將其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圖利罪重判六年,其實程序上有嚴重的瑕疵,而且犯罪事實的認定也有很大的錯誤。
我們事務所於二審時接手,原本二審的受命法官根本無心審理,只想照著一審的判決繼續判,草率調查證據之後就提到合議庭進行審理程序,兩度都在我們力爭下,被合議庭要求重新調查證據。最後,原來的受命法官退休,新的受命法官非常認真看卷,發現本案的確冤情重重,才撤銷原來程序及實體都顯有疑問的一審判決,還我們當事人一個公道。
司法!司法!多少冤案埋藏其中!(嘆)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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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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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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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1. 公務員虛報出差貪瀆弊案
本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確定;案雖判決「緩刑」,但.
#32. 後軍官、士官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之差異說明
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3.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死亡。 1.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33. 成功案例 - 鷹騰聯合法律事務所
【販賣毒品案緩刑】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本所律師辯護獲得緩刑判決(無須入監 ... 【貪污治罪條例案】起訴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罪,經本所辯護獲無罪判決 ...
#34. 緩刑夢落空!北市警向毒蟲收20萬遭停職一審判3年半 - ETtoday
法院審理時,胡認罪並表示被停職後僅能當外送員養家,希望能獲緩刑。士林地院今宣判,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 ... (警察,貪汙,收賄,毒蟲,房貸,貪污治罪條例)
#35. 108年決字第241號 - 國防法規資料庫-內容
訴願人不服,以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及第95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因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後得任公務人員,原處分機關依任職條例第12條規定核定 ...
#36. 最新消息 -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全球資訊網
... 工處某員工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說明。 ... 決定給予2次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 ...
#37. 公司法第30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
#38. 異動內容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39.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
#40. 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 貪污受賄為何顯可憫恕?為何 ...
儘管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認定,更一審仍維持判刑2年,緩刑5年。 ... 鄒德道所犯的《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審遭重判後,二審匆匆認罪 ...
#41. 銓敘部函
主旨:有關因案判決確定,同時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如何適用民. 國9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褫奪公權及緩刑. 等相關規定之意見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42. 貪污受賄為何顯可憫恕?為何宣告緩刑?
鄒德道所犯的《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審遭重判後,二審匆匆認罪,竟還可以獲得減刑以及緩刑的恩典,已經 ...
#43. 政風室和你一起讀判決
... 詐領加班費共二萬餘元,不過案情爆發後,已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台北地檢署昨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姚,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宣告緩刑。
#44. 0423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緩刑。 | 蘋果健康咬一口
貪污治罪條例 律師- 當事人李OO因助理費案件,經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經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45. 圖利與便民及相關採購貪瀆不法案例及實務 - 新竹縣政府
二、常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罪責(含圖利罪)簡介. 三、公務機密(含採購資訊)維護 ... 欺罪等,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
#46.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 公職王
A 如受緩刑宣告,如於緩刑期滿且尚未撤銷得再任為公務人員. 查銓敘部83.6.8. ... 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
#47. 屏東縣議員陸月嬌涉貪最高法院判緩刑定讞| 社會
屏東縣議員陸月嬌涉貪最高法院判緩刑定讞| 社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陸月嬌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
#48.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五、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 ...
#49. 0423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緩刑。 - 仲誠法律事務所
當事人李OO因助理費案件,經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經委託本所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50. 涉收賄吳志揚前秘書鄒德道二審獲緩刑| 中央社 - 新頭殼Newtalk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鄒德道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51.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二、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人員是否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1、一階論: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等。 ... 三、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一 年。
#52. 貪污、賄選終身禁止參選公職- 花蓮 - 更生日報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最普遍的終身禁止參選公職條款,一是貪污罪,二是賄選罪,前者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
#53. 公務員常見法律責任案例分析 - 政風室
壹、貪污治罪條例概說. 貳、圖利罪之介紹. 參、公務員申請小額款項案類型 ... 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行為 ...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
#5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月廉政月刊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55. 韓豫平加菜金案被判4年半管碧玲:情節更離譜的只判緩刑
管碧玲認為,這2件案子清楚證明,有實際支出,而只是預算科目使用不當,在預算監督體系,是屬於行政瑕疵的範籌,這是《預算法》問題,不是《貪污治罪條例》 ...
#56. 20171108050256_0.pdf - tymetr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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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公務員虛報出差貪瀆弊案 - 內政部
本案涉案人劉○○,只為貪圖一一、七八六元之小利,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確定;案雖判決「緩刑」,但依公務員任用法, ...
#58. 前嘉義市政府公務員涉貪獲判緩刑 - 天天要聞
前嘉義市政府公務員涉貪獲判緩刑. 嘉義地方法院判前嘉義市政府公務員緩刑。 ... 多萬活動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0日嘉義地院陳男、林女緩刑5年,黃男3年7月徒刑。
#59. 盧天麟利用職務詐財未遂一審緩刑| 台灣英文新聞 - Taiwan News
判決書說,盧天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但因所詐財物只有2萬多元,且其餘都未得逞,因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 ...
#60. 大綱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 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 年。 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61. 受廠商招待遊長灘島竹市府前約聘工程師認罪獲緩刑 - 自由時報
... 及菲律賓長灘島旅遊,新北地院考量他認罪無前科,2次收賄價值均在5萬元以下,並繳回犯罪所得,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
#62. 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63. 有錢就可以免囚嗎? | 民報Taiwan People News
高等法院即因此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億元為終,致 ... 原本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僅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處一 ...
#64. 貪污治罪條例緩刑 :: 全台機車排氣定檢站資訊網
貪污治罪條例緩刑 龍潭區天氣 龍潭區里長 日誠車業有限公司 金夯專業車業行評價 晉享車業有限公司電話 大型重型機車民間驗車台北 正新機車材料行電話 永達汽車.
#65. 用空白收據詐領補助費基隆3里幹事判緩刑| 貪污 - 台灣大紀元
基隆地院上月判3人有期徒刑1年3月~2年不等、緩刑2~4年,褫奪公權1~2年。 ... 局自首,吳信平遭傳喚到案後,也坦承犯行。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
#66. 二、甲於94年間涉觸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甲於94年間涉觸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 又刑法修正前或修正後褫奪公權同時受緩刑宣告者,其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執行上須 ...
#67. 前嘉義市政府公務員涉貪獲判緩刑-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 人也詐領10多萬活動費,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20日嘉義地院陳男、林女緩刑5年,黃男3年7月徒刑。 ... 嘉義地方法院判前嘉義市政府公務員緩刑。
#68. 【大逆轉】吳志揚前秘書收賄BMW、百萬二審考量「一時 ...
高院1日逆轉改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並支付國庫100萬元。 ... 法院一審認定鄒德道犯下《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6 ...
#69. 緩刑意思是什麼?緩刑條件是什麼?緩刑撤銷原因? - 瑞勤法律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 ...
#70. 公務員犯罪被判刑,可以領退休金嗎?犯什麼罪會喪失退休金 ...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 不過如果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諭知緩刑者,只要緩刑 ...
#71. 貴在立法》有錢生無錢判死?慎用緩刑雙面刃 - 卡優新聞網
若受宣告人於緩刑期間內,未再因他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且無違反緩刑 ... 並不違背公務員職務,且非「主動」行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最高刑度僅3年以下。
#72. 緩刑查詢
緩刑 制度之簡介 · 緩刑也可附加條件(農委會) ·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 · 所詢公務員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緩刑,宜否補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73. 潘懷宗涉貪詐333萬認罪律師:沒緩刑就是檢察官不遵守承諾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潘、陳均認罪,辯護團隊強力請求緩刑機會,並稱 ... 律師們稱,潘懷宗犯後已有悔悟,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 ...
#74. 貪汙罪判緩刑5年、繳庫10萬元。約聘僱人員屬於公務員嗎 ...
女助理污3萬,貪汙罪判緩刑5年、繳庫10萬元。 ... 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75. [新聞] 涉貪488元緩刑改免刑公務員上訴說不要 - PTT 熱門文章 ...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蔡犯罪情節輕微,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犯罪後自首、自動繳 ... 17 F 推hyuchi0202: 貪污488 2016年主動承認上訴到最高法院緩刑比免刑好 ...
#76. 貪污治罪條例緩刑
緩刑 伍年。 呂學新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但最高法院考量蔡男只貪污488元,並參照釋字66號 ...
#77. 後指部中校涉偷口罩二審仍判刑10年2月
... 侵占900片口罩,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審酌李志交否認犯行,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張政陽判刑1年8月,緩刑3年(未上訴而確定)。
#78. 中正預校人事兵賣榮譽假賺7700賠5萬還遭判刑| 社會新聞
... 悔意,依偽造文書罪判1年徒刑,緩刑3年,但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 職務權限」,因此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最後依偽造文書罪將林男起訴。
#79. 觀點投書:貪5萬關3年,正確嗎? - 風傳媒
法院既然認定童仲彥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最低就是7年。童仲彥因未在偵查中自白,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 ...
#80. search:貪污治罪條例緩起訴相關網頁資料 - 資訊書籤
了解貪污治罪條例緩起訴知識都與貪污治罪條例案例,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 ... 公務人員浮報差旅費,經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罰金並緩刑二年確定,應否.
#81. 111年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包含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記帳士]
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82. 人事行政學: 論現行考銓制度 - 第 21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不以動員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為限, ... 即為貪污行為,依任用法規定永不得充任公務人員;但如貪污行為經判刑而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 ...
#83. 人事行政學-論現行考銓制度 - 第 21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不以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為限, ... 即為貪污行為,依任用法規定永不得充任公務人員;但如貪污行為經判刑而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 ...
#84. 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十版] - 第 27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85. 涉貪488元緩刑改免刑,公務員上訴說不要! - 中華民國犯罪 ...
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一年五月徒刑,宣告緩刑兩 ... 詐得金額不多,並繳回溢領交通費,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且蔡犯後態.
#86. 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 每日頭條
緩刑 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 ...
#87. 【生活法律】犯法一定要坐牢嗎? 談緩刑、緩起訴、易科罰金
觸犯刑事法律,個人要負刑責,但是否就一定要坐牢呢?刑事政策面,對於許多輕罪,並不希望看到被告入監,甚至法律規定不用進入法院審判,即可由檢察官給予 ...
#88. 涉貪488元判1年5月緩刑兩年二審判免刑竟提上訴@東森新聞 ...
【東森新聞YouTube會員開張啦】現在就加入》https://bit.ly/3gpoY8w屏東有一名公務員因為浮報差旅費488元,一審遭判刑1年5個月 緩刑 兩年,二審判免刑, ...
貪污治罪條例緩刑 在 貪污治罪條例緩刑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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