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就只是加班費正常化,跟甚麼工時沒彈性、接單成本變高等都沒有關係,要跳出來批評或提倡修惡,就要先搞清楚修法內容,而不是胡亂開砲。
我也先聲明,我敬佩林全院長,已經表態政策要有穩定性,不會修惡,這真的值得肯定的一件事。
因此我在這邊也公開講清楚,上一篇對反一例一休的批評,不是針對執政黨,而是針對部分民代。
我認為這些民代跳出來反應資方立場與提出要修法,可以理解,也是其價值選擇,唯獨問題在於說,既然敢跳出來反應,就不應該沒做研究就跳出來罵,這不但是做足給國民黨見縫插針的機會,甚至也是陷民進黨在勞工政策上於不義。
講得好聽說要勞資政府國家四贏,問題是你批評一例一休所謂勞方的輸,竟然是說一例一休造成加班費成本太高導致老闆不願意給勞工加班、淡旺季彈性工時不足、接單成本過高所以產業不敢接單,因此指稱是資方、勞方、政府三方都是輸家。
這真是令人無言。
首先要知道,一例一休修法內容從頭到尾,並不是提高加班費,而是提高休息日加班時數的算法,而休息日的加班費本身,則是跟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一樣。
因此一例一休從來就不是提高加班費,而是讓休息日當天若被指派加班,無論你有沒有要他加班滿4小時,都得用4小時工時計算,但如果是加班滿4小時,那就是一樣是4小時工時,不會給你變成16小時,這個設計,是為了讓老闆盡量把需加班的工作量讓員工在平日做完,沒有必要就不要讓人第六天去公司加班,好落實周休二日。
如果真的要讓員工加班,那也盡量讓人加班足一定時數,不要讓人通勤來回二小時到公司,卻只上二小時的班,沒重大的工作量就不要讓人加班,就只是這樣的設計而已。
而加班費用呢?一樣都是跟平日加班一樣的1.33跟1.66計算,所以何來提高成本呢?
說穿了,這只是因為過去太凹勞工,把勞工平日的工時以休息時間扣掉,然後在移到週六,因此讓週六工作也算成在月薪當中,才因此沒有給加班費。
而勞工傻傻的怎可能給予休息時間就能好好休息,加上了通勤跟常常被凹的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結果,勞工常常被搞到下班打卡後還要多留一些時間完成工作。
這些經年累月的陋習,是台灣勞工長年被剝削的部分,根本不是甚麼正常的上班情況。
結果一例一休,只是把加班費與加班時數正常化後,反而就有過去長年凹勞工的資方跳出來嗆聲這是加班成本變高。
廢話,怎麼可以放任讓勞工一再面臨加班沒有正常的加班費呢?你說因此老闆不敢給加班,不敢接單,然後說這是勞工的三輸。
這說得過去嗎?
其次,說一例一休造成沒有彈性工時,這完全就是凸顯沒有研究法規,一例一休關彈性工時屁事,一例一休彈性工時還是照樣用呀,彈性工時從頭到尾就是有沒有符合適用於彈性工時的行業。
因此要爭取彈性工時的納入,根本與一例一休的法律無關,會把這二者扯再一起,批評該產業沒有彈性工時是因為一例一休就是誤會大了,但業者不懂就算了,政治人物也不懂就跳出來罵,這不就是擺明說自己沒有專業能力嗎?
最後,老闆說因為接單成本變高,所以不敢接單,這更是莫名其妙,一例一休只是讓加班費正常化,根本沒有關於任何其他的成本增加,如果今天一個產業平日接單量正常,用不著加班,那麼該產業接單根本沒有受到一例一休的影響,如果今天該產業面臨旺季,接單量爆單,一例一休也只是正常的加班要給加班費,所以到底哪一點理由,可以說一例一休會造成老闆不敢接單?
想來想去,除非一點,就是老闆過去凹員工不給加班費,然後要員工加班,再用員工上免錢班的時間去接額外的單,透過員工做免錢的白工來多賺一些單的錢,然後獲利入自己的口袋。
除此之外,真的想不出到底一例一休跟接單成本變高有何關係,然後何來不敢接單的問題。
說來說去,這些跳出來亂罵的民代,真的是專業度不足,應該先反省的是自己。
責任制 加班費計算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暑期打工小叮嚀」
各位朋友午安:
暑假期間,很多年輕朋友會去打工。我請服務團隊的律師群們,簡單整理打工注意事項,也請打工的朋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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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存契約:雇主與勞工最好簽立契約各自留存一份。契約內容至少要註明「薪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事項,雙方約定內容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事後雇主欲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應再取得勞工同意,不可擅自更改。
*萬一發生勞資爭議時,沒有書面證據,勞工在舉證上非常不利,請務必堅持要有契約書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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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資:每月工資不得低於20,008元、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20元。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每二週總工時超過84小時即俗稱「加班」,雇主依法需給付加班費。計算方式:延長2小時以內給付每小時工資額1/3、再延長2小時給付每小時工資額2/3。
*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雇主不得巧立名目以「違約金」或「賠償金」名義預扣工資,否則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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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時: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若雇主有必要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實務運作要取得勞工「同意」,勞工可拒絕加班。延長後之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一般打工沒有責任制的問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加班,雇主一定要依法給付加班費,不給或不按照勞基法標準給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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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益: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果雇主要勞工在「例假日」、「休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有請假(病假、喪假等)的權利,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工作時應有休息時間、休假、請假都是勞工的權益,不要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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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健保及提繳勞退: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至勞工個人專戶;5人以上公司,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保;不滿5人公司,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無論如何,雇主都應在勞工上班第一天就完成投保。
*勞工上班第一天,雇主一定要為勞工投保勞保(不滿5人是投保就業保險),每月應提繳勞退金,不然就是違法。也請勞工注意雇主是否有高薪低報的狀況,不可忽視己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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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款卡、密碼、存摺、身份證不可離身:提款卡、身份證正本不離身、密碼不可以告知雇主;提供身份證或存摺影本時,影本上面務必加註「僅供xx之用」,確保權益。
*正常的公司絕對不會要勞工的提款卡以及提款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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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上、下班出勤紀錄:未來若發生爭議時,計算工資時才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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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險工作千萬不要去做,務必注意自己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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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的勞工(動)局,都是勞工的好朋友,若雇主違法,或是發生爭議,找各地勞工(動)局申訴就對了!
祝福各位朋友暑假期間打工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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