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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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兒子申請公屋3度行賄政府人員 54歲婦判囚12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向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的人員提供共逾3000元,以處理其兒子的身份證申請,以及加快其公屋申請。被告今日(9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星期。
54歲被告陳玉娟早前承認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賄賂罪行性質嚴重,考慮到被告認罪及無案底,遂判處被告入獄12星期。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9-03-2021/76055
#公屋 #廉署 #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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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今日起訴
去年夏天,揭露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主要有兩大犯罪事實。
⛔️第一、「中華工程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約4500萬元,透過白手套作為行賄之用,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數千萬現金用作行賄國防部官員。
新北地檢署今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起訴軍備局少將處長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高層沈慶光等共犯,也同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遭起訴。
在這個國防工程貪腐弊案中,官員非法圖利中工的一個重要手法,係透過修改招標規格,替中工量身打造,縮減建物面積、大幅降低成本、創造利潤超過3億元。
➡️2017年4月12日國防部公開招標(5月9日截止投標)
投標之「需求說明書」原招標規格:指揮部大樓、聯部隊大樓、綜合活動中心等,皆有「室內面積要求」,合計總面積不得低於「9萬6700平方公尺」。以決標金額30億430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約「3萬1468元」。
➡️2017年5月8日、5月17日國防部兩度修改招標規格、重新公告
國防部兩度在招標截止前一天,修改投標文件,在「需求說明書」中大幅刪除各棟大樓室內面積限制,更將合計總面積,降低為「8萬6817平方公尺」,較原始規格縮減比例高達10.22%,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提高到「3萬5051元」。
➡️2017年6月2日決標,由「中華工程」得標
國防部修改投標文件重新公告後,中華工程依照喬好的內容備齊文件,順利得標。中工提交之「服務建議書」,營舍總面積「8萬7277平方公尺」,剛好滿足降低後的規格,兩者僅相差460平方公尺。
⭕以修改前、後之每平方公尺造價計算,縮減面積後,中華工程減少超過3億元的成本。
可笑的是,中工透過國防部量身打造大幅縮減面積、節省大幅成本後,竟還不要臉地將「增加的460平方公尺」充作給國防部的回饋事項(回饋金額1600萬元),作為爭取標案的有利條件。
⛔️現在,固然已將張大偉起訴,但是,必須進一步追究的問題是:
➡️數千萬的賄款,只有張大偉一人獨吞嗎?錢還流到哪裡去了?真的燒掉了2000萬現金嗎?
➡️為中華工程修改招標規格,只有張大偉一個人就可以決定嗎?
➡️如此嚴重的貪瀆與違反證交法弊案,為何去年秋天一度遭草草結案、沒有起訴?是否涉及不法包庇?
➡️接下來,國防部要如何處理這個30億的工程弊案?是否應立即對中工主張權利,沒收押標金5000萬、並依法索賠?
⛔️附註:
2020.07.14 臉書發文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https://reurl.cc/Xep4oE
2020.07.22 臉書發文 重罰五萬,簡直要笑死人
https://reurl.cc/9Z0b7Y
2021.03.23 臉書發文 被吃掉的案子,終於復活了
https://reurl.cc/qmo5kp
賄賂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無黨籍北港鎮長蕭永義涉嫌買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先後透過白手套收受賄賂7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判蕭永義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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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指控當年在台鐵的台北車站招標時、收了裝在茶葉罐裡的兩萬元美金賄款,雖然先前的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但是今天的更一審出現逆轉,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當中指出、郭瑤琪身居交通部長要職,竟然收受南仁湖集團賄賂,而且在收款後一個月內、兩度在部務會報要求台鐵召開說明會,因此依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改判她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還要沒收兩萬美金,但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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