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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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勞方意思 在 江魔的魔界(Kong Keen Yung 江健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在中國報的文章《給錢老婆的經濟學》:
你突然間賺了很多錢,你會選擇一次給老婆很多錢?還是要分期給?
有經濟學家實驗發現你先中獎得了25元,再中50元,你的開心是比一次得到75元更大。那麼是否用分期付款是最佳選擇?實際上的人性考量,卻沒有那麼簡單。
另一則實驗是要大學生們分組成勞方和資方,他們發現一旦你變成資方發薪水給你的同學,你會開始不大在乎你同學的感受。這個可以解釋到一直以來勞資雙方所存在的矛盾關係。
那麼定期給錢老婆,會不會產生類似的矛盾?
好朋友合作做生意會有很大的拉倒風險,一旦你是那個資源分配者,不管你認為友誼能夠多麼的永固,你心中的這段關係會開始變質了。而且長期幫老公的生意管理賬目和出支票的女人,有時還會錯認如果沒有她,丈夫就不會有今天成就。
老子的《道德經》裡面就有一句話『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聖人在古代是指統治者的意思,芻狗是用來祭天的草織假狗,祭拜完畢就會拋棄的。統治者不會真的在乎民眾,這個說法放在勞方資方來看,資方面對人數很多的勞方時,就不可能顧及每一個人的感受,所以我們常會聽到一些打工族埋怨老闆不把他們當成是人來看待。
從老公拿錢回家的角度來看,一些老公會自持沒有不良習慣,又沒有沾花惹草,他會覺得自己已經是個合格的好老公了。但我們同時又聽到不少老婆埋怨老公根本不是要一個老婆,他只是要一個會跟他上床的保姆和女傭。老公當初對家的經濟承諾,逐步演化成好像發薪水給老婆一樣,最後變成了一個大爺。
老公要怎樣拿錢回家,才在心態上不像是發薪水給一個下屬?
最明顯的答案是你對你老婆還有男女之情!講得俗套一點,你還愛她的話,給家用就不會有資方的心態。反之那些對老婆已經沒有男女之情,只是有責任感的,你就可能會覺得好像有發薪水的感覺。
第二點就是你對自己是一家之主的身份會不會很重視?如果很執著於自己是主的身份,又對老婆的男女之情已經寥寥無幾,你給老婆錢就好比老闆發薪給下屬般,你的這段夫妻關係最後會演變成名存實亡。
所以給錢的態度取決於自己的心態。
哪天你突然間賺了一大筆錢而想給老婆的話,要一次性還是分期呢?
如果你已經對她沒有男女之情,其實對你來說分別都不大。不過我也不建議剛吵架不久你就給,她會認為你愧疚而彌補。如果你對他還有男女之情,要給一筆錢老婆為禮物,不需要選擇在特定節日,最好不要按牌理出牌,因為沒有任何理由的收到禮物,才有驚喜。你老婆問你幹嘛,就隨機的丟一些肉麻的理由就好。
原文鏈接我貼在留言區了!
資方勞方意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先前我們已經分別分享了終止勞動契約的10種方式,最後5種,今天便熱騰騰的送上啦🔥
如果還沒有看過前兩篇文章的,可以先去瞭解一下,看完後應該會比較清楚唷~如果你前兩篇有乖乖跟上的,那就接著往下看吧👇🏻
❶自請退休
如果有舊制退休年資且符合法定退休資格,便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
❷強制退休
由於部分勞工基於一些特殊情況,繼續任職可能會增加了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的風險,因此法令也有規範得強制退休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發動以終止勞動契約🙂
❸定期契約期滿
若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由勞資雙方約定為合法的定期契約,到了契約期滿且沒有約定另訂新約時,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終止了。
❹合意終止契約
勞方或資方在向對方提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雙方又再針對契約終止事由、資遣費(或稱離職金)與終止日期進行協商,最後達成了共識而順利讓契約終止,這種情況實務上便稱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最為普遍的運用情形應該是當雇主要資遣員工時,卻又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例如員工究竟有無「確定不能勝任工作」),便可透過此方式與勞方協商以取得共識。
❺當事人死亡
勞工如果在職期間死亡時,勞動契約也就無法再繼續進行,勞動契約也就會自然終止了。雖然勞工在職期間因為死亡而勞動契約就會隨之終止,但若勞工因職災死亡、或死亡前符合退休資格時,資方還是得特別留意一下相關責任👌🏻
這系列文章終於告一個段落了(呼),雖然內容較為精實且需要時間消化,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撥空看看,多瞭解自身權益唷💪🏻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28/terminatio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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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勞方意思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長榮空服員罷工邁入第10天,已經有超過2300名會員參與罷工,有許多旅客以及網友,都在飆罵說空服員罷工為什麼沒有事先講,害他們行程大亂。
第一,工會其實一直有說他們要罷工,雖然沒有明確說哪一天幾點幾分,但是有明確聲明說6/24以前會罷工。
第二,台灣工會體質還很弱,而且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有「罷工預告期」,所以其實他們的確是可以突襲罷工的,這可以作為工會與資方的談判籌碼之一。如果你很希望可以知道確切的罷工時間,那你應該去找交通部,請他們提罷工預告期的草案送立法院立法,而不是罵空服員。
第三,罷工的本質就是要透過「不便」來引起關注以及彰顯這些職務的重要性,來增加資方談判的意願。所以有人說,為什麼要選在公司還在正常運作時罷工,影響旅客權益,不好意思,不在正常運作時罷工應該不叫罷工,叫做休假......
第四,罷工導致旅客權益受損,空服員並非罪人。從2017年開始,長榮資方與空服員工會協商了20次左右,但勞資糾紛沒有被妥善處理。沒有人樂見罷工,這是勞工需要冒極大風險走上的最後一步,所以更應該在罷工之前努力談妥勞資協議。而既然工會歷時兩年取得了合法罷工權,資方卻在知道可能會罷工的這段期間沒有做出及時的調整,長榮公司本身在照顧旅客權益上有疏失,也應該要負責吧?!
不管你是否同意長榮空服員罷工的理由,但他們按部就班合法罷工,卻得揹上黑鍋,這並不是那麼公平,希望大家能夠就事論事。
一次次的事件,都是全台灣的學習,希望我們在勞動環境這一題,經驗值能夠越來越高,擺脫過勞之島的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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