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章是揚韓扁台 修理台灣專章
洋蔥韓國
第三部
20
南韓財團和官商共犯結構不突然出現。「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是獨裁體制的必然。只是獨裁者一手遮天,只要獨裁者點頭,什麼特權都可能發生。只要當權者下封口令,什麼醜聞都會被掩蓋。
南韓的金權交易醜聞爆發的程度超過台灣。可能同時顯示,南韓的貪污體系比台灣根深錯雜,也代表南韓的法制改善比台灣進步。
比較台韓的政治捐贈法律,或可一法道破。規範政治資金的法律,是監控金權政治的法源。台灣的「政治獻金法」看似規範詳盡,實則像個編織井然的漁網,可惜沒有撐起漁網四邊的基本框架,什麼魚都網不住。不但是個廢法,更是「金權掛勾保護法」。
監控系統貴在透明度設計。誰可以收錢?誰不能收錢?這是第一要點。誰能捐贈?誰不能捐贈?這是第二個撐起網口的要素。南韓「政治資金法」在二00四年,盧武鉉任內修法後,兩個規範已然齊備。
南韓「政治資金法」規定,任何政治人物和候選人都不能直接收取政治捐贈,只有經過申請和登記許可的後援會組織才能收。誰能成立後援會,誰不能也有規定。無論是後援會會員或非會員,都必須透過後援會捐款。簡單地說,政治人物和其家族親信,都不能私下收政治捐款。政治捐款的收取必須經過一群人共知。台灣的政治捐款誰都可以收,所以,只要查到疑似行賄,就用「政治獻金」一詞脫罪。
偶見韓日政治人物為收取不當政治捐款公開道歉或下台,就是法制不同。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收的錢,就不是政治獻金。趕快道歉返還,表示純屬無心之過。否則,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著。台灣「政治獻金法」也有罰則,但沒有透明的程序法律設計,有罰則等於沒罰則。「政治獻金」反成賄賂的脫詞。
南韓「政治資金法」禁止企業對政治人物捐款。期許徹底斬斷政商利益輸送臍帶。企業只能對政黨捐款。這就是為什麼會有日韓企業家因不當捐款自殺。這牽涉企業背信和道德。企業不能捐助政治人物,被發現這麼做,當然會被追究是為什麼?
政治人物和候選人都不能直接收錢,企業也不能捐錢給他們。如果用南韓這樣的法律來辦現在的台灣,大概每個鄉鎮市都蓋一所政治人物專用監獄,才夠用。
台灣法界流行「對價關係」的說法,只能說是外行。違法和賄賂還能有什麼對價標準?政治人物收了法律明訂不當收的錢,就是違法,就得法辦,這才是正版。脫得了賄賂罪,還是逃不過法律制裁。
南韓「政治資金法」的第三道漁網網口是後援會會計部門對超過法律規定的捐款,有如實記載和申報的義務。如實申報的義務,台灣的「政治獻金法」也有規定。天差地別的是,南韓超過法定限額的捐款,要「報繳國庫」。台灣是「返還捐款人」,一定期限後,找不到人返還才報繳。簡單地說,根據南韓法律,沒報繳國庫是侵佔國庫,是貪污。根據台灣法律,沒返還當事人是不好意思,還在尋找。
「公開捐贈者」是收網的最後一道把關。捐贈金額超過一百二十萬韓圓,約相當三萬多新台幣,捐贈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職業和身份證字號都要公開。不這麼做,照樣法辦。敢捐就敢公開,沒有公開的全不算數,打入違法捐贈,先罰一條漏報贈與稅,再辦其他更重的罪。
南韓的「政治資金法」罰則,和台灣一樣都是行政罰。但是,法律賦給行政單位檢舉移送的大責。行政單位錯失職責,照樣論辦。台灣的「政治獻金」申報和查核,由監察院負責。其實是一種掠奪司法的體制。
南韓「政治資金法」相對比台灣進步,使得南韓醜聞畢露,未嘗不是好事。相對地,襯托出台灣的立法機構,玩法弄法,混吃等吃。台灣叫「政治獻金法」,南韓稱「政治資金法」,日本是「政治資金規正法」。只能說,台灣國會議員的國文程度比較差。獻給誰啊?媽祖?佛祖?上帝?要不要跪著,雙手把錢捧到比頭高,獻給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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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第一次發文,排版不順請見諒
有關遺產贈與、繼承及是否有盜領之嫌疑問題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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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敘
家庭成員:父親(病逝)、母親、哥哥、我(共四人)
父親於109年診斷出肺腺癌末期 後續持續治療追蹤跟控制
今年3/6父親在家昏迷OHCA送醫 搶救回來卻無意識
透過各種檢查後 3/18醫生宣判腦死 於3/22拔管離世
3/6-3/22 父親處於昏迷並無意識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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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母親是否可以在父親無意識的狀況下轉移
現金或動產及其他不動產?
Q2:父親昏迷之前,母親已經陸續轉出現金約500萬及
房地產1/2持分(皆為贈與名義)
父親昏迷之後,又陸續轉出現金350萬以及汽機車等動產
請問以上行為有無辦法判斷是否屬於盜領?
Q3:因為母親對於哥哥比較偏坦,並且上述這些情況都是在本人未知
但是哥哥已知的情況下去操作的,等我發現的時候,父親名下的
財產已經所剩無幾,所以我覺得我必需要先爭取我應該繼承的部
分,目前已經報完遺產稅,只差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請問
我該如何爭取我應該繼承的部分?
以上是小弟的疑問,如有不當之處請見諒,還請各位不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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