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暴發前,由我、外子及境外即思團隊一起完成的作品《時間的房間》,現正在奇美博物館 Chimei Museum展出,有中英文版本,歡迎大家前往觀賞。
聲音演員都是一時之選,除了擔任導演之外,我也是其中一個聲音。(眨眼)
[中文/英文]
馬卡:黃迪揚黃迪揚 阿迪 RD's what./Jeff Wang
頓巴:凱爾凱爾-Kyle (不斷上妝卸妝,彈著琴又唱又跳的戲子)/Mark Greenleaf
《音樂的寓意》畫作:徐麗雯/黃湘婷Sharon 黃湘婷 / Šā's
編劇:許正平
影像設計:徐逸君
動態攝影:Chen You-Wei / 陳又維
動畫演員:張哲龍
特殊化妝:吳孫寧
謝謝奇美博物館為台灣的付出,那是一個令人感動的所在。
這週有一場相關講座在阿波羅畫廊 Apollo Art Gallery Taipei:
重現奧匈帝國風華/畫廊春季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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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漢斯・馬卡特Hans Makart「音樂的寓意」 – 收藏於奇美博物館的天井畫與其沈浸式影像劇場的創作歷程
講者 | 張哲龍
日期 | 5/07(五) 上午10:00~12:00
地點 | 阿波羅畫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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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畫家公爵”之稱的漢斯・馬卡特Hans Makart在奧匈帝國時期享有崇高的聲譽。因此維也納大企業家尼可拉斯・頓巴Nikolaus Dumba委託馬卡特為自己座落在維也納環城大道上一棟豪宅的書房進行整體設計與裝飾。這間房間結合了文藝復興畫家提香的色彩及巴洛克風格的華麗。被當時著名作家Ludwig Hevesi稱為”維也納最美的房間” 。而「音樂的寓意」就是呈現在書房天花板上的一幅大型油畫。這棟建築在二戰期間被摧毀,書房的面貌僅留在兩幅水彩畫上。然而這幅「音樂的寓意」卻被完整的保留下來,並在二十多年前的一場拍賣會上被奇美博物館收購。不久之前,奇美博物館委託我們以畫作「音樂的寓意」為主角,打造一個環繞式多媒體影音空間。我們以【時間的房間】為主題,呈現世紀末維也納藝術巨擘漢斯・馬卡特在畫室落成前一晚的沈思。並透過作品自身的獨白,讓大家穿越逾百年的時空,回到畫作誕生之際,了解畫作顛沛流離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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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 | https://forms.gle/2C3PPaD8P86zY3S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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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文化籽:詠物誌】 人世間所有的相遇,都是久別重逢? 中環荷李活道「兩依藏博物館」,播放着《貝多芬告別奏鳴曲》(Les Adieux,又稱第26號鋼琴奏鳴曲)。貝多芬於1809年寫告別、失散與重逢三個章節,是送給逃避拿破崙而出走的Rudolf公爵,抒發懷念之情;穿越逾二百年來到中環,樂章卻寄託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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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猜想〕
反修例運動橫越逾半年,每周末皆有大型示威,被捕千計人士,究竟個體在運動中的角色如何?有力量不斷塑造大論述,希望把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觀點滲入社會輿論裡。
然而,法庭卻用放大鏡,審視微觀的處境。事實的碎片組合起來,讓我們瞥見至少在個別場境,所謂「責任」是不是要完全由被捕的人士肩負起來。
「赴湯杜火」夫妻及少女暴動案,審議了18天,庭上披露了兩個簡單的事實,和主旋律關於「最衰係啲黑暴搞亂社會」有所出入。
***
第一.暴動發生的一刻,和警方行動有關。
庭上控方不斷以「暴徒」「激進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等字眼形容728於上環集結的人士。
然而,今次案情特別,是因為被捕者的地理位置和時間。728晚上於上環雖然發生激烈衝突,但三名被告一早於黃昏(晚上7時許)於一條後巷被捕,那時警方才剛發射第一次催淚彈不久,天還未黑。
警察拍攝的片段,黃昏時,有示威者築起路障、毃東西、搬鐵枝,控方繪形繪聲表示很威脅社會秩序。但吊詭是,重複播放的警方自家拍攝的片段裡,更同時證明相反的事實,其實當時氣氛仍然「平和」與「靜止」(法庭用語)。
大量普通市民圍觀,表情輕鬆,赤裸上身的肥叔叔危坐天台睇熱鬧。法官在判詞裡形容:「客觀的事實是直至晚上七時左右,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交界依然有量市民在圍觀,足以反映…..沒有讓市民感到害怕。」
作證的警司亦承認,「示威者實質上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襲擊警方的行為,反而是在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
警方拍攝的片段可見,發射催淚彈之前幾分鐘,警員之間談笑甚歡,未戴防毒面具。片段亦可見,當警員戴上gas mask,示威者情緒才變得激昂,叫囂聲才加劇,是庭上不爭議的事實。
那警方為何決定要行動和驅散,導致後來三名被告被捕?原來警方策略上做了一個決定,刺激了示威者反應。
庭上披露,警方決定在內街推進,是因為外街的示威者扔物,這是一個策略,「希望把內街的示威者推埋出外街」。原來,一條街的示威者沒有扔物,卻因為另一條街的示威者行為受牽連。
而吊詭是,至少在案中涉及的那條街,因為警方先推進,示威者才扔物,法庭認為此刻才是「暴動的開始」。
判詞寫道:「本席正式裁定真正暴動開始的時間始於晚上7時02分當警方防線向前推進,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的那一刻。」
雞先定蛋先?這宗案件至少讓我們瞥見,警方的行動決定,的確與「暴動」甚麼時候出現,有密切關聯。
而另一個inconvenient truth就是,在一些示威場境裡,特別是反修例運動較早期的日子,市民即使站在示威者旁邊,並不會害怕亦不擔心自身安危。直至警方行動,市民才需要走避。這個「誰才真正值得害怕」的命題,相信才是當權者最關心的一環。
***
第二,清白的人也不一定想接近警察
坊間經常有個說法,「你清白怕乜嘢畀警察查?」
審訊顯露了一些邏輯,讓人明白一旦墮入法網,怎樣令人水洗都唔清。
控方說,被告拿着傘,為何警察拘捕時失去了傘?會不會是被告心虛,知道傘會令他們入罪所以把傘扔掉?法官反駁道:如果傘放了在傘陣,又如何拆出來?夫婦因協助十六歲少女,一度把她抱起,又如何拿着傘?身為救護員的拿傘去現場平常不過,始終那天天文台預告會下雨。
無論怎樣都會被指犯罪的說法,令人不禁想起無數示威現場,被截查人士被搜袋,平凡的雨傘,黑色的衣物,被擺在地上拍攝搜証,都會成為「自招嫌疑」的罪証。
三名被告,沒有實際證據證明他們出現過在暴動現場,或做過任何動作。於是控方就憑三人出現的時空,「點解要逃走」這一點希望入罪。
現在社會經常有一說法,鼓勵大家「配合警方」,被截查被搜身被拘留,都要樂意配合,否則證明「你身有屎」。
法庭卻提出另一個看法,連作供的速龍警員也在庭上承認:「正常人也不想向警察方向走。」連作供的警員也同意,逃避警方,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
今次審訊就是一次例証。法官在判詞寫道,不想被拘捕,不一定是犯了法,「可能是因為沒有參加過非法行為,卻為了救人,卻仍然要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能起訴嚴重的罪行如暴動罪」。
逃走不逃走,後果可能也一樣,法官在判詞指出:「有人可能認為他們二人如決定在示威現場當急救員早應明白要承受風險,包括被捕…..事後看來,即使他們決定束手就擒,又保證警方一定在調查後不會對他們進行拘捕甚至檢控嗎?」
***
暴動案最高刑期十年,區域法院也可判監七年,之前有案例說明不認罪判監六年。這宗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三個人出現過在暴動現場並有暴力行為,其中一名被告更只有16歲,只憑衣着、時空、逃走的姿態,就被糾纏折磨了長達一年,分分鐘被投進牢獄十年八載,誰還會敢走近警察?
***
法官引援《陪審團指引樣本》指出:「你們必須小心區分,甚麼是根據可靠的環境證據,甚麼是揣測而達致的結論。對案件作出揣測,與猜想沒有分別,也等同於沒有充份的證據而憑空捏造一些理論;這是…….不應該做的事。」
穿黑衣,在某一個時間路過某一個公眾地方,不想走向警察,有人認為拿着這些所謂的證據,就可以讓人失去十年人身自由。
這宗案件,讓人見識整個大機器,如何動用無限的資源,把「犯法」的圈劃到有咁闊得咁闊,輾壓了三條生命,也希望把網羅散開,讓你我也畏懼起來。
(圖為728當天德輔道中和西邊界於晚上6時40分的圍觀人群,有人帶了寵物狗來湊熱鬧,案中披露,這裡警方推進,是因另一條街的示威者扔物,和該處示威者的表現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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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橫越逾半年,每周末皆有大型示威,被捕千計人士,究竟個體在運動中的角色如何?有力量不斷塑造大論述,希望把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觀點滲入社會輿論裡。
然而,法庭卻用放大鏡,審視微觀的處境。事實的碎片組合起來,讓我們瞥見至少在個別場境,所謂「責任」是不是要完全由被捕的人士肩負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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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暴動發生的一刻,和警方行動有關。
庭上控方不斷以「暴徒」「激進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等字眼形容728於上環集結的人士。
然而,今次案情特別,是因為被捕者的地理位置和時間。728晚上於上環雖然發生激烈衝突,但三名被告一早於黃昏(晚上7時許)於一條後巷被捕,那時警方才剛發射第一次催淚彈不久,天還未黑。
警察拍攝的片段,黃昏時,有示威者築起路障、毃東西、搬鐵枝,控方繪形繪聲表示很威脅社會秩序。但吊詭是,重複播放的警方自家拍攝的片段裡,更同時證明相反的事實,其實當時氣氛仍然「平和」與「靜止」(法庭用語)。
大量普通市民圍觀,表情輕鬆,赤裸上身的肥叔叔危坐天台睇熱鬧。法官在判詞裡形容:「客觀的事實是直至晚上七時左右,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交界依然有量市民在圍觀,足以反映…..沒有讓市民感到害怕。」
作證的警司亦承認,「示威者實質上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襲擊警方的行為,反而是在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
警方拍攝的片段可見,發射催淚彈之前幾分鐘,警員之間談笑甚歡,未戴防毒面具。片段亦可見,當警員戴上gas mask,示威者情緒才變得激昂,叫囂聲才加劇,是庭上不爭議的事實。
那警方為何決定要行動和驅散,導致後來三名被告被捕?原來警方策略上做了一個決定,刺激了示威者反應。
庭上披露,警方決定在內街推進,是因為外街的示威者扔物,這是一個策略,「希望把內街的示威者推埋出外街」。原來,一條街的示威者沒有扔物,卻因為另一條街的示威者行為受牽連。
而吊詭是,至少在案中涉及的那條街,因為警方先推進,示威者才扔物,法庭認為此刻才是「暴動的開始」。
判詞寫道:「本席正式裁定真正暴動開始的時間始於晚上7時02分當警方防線向前推進,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的那一刻。」
雞先定蛋先?這宗案件至少讓我們瞥見,警方的行動決定,的確與「暴動」甚麼時候出現,有密切關聯。
而另一個inconvenient truth就是,在一些示威場境裡,特別是反修例運動較早期的日子,市民即使站在示威者旁邊,並不會害怕亦不擔心自身安危。直至警方行動,市民才需要走避。這個「誰才真正值得害怕」的命題,相信才是當權者最關心的一環。
***
第二,清白的人也不一定想接近警察
坊間經常有個說法,「你清白怕乜嘢畀警察查?」
審訊顯露了一些邏輯,讓人明白一旦墮入法網,怎樣令人水洗都唔清。
控方說,被告拿着傘,為何警察拘捕時失去了傘?會不會是被告心虛,知道傘會令他們入罪所以把傘扔掉?法官反駁道:如果傘放了在傘陣,又如何拆出來?夫婦因協助十六歲少女,一度把她抱起,又如何拿着傘?身為救護員的拿傘去現場平常不過,始終那天天文台預告會下雨。
無論怎樣都會被指犯罪的說法,令人不禁想起無數示威現場,被截查人士被搜袋,平凡的雨傘,黑色的衣物,被擺在地上拍攝搜証,都會成為「自招嫌疑」的罪証。
三名被告,沒有實際證據證明他們出現過在暴動現場,或做過任何動作。於是控方就憑三人出現的時空,「點解要逃走」這一點希望入罪。
現在社會經常有一說法,鼓勵大家「配合警方」,被截查被搜身被拘留,都要樂意配合,否則證明「你身有屎」。
法庭卻提出另一個看法,連作供的速龍警員也在庭上承認:「正常人也不想向警察方向走。」連作供的警員也同意,逃避警方,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
今次審訊就是一次例証。法官在判詞寫道,不想被拘捕,不一定是犯了法,「可能是因為沒有參加過非法行為,卻為了救人,卻仍然要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能起訴嚴重的罪行如暴動罪」。
逃走不逃走,後果可能也一樣,法官在判詞指出:「有人可能認為他們二人如決定在示威現場當急救員早應明白要承受風險,包括被捕…..事後看來,即使他們決定束手就擒,又保證警方一定在調查後不會對他們進行拘捕甚至檢控嗎?」
***
暴動案最高刑期十年,區域法院也可判監七年,之前有案例說明不認罪判監六年。這宗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三個人出現過在暴動現場並有暴力行為,其中一名被告更只有16歲,只憑衣着、時空、逃走的姿態,就被糾纏折磨了長達一年,分分鐘被投進牢獄十年八載,誰還會敢走近警察?
***
法官引援《陪審團指引樣本》指出:「你們必須小心區分,甚麼是根據可靠的環境證據,甚麼是揣測而達致的結論。對案件作出揣測,與猜想沒有分別,也等同於沒有充份的證據而憑空捏造一些理論;這是…….不應該做的事。」
穿黑衣,在某一個時間路過某一個公眾地方,不想走向警察,有人認為拿着這些所謂的證據,就可以讓人失去十年人身自由。
這宗案件,讓人見識整個大機器,如何動用無限的資源,把「犯法」的圈劃到有咁闊得咁闊,輾壓了三條生命,也希望把網羅散開,讓你我也畏懼起來。
(圖為728當天德輔道中和西邊界於晚上6時40分的圍觀人群,有人帶了寵物狗來湊熱鬧,案中披露,這裡警方推進,是因另一條街的示威者扔物,和該處示威者的表現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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