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網站公告執永久效期手冊換證事項(104.06.03製)
一、辦理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綠色手冊)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粉紅色證明),逾108年7月10日前仍未申請換發者,原身心障礙手冊自108年7月11日起失效且將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二、辦理期程:
(1)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申請換證。
(2)本府社會處將分批以公文提醒身心障礙者辦理換證,為縮短等候時程,可參考以下建議換證時程辦理換證,如不便於建議換證時程內辦理,請務必於108年7月10日前自行申請換發,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府社會處建議換證時程如下:
換證年齡(出生年月日) 換證期間
30歲以下(74.01.01以後) 104年7月至12月
31-50歲(54.01.01~73.12.31 ) 105年
51-60歲(44.01.01~53.12.31) 106年
61-75歲(29.01.01~43.12.31) 107年
76歲以上(28.12.31以前) 108年1月至6月
三、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者可選擇以「直接換發」或「重新鑑定」任一方式辦理換證。
(1)直接換發:
如自覺身心障礙狀況無改變者,可採直接換發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與原手冊一致,證明效期5年。
(2)重新鑑定:
如自覺障礙狀況已有改變,有意願重新鑑定且於指定鑑定醫院有就醫紀錄,可採重新鑑定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效期依最新鑑定結果核發,較符合身障者現況。
四、作業方式:
(1)直接換發:
如於換證期間內以郵寄、親自辦理或委託代理方式至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申辦換證(可跨區收件,也就是可選擇本縣內任一公所辦理),約20個工作天內可通知領證。
(2)重新鑑定:
如採重新鑑定方式辦理換證,請至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申請鑑定,領取鑑定表至鑑定醫院進行鑑定,約35個工作天內可通知領證。
五、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手冊中「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為「空白」或註記「無須鑑定」等情形)。
六、應備文件:
備妥以下文件,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親至或郵寄予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申請換證(郵寄者之申請日以郵戳日期為憑):
1.通知單及申請表
2.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未領請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6.如委託他人申請,須檢附委託書、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代理人如為服務單位工作者請檢附工作識別證。
7.其他:如欲以到宅鑑定方式辦理重新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有以下任一狀況之診斷證明書: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七、洽詢單位: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08-7320415轉5371、5372、5375、5376、5378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