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車子被撞後怎麼辦?
這週驗車完後,屁股被撞了!
我們車距是中間停了兩部汽車的車距,
對方倒車時兩台車就Kis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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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撞到當下沒等我們下車,他就移動了車子,對方說明既然在驗車廠,旁邊就有修車師傅,直接處理私下了結即可,但我們還是覺得請警察過來一趟,以防後面有糾紛。
我們那時候的狀態是:
1.該處屬於小巷,若有來車無法通行
2.該道路於私有土地,非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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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問了警察,警察告訴我,如果撞到當下,
#沒有人員傷亡情形,
#且該處屬於會影響其他車輛進行
1.雙方先不移動車子
2.報警後拿出手機錄影拍照
3.然後把車停去旁邊,
因為如果你們影響了交通,
警察過來是會直接開妨礙交通的罰單先給兩位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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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道路上的交通糾紛,
#無法開立『交通事故三聯單』,
#沒有刑事責任,
警察會拍照存證以備後續保險可以調閱資料,
如欲車主不願賠償,#可向民事庭提出民事責任。
不過如果有人員死亡,警察就必須向偵查隊報告,
會進入司法階段。
另外,因為是私人土地也無法申請車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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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是我們常碰到的私人土地呢?
例如:非公有的停車場中發生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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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那時候超糾結要不要報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汽機車族出來戰R(開玩笑的啦)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
車禍妨礙交通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環南路(老永昌)路會勘
結論:二河局9月20日前會把比較大的坑洞鋪好;但不會全部刨除重鋪,只會補洞並用震動器夯實。
這個結論其實二河局八月底已打算這樣做了,今天只是我們跟本縣兩席林立委反應後,立委林為洲請公所、縣府、里長等各單位來向二河局表達希望刨除重鋪(他說不行)、環河等其他堤防道路也有坑洞、還有除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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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道路的點點滴滴
新埔民眾常抱怨的堤防道路,像是褒忠路353巷、新埔大橋與寶石橋間的鳳山溪南北岸(包含「老永昌」在內的環河路環南路)、霄裡橋頭等,不管是坑坑洞洞、紅綠燈、路燈、標誌標線、除草等等,多年來我們找各單位溝通,還沒能徹底解決。主要卡在:
二河局的立場:我的責任是河川治理,這些道路是防洪救災需要,雖然有些坑洞,但只要堪用,我的經費還是要優先用在治理河川本身;交通安全等等不是我河川局的業務。
但是二河局也有釋出善意:1.民眾要當作通行道路,我也不會封住;2.有大坑洞跟我講,我會補;3.但若要我刨除重鋪,同意地方政府設標誌標線甚至號誌等,我不同意,除非地方政府接管整條路——負責交通安全與民眾需求的是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要接管,只要不妨礙我防洪救災,我都會同意。
對地方政府來說,主要考量是經費問題——縣府負債多,各鄉鎮都有這樣的路,如果接管,財政負擔很重;公所預算規模小,每多一條路,多出的預算就佔很大的比例。
對於經費問題,二河局也有善意:若地方要接管,我會刨除加封,鋪平平才交給你;以後你路面和邊坡有什麼維護費用,我也會補助一些錢(說是50%)。但是,到底在多出來的花費中,二河局會補多少錢,地方政府也沒有把握。
這些考量,造成我們長期以來無法徹底解決堤防道路的問題(對二河局來說這是「堤外」道路,因為以河川本位,那路是在堤防「之外」)。
竹北市公所可能在房屋稅地價稅等等,有較高的收入,所以前幾年終於接管著名「三不管」的沿河街,還有我們新埔褒忠路353巷,往西走到竹北博愛街那頭,竹北市公所也接管了。
我們認為,政府的目的是人民。人民繳所得稅房地稅營業稅,不會分那幾萬塊是給中央、那幾萬塊是給縣府、那幾萬塊是給公所;人民萬一車禍受傷,也不會分這幾C.C.的血歸河川局、那幾C.C.的血歸縣府或公所。中央與地方、各機關單位的分工,是政府自己的事情;但人民的需求,不能因為政府的分工與分層而被妨礙、被忽略。這個問題已追了很多年,我們會繼續追。
人民需求是腳,政府分層分工是鞋,要設法讓鞋子適應腳,不是把腳削邊去適應鞋子。
(倒數第二張照片,是小編家附近,因二河局說最快要等十月才割,所以靠馬路影響人車的部份,小編自己先割了。地方環境也要靠地方鄉親自己出力;不過,地方上公共區域要割的草已經很多了,靠里長也割不完,二河局既然可以編經費,希望還是把二河局的區域做好,讓志工的力氣優先放在各里自己的範圍。)
車禍妨礙交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車禍妨礙交通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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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騎車第六年
|腳本:歡歡很常騎進內線道(喂)
|剪輯後製:Pookie
|演出:成大都計張
——
【 本集參考資料 】
→〈北部〉雙向四線道取消內側禁行機車 增13路段:
https://bit.ly/2zHWLbu
→ 民眾提案廢除機車兩段式左轉及待轉區,騎士們的看法是?
https://bit.ly/2NV9pXO
→ 待轉區淪待撞區?桃園試行取消「機車兩段式左轉」 車禍率下降:
https://bit.ly/2JvyVQ2
→「禁行機車」和「兩段式左轉」的規定,正是造成台灣平面道路交通混亂的元凶:
https://bit.ly/2JtXkpc
→ 交通知識庫——汽機車分流:
https://bit.ly/2NmWMnv
→ 反對廢除禁行機車及開放直接左轉:
https://bit.ly/2uqShkq
→ 交通部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提升全民行車觀念,以提升全民行車環境品質,解除禁行機慢車道,解除強制二段式左轉」之說明:
https://bit.ly/2uJngrE
→ 臺北市取消「禁行機車」路段近五年交通事故件數比較:
https://bit.ly/2NWgV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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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弟在等紅燈時遭後方車輛撞擊
肇事者表示以為轉綠燈了才起步
雙方都沒有人受傷只有些微車損
也有意私下和解
雙方同意後先將車輛靠邊停
已經有移動事故現場
因我想要請警察來備案比較保險
警察到場後先說移動事故現場會吃上罰單
如果你們私下和解我就不會開 備案後就會開
我想問的是 車輛都是些微車損
雙方都同意移動車輛避免妨礙交通
雙方車上也都有行車紀錄器
這樣也要吃上罰單嗎?
行車記錄器不能讓警方判別事故經過嗎?
如果不移動車輛
造成交通堵塞是不是也要吃上罰單?
造成二次車禍是不是也要吃上罰單?
如果備案的話
肇事者是不是會被開 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還有其他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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