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都得五十肩?原因?
#小醫師偵探系列
#中年媽媽肩膀過勞容易得到的疾病
一位49歲的中年女性來門診,原因是:她覺得最近兩邊的肩膀都好硬,她本身是一位早餐店的老闆,五年前有出過車禍,摩托車與汽車互撞,從摩托車上摔了出去,在地上滾了五圈,肩膀挫傷,當時到急診去X光都是正常的。而不記得什麼時候開始她已經無法扣內衣了,內衣只能改穿前扣式的,而這幾個月,上大號右手已經無法拿衛生紙擦屁股,左手還能勉強擦屁股,想說應該是因為每天都煮早餐、搬貨太勞累,想說應該是年紀大了筋骨不好,而我做一些檢查,雙側肩膀角度嚴重受限,診斷是:雙側五十肩。
一般五十肩多為單側,要兩邊肩膀同時得到五十肩,要考慮一些代謝疾病,所以我抽了基本的血液,兩次空腹血糖都過高(298 ),糖化血色素9.0,#確診為糖尿病。開立藥物控制血糖,她也陸續復健治療了8個月,兩邊肩膀才可以正常扣內衣。
研究指出:#有糖尿病的人比沒有糖尿病的人容易得到五十肩,#比率增加五倍;而本身有糖尿病會發生五十肩的比例: 13.4 %;在所有的五十肩族群裡面有3%是有糖尿病的病史。
#兩側同時得到五十肩還有其他的可能:甲狀腺疾病、嚴重肋骨骨折外傷等。
很多人以為得到五十肩放著就會好,但是研究指出有15%的人會留下長期永久功能喪失後遺症,而40%的人會有殘餘角度受限或者是肩膀痛的問題,所以 #五十肩長期治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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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車禍受傷,二年後才判定工作能力減損,還來得及求償嗎?
這個案件雖然不是車禍,但道理是一樣的。原告在被告咖啡店裡消費,因店內地板濕滑而滑倒致脊椎損傷。原告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時,因尚未確定傷害是否達勞動力減損之程度,所以沒提出,於就診後2年後,在醫生判定勞動能力減損後,才在訴訟中增加此部分的請求,被告就抗辯說,原告的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判決認為還沒有過二年時效,理由很精彩:
一、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知」,是指明知而言。如果是一次性的加害行為(例如車禍),導致他人在損害後還不斷發生後續性的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是一侵害狀態的繼續延續者,應該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時起算其時效。
請大家留意這個觀念:損害程度底定,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這一件受害者在「101年5月28日」經慈濟醫院診斷尾骨挫傷,又於「101年8月27日」前往慈濟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可能是外傷後所造成神經放電痛。當時是否已確定事故所受尾骨挫傷及傷害已經達到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
法官認為,如果當時不能確定勞動能力是否有減少,就不該說被害者在跌倒當天已知悉有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並從那個時候就開始計算請求權的時效。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假設是車禍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理論上是在事故發生後,知道肇事者及傷害時起算(一般來說,這二件是在事故發生後就會知道),但是,如果傷勢到底會造成多大的後遺症,在一開始就診時還不能判斷的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等到醫生確診鑑定後,才開始起算這一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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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挫傷後遺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咖啡廳跌倒受傷,工作能力減損的請求權時效,從何時起算?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判決解析
這個案件是原告在被告咖啡店裡消費,因店內地板濕滑而滑倒致脊椎損傷。原告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時,因尚未確定傷害是否達勞動力減損之程度,所以沒提出,於就診後2年後,在醫生判定勞動能力減損後,才在訴訟中增加此部分之請求,被告就此抗辯說,原告之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惟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部分,在實務上通常需要觀察一段時間才能夠透過醫師鑑定確定,若以最初就診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屬符合民法「知有損害」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
,自應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時起算其時效。
查上訴人於「101年5月28日」經慈濟醫院診斷尾骨挫傷,復於「101年8月27日」前往慈濟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可能為外傷後所造成之神經放電痛,為原審所認定。當時是否已確定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尾骨挫傷及系爭傷害已達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倘未能確定,能否謂上訴人於101年5月21日已知悉其受有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其請求權之時效自斯時起算,即非無疑。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假設是車禍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理論上是在事故發生後,知道肇事者及傷害時起算(一般來說,這二件是在事故發生後就會知道),但是,如果傷勢到底會造成多大的後遺症,在一開始就診時還不能判斷的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等到醫生確診鑑定後,才開始起算這一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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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2013/01/0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頭先著地 皆著身體在四肢 (無任何外傷沒留半滴血和擦傷)
有輕微腦震盪 胸部挫傷(就是起病床胸部就痛伸展或一些跟胸口有關的動作就都會痛)
腳部瘀青
對方傷勢不清楚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還未做筆錄 當下恍神中就把車牽起來了 破壞了現場 但是旁邊有監視器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對方願意 付 幫我把車修好付全額修繕費 和醫療費
但是我比較擔心的是由於本身都無外傷 都是挫傷 身體都會痛 又是撞到頭先
比較擔心日後的後遺症 對方 也急著與我和解
讀過相關文章 寫說 和解書 可以寫 保留 法律追訴權
可是警察說 對方雖然錯比較多 但是一樣可以告我
可是對對方的事都不清楚
很多事都不太清楚怎麼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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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5.141
※ 編輯: dimandpnpn 來自: 114.34.25.141 (01/0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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