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車禍超過6個月調解 在 誠實大叔 張誠博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2019年7月4日,鐵路警察李承翰調解補票糾紛,遭失控乘客鄭再由持刀刺破腹部,殉職,年僅25歲。二個月後,8月28日,汐止派出所警員薛定岳,追緝24歲的王姓毒蟲6公里,不幸擦撞摔車,撞上分隔島殉職,王男偵訊後坦承,是因為剛跟朋友拉K完,以為自己吸毒遭警方盯上,才騎車逃逸。警員薛定岳,31歲,剛拍完婚紗照,原準備年底與交往10年的女友步入禮堂。
想一想,在一樣的氛圍,您會像殉職警員一般,勇敢地全力以赴嗎?警察,總有一種莫名的正義感,維持社會秩序是警察心中永遠的使命感,讓警察在每一個當下,不會去思考自己的安危。
#警力不足 #警察過勞
警力不足,警察的輪班制,過勞讓警察無法保持在最佳狀況保護人民,多麼不希望警員薛定岳的擦撞摔車是因為過勞而發生的意外。即使今天公祭時,社會輿論、政治人物言語上的支持,明天大家都會忘記,一個永遠不會改善的過勞,是警察永遠的痛。
#毒品氾濫 #嚴重影響治安
台灣地區監獄在監人數約58,000人,其中超過半數是因為毒品而入監,若將因為使用毒品而犯罪,例如:車禍、偷竊、搶劫等也納入,八成以上入監服刑的犯人與毒品有關。
反毒工作可分成三個區塊:緝毒、反毒教育、解癮戒毒。從源頭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塊是反毒教育,只要反毒教育成功,大幅度降低正常人成為吸毒人口的比例,市場無毒品需求,緝毒工作、解癮戒毒的工作量,自然降低。
#反毒情境桌遊
長年來,反毒教育著重在認識毒品及辨識毒品,希望經由教育,讓正常人知道毒品的危害,懂得遠離毒品,但是,為什麼還是有大量的朋友落入染毒的陷阱呢?原來,我們缺少了情境教育,讓學生體驗可能染毒的陷阱,於是乎,學生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落入毒品陷阱,走上身癮、心癮無法自拔的不歸路。
張誠博士歷時18個月,自力研發出全世界第一套反毒情境桌遊「遠離毒品陷阱」,補足了反毒教育的最後一塊拼圖,在桃園市的高中、國中、小學推廣了一年,不但好玩,教育效果更好,廣受老師、學生、家長的歡迎。
政治人物很少將反毒作為政見,因為沒有選票。一般人談反毒也將重點放在解癮戒毒,忽視了反毒教育才是根本,更令人沮喪的是,台灣目前的反毒教育多在形式上消耗預算,走過流程,缺乏有效的反毒教育工具,「遠離毒品陷阱」反毒情境桌遊的出現是反毒教育的一盞明燈。
#定岳 #任務結束了 #一路好走
希望您的犧牲,真正喚起國家社會重視反毒情境教育,也不要忘記警力不足、警員過勞的事實,更不要「今天公祭,明天忘記」,期望「遠離毒品陷阱」反毒情境桌遊,得到政府、學校、社會各方面更多的支持,這才是全台灣人民的福氣。
#我支持台灣無毒
張誠博士推動反毒,不只是說,更有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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