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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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 案底 在 莊子富 Nic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暐瀚條款 #有罪推論
2021這一年的母親節,可能是暐瀚最難過的母親節!因為黃媽媽已經不在身邊,這幾天無論是自己或陪同長官去弔謁,每次回來後,暐瀚堅毅不拔,依舊理性的態度,讓我又更為不捨,一直在想這樣的憾事除了事前預防、避免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問了幾個朋友,他們說這位肇事者立刻到超商買啤酒喝,事後辯稱肇事前沒喝酒,這是近年來逃避酒駕罪責的怪招,有不少人用過,也確實因此脫罪成功,變成一種「祕技」,令我驚訝不已!越聽越生氣!
怎麼可以肇事後,造成傷亡,還用這種方式想脫罪?!原來肇事者如果並未造成傷亡,或許在刑事上會直接判決無罪,而如果有造成死傷慘重的,就算無法證明酒駕,仍可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
一般車禍致死,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酒駕致死,多背一條公共危險罪,刑期最重到10年。所以肇事者到底是撞人就喝酒還是撞人後才喝酒,變成一個刑責上的分水嶺,有人指出要徹底防堵這樣的方式,可以靠監視、測量等科學方式可以回溯喝酒的時間,像這次事件,名醫高大成就表示,一般在酒測前警察都會請駕駛漱口,若是真的剛剛才喝,漱口後根本測不出來,「因為胃還沒吸收酒精,加上酒測是測肺部呼出的酒精」,而非胃測出的酒氣。他解釋,喝酒或吃含酒精食品後,至少要經過20至30分鐘,血液才會產生酒精濃度,「所以肇事者做那種動作,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子富有個想法,看看是不是可以作為亡羊補牢的其中一道防線:
現在司法的審判原則都是 #無罪推論:「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推定被告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要保護的他馬的基本人權。在法治的台灣對於酒駕者也是如此,這麼做主要是基於避免冤獄及栽贜等倫理考量,以及「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無罪」的現實困難。但,台灣有一條叫做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 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子富想提出, #暐瀚條款 如果是酒駕的情事,無論是現場的毒品、身體的酒精反應、車上的空酒瓶、旁人的證詞等等,只要有辦法「有罪推論」,讓證據能夠被轉移,那麼我想這些怪招、秘招應該就不再有用。
(#補充:經各位專家指教,這裡子富的意思應是,如酒駕肇事造成死亡、傷害,可討論用「有罪推定」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肇事現場有造成酒駕、毒駕等物品、證人等,就不再讓法官以「無罪定論」來判酒駕肇事的案子,而是要以因為「有罪推論」等於從原本要去辯駁有罪的證據,變成要去證明無罪的證據。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他馬的生氣
我不是民意代表、也不是律師,更沒有權利去對獨立的司法影響什麼,但至少我提了出來,希望可以獲得大家的重視,進而討論,不要再讓無辜的人受害後,還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
或許,這樣的提議有很多法律原則、違憲、違反崇高人權的問題,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界的撻罰,但我不認為「明知故犯的累犯人渣」是有人權的!當你罰了錢,關了幾年出來,他們卻要承受失去至親的痛苦一輩子,我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樣實在不公平。
#認同請分享 #呼籲立委諸公討論
你的一個分享,可能能給受害家屬一個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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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補充:有網友提醒,通常什麼條款應該是以當事人身分,所以應該叫做「陳發O玲」條款(陳為暐瀚母親)
車禍過失傷害 案底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若在路上開車發生交通事故請一定要 #報警!不要因為對方的 #恐嚇 就 #掏錢私了!只會讓這些 #騙子 更囂張!#車禍 第一時間請不要管是非對錯請先打110和通知保險公司交由他們來處理!別讓這些製造 #假車禍 #真詐財 的騙子繼續逍遙法外!>
新北市永和一名騎士上個月底,行經永和路二段時,因前方臨停轎車突然開門,騎士被當場擊落倒地,轎車駕駛過意不去,趕緊打電話報案,警員到場依照程序處理,原本不以為意,結果事後發現被擊落的騎士身分相當特殊,且其一年裡有高達70多次被車門擊落的案件!警員繼續追查挖出暗黑真相。
原來,一切車禍都是洪男設計的「賺錢方法」,他先鎖定臨停路邊的車輛,等到駕駛回來,洪男就趁駕駛開門瞬間騎車經過,輕輕撞上車門再順勢把機車放倒,他坐倒在地喊痛。不少轎車駕駛以為是自己開門時造成的疏失,為了大事化小,通常在當下就會給洪男600到8000元不等的賠償金。
若有轎車駕駛嘗試先報案,洪男就會說,「你是違規停車,才造成我跟你擦撞,你如果叫警察,警察也是先開你罰單,不如簡單賠一賠」。不少人就這樣被洪男敲了一筆;如果駕駛不願賠償,他就會提告過失傷害。
永和騎士一年「被轎車門擊落」73次!警發現暗黑真相:超可惡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326/19472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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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小白收到刑事傳票請幫忙看看這情況有沒有轉機,謝謝
去年4月機車碰機車車禍,因為是租irent的機車,所以叫警察處理,對方還不想叫因為他沒有駕照,原本以為平安雙方沒什麼問題都能自由行走,後續就有跟對方說會請泰安保險公司協調。
因為那路口剛好是監視器死角,所以根本沒照到事發情況,警察只能依照雙方口述及機車事發後位置推敲案發情形。
先講我車速其實只有40,而且我那天是去台中玩租irent機車所以路不熟請後座朋友幫我導航,要右轉時我有打方向燈,但轉的時候對方就從右後方過來所以導致車禍。
初判表上寫
我方: 右轉時疏未注意右側車輛
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一般違規:無照駕駛)
調解情況
1. 車禍調解三次不成,因對方玉鐲斷裂,說這是傳家寶,一開始請求60萬,但因提不出玉鐲證明(後面有提供,但非第三方公正平台鑑定所以無法採用)所以保險公司不願意付這麼多最高只願意賠7萬,途中她ㄧ再調降金額,原本60降到30又降到15,告我過失傷害以刑逼民,希望提高和解金額,這點我真的是吃虧,因為雙方皆有受傷我那時沒有提告,已過6個月追訴期喪失提告機會。
想請問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我應該要帶甚麼證明,還有在開庭時要怎麼應對,因為我覺得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的金額不合理,保險公司已經很有誠意給到7萬了,一開始只有2萬,最終希望不要有交通過失傷害案底。
目前對方窗口是說,如果可以10萬(保險公司9我出1),她可以去談和解(因為當事人很難溝通,金額都亂開),窗口比較有經驗所以居中協調。
保險公司說最壞打算是讓她告到法院,我賠給國家錢,依照過失傷害情節應該最多可能易科罰金3萬,但這樣會有案底我不想要,而且對對方來說上法院搞不好連7萬都沒有,或是開庭後檢察官退回再調解看10萬能不能和解。
但其實我不想多付這1萬,唉,因為對方從後面撞上來應該她的問題比較多,但因為路權問題我是不是比較吃虧,抱歉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沒什麼社會經驗的年輕人請叫各位大神怎麼處理會比較好,謝謝。
另外想問這情況我可以另告民事訴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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