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車禍 過失傷害罪 罰金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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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過失傷害罪 罰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拉霸777的解釋>
新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卻催油門逃之夭夭,是眾人譙罵的惡劣行為,因此《刑法》第185-4條將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頗重,但有些輕微交通事故或無過失的情況,駕駛人因某些原因逕自離開,以現行法令也要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是否太重,法界有許多討論,大法官審理後,今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逃罪條文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刑法》第185-4條這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修正,違憲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失效。法務部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後表示,尊重大法官認定,法務部會再研擬修法。
想法:
1.當年(102年)修法一律拉高到一年以上時,
我就覺得這個立法很智障!
因為刑度加重就算了,也沒給法院一個彈性,
那可能會錯殺一堆「沒那麼可惡的人」!
2.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代表什麼呢?
就是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的意思!
(判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啊!)
那法院頭就很大了!
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
硬要法院齊頭式平等,一律判一年以上,
法官也是會手軟的~
有的甚至是「無碰撞」肇事,
就是前車騎一騎變換車道,後車反應不及摔倒,
如果因果關係成立,認為就是前車的問題,
前車騎士不但有一個過失傷害罪,還加送一個肇事逃逸罪,
(恭喜你拉一連一,兩顆星!)
過失傷害罪通常可以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罪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那公平嗎?
當然前車任意變換車道很可惡,
但他已經受到過失傷害罪的制裁了,
他明明就不知道後車的情況阿!
3.那法官碰到這樣的情況,就會陷入天人交戰,
(1)是要想說前車也太倒楣了,嚴格解釋法條,
判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2)還是管他的,就判下去?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速很快,在伊的面前自摔,當時往來的車輛很多,基於好心伊下車幫告訴人扶車,並對告訴人說下雨天不要騎這麼快,但告訴人一直講電話不理伊,伊母親當時還在伊的車上,伊就慢慢離開,伊沒有撞到告訴人,該停車的地方也有停
→→→有罪!
(2)被告辯稱:告訴人交通違規,沒打方向燈,並跟對向的人打招呼,忘記路口要停下來,後來又自摔,伊騎很慢,覺得她可能會受傷,就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需不需要幫忙之類的話,告訴人一下子就站起來,牽起機車要騎,也不理伊,伊認為證人會協助她,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這件事情是告訴人自摔才會受傷,伊沒有過失,不是肇事者,因伊右腳小兒麻痺,要慢慢用右手抬起右腳才能下車,當時伊並無要逃走的意思云云。
→→→有罪!
(3)被告辯稱:伊有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然後她就自己起來了,也不理伊,伊有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
→→→有罪!
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一律都判一年以上,要關,合理嗎?
那些被告都是婆婆媽媽,一輩子沒上過法院,
結果車禍了,還停下來問候對方有沒有事情,對方不理她,才離開,
這樣要判一年以上?!
因為太離譜了,
所以一堆法官審理後都用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幫他們再減一次,
搞得很麻煩!
法定刑訂得過高過死,就是只能這樣補救~
4.因為這個法條讓很多法官受不了,
一堆法官紛紛停案聲請釋憲,
而大法官也回應了法界的質疑,
作出舊法不違憲,新法違憲的結論,這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