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調解也停擺】
【志昌盼能視狀況恢復調解】
全台三級警戒自5月19日實施至今,為了符合防疫規定,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也暫停調解服務,如今三級警戒又將延後至7月26日,應調解的業務也將一再延宕。但許多案件,如車禍、債務、土地糾紛等,原本透過調解就可以解決,但因為調解暫停服務。但像是車禍,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不得不在法律追訴期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等刑事告訴,許多民眾也不希望因為如此就走法律途徑,於是跟志昌陳情希望能恢復調解。
志昌昨日已向法制局反映此事,現在又面臨三級警戒延長,期盼能在符合防疫規定下有條件重新恢復調解業務,法制局回覆,如各區調解會有特殊或急迫,由各區長及調解委員會主席決定是否提供調解服務。
志昌這裡也要提醒民眾,如果民、刑事已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及離婚、收養的案件則不能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糾紛調解
#三級警戒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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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討論兼防疫在家閒聊#好家在我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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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車禍事故時應注意⚠⚠⚠
1.打電話報警,若有傷者趕緊打電話呼叫救護車
2.警方到場後誠實以報事發經過
3.待事故後續處理流程皆完成後始得離去
若受有損害如何保障權益👨⚖👨⚖👨⚖
1.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2.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惟須注意時效);刑事告訴為六個月、民事損害賠償為二年
3.賠償內容包含:醫療費用、就醫及後續復健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 過失傷害 刑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官,他過失傷害!請順便叫他賠我車!】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都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什麼是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在自己去蒐集證據、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可以節省法院以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當中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問題。
🎸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哦!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實務上的作法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審判的割裂、也讓民眾摸不著頭緒。所以在標題一開始說的狀況,打咩打咩!不可以這樣請求!
🎸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我的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會有遇到要用到的時候;就算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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