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改的傷痕難以癒合
本周軍改條文將進行表決,上午國民黨把握最後協商機會,盼能為退役軍人爭取權益。上週兩場朝野協商,雖有一些進展,但執政黨讓步微乎其微,至今仍有諸多條文亟不合理!
舉例,蔡政府擔心軍改招致現役反彈並影響募兵,把純新制的校級軍官,所得替代率訂為55%+2%,因此軍改通過後對現役軍人未受影響,反而支領較多。此對現役軍、士官確是利多,也有利作為募兵號召。然而,弔詭的是,政府說若不改革軍人退撫基金將破產,但此版本增加在役者的退休俸,是否也應坦誠告訴現役人員,此方案可以維持多久?以及明白告知現役人員每月提撥12~18%是否足以支撐基金支出?因為,行政院表示年金未來將依人口結構及財務狀況,滾動式定期檢討。因此對現役年輕官兵而言,乍看未來的退休俸將提高,但是否看得到吃不到,等到自己退伍時或退伍後又因基金用罄而變卦?
現役者沒有18%優惠存款影響不大,但此一公式對退役者極不公平!此因國軍經過3次組織精簡,國軍人數由50萬減少到21萬5千。自86年後迄今有11萬7千8百人退役,其中多數未服滿最高年限就被迫須提前退役,換言之,他們沒有機會服滿最高年資,現在卻以此公式做退休金計算基準,確實對已退役者相當不公平。
再者,軍人退休制度從最早恩給制改為儲金制,有人純舊制、有人跨新舊制、有人有18%且可領18%利息的年資長短不一,各種狀況都有。早年軍人待遇很低,18%優存有其時空背景,相對目前銀行存款很低的利率,18%確實過高,但這是歷史產物,不應冠上「不公不義」後就一刀切。因為對部分已退年長者,18%優存平均佔其總退休俸比率27%~28%、將近1/3,一下子砍掉1/3,對其生活養老的確造成影響!
因此,國民黨團希望爭取對於約400位因公傷殘者,以及超過85歲以上的老兵,其18%優惠存款能酌予保留。其次,軍人的配偶犧牲很大,希望遺屬年金部分能放寬配偶年滿55歲的限制,同時倘若軍人亡故,也能照顧其子女到22歲大學畢業。
此外,有關軍人退休再轉任的限制,政院的版本可說撒下天羅地網,這是十分嚴苛的無理規定。由於軍人大多在中壯年退伍,正是子女求學、家計負擔沉重之際,退役者需要另謀工作養家,國家若尊重軍人,理應輔導軍人退役順利就業,但政院的版本卻反其道而行,設下層層限制,形同對積極進取、轉換跑道的退役者的另一種懲罰。舉例,軍改條文新增規定,就任或再任政府投資達20%以上的財團法人或事業,就必須停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以台灣高鐵為例,一開始是民間的BOT案,有退役軍人到高鐵任職,當時高鐵是民營公司,未曾預料政府對高鐵從原本「零出資」的角色,到現在變成高鐵最大股東。倘軍改通過,這些在高鐵工作多年的退役者就要停發退休俸,否則就得辭職。未來許多公部門的財團法人和基金會都有可能因為政府增加投資,原本在此任職的退役者其退休權益就受到衝擊,合理嗎?有必要如此嗎?中老年轉業很容易嗎?
政府於募兵廣告時口口聲稱從軍是榮譽,且政府會努力建立完善的就業輔導制度,給予軍人更妥善的照顧等說詞。但看看政院所提出的條文,卻強制要求轉任、再任於部分單位的退役軍人必須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連憑一己努力爭取到的工作都可能政府政策改變而被波及,甚至連因公受傷的贍養金都要錙銖必較、再任就砍光,如此軍改設計實與政府鼓勵退役軍人轉職的方向徹底矛盾、完全背離!
一旦強行表決,這道傷痕將深烙退役軍人及其眷屬的心底,打擊的豈止是整體的軍心士氣,而是政府對軍人許諾與善待的無情背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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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伍年資保留 在 Re: [爆掛] 105年退伍年資不得保留開始實施- 看板Militarylif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之銘言:
: 轉po
:
: 軍網中105.3.22國防法規資料庫中最新頒布
: 受文日期就是發布日期,也就是105.3.22
: 民網國防法規資料庫還沒公布
: 國防布罔顧軍人轉任公職的權益
: 違反大法官釋字、法律位階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憲兵違法搜索的教訓還沒讓國防部受到教訓
: 又頒出這種長官的指示就是法律
: 陸海空軍海巡的義務役和志願役轉任公職的軍人年資都不能帶過去公職年資會不會太跨
張
: 修正條文
:
:
: 左邊是紅色最新條文
: 轉po
: 最新消息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 修改成
: 現職考取公職才能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予以保留軍職年資
: 修改理由
: 因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因退伍再入營要求合併年資
: 實際情況
: 退伍選擇退除給與結算單的人員要保留年資,會叫你簽切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
,
: 並要領取退伍金
: 不會改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就好了。
坦白講小弟比較了一下該修正規定的修正理由與修正做法之間的因果關係,覺得這樣修正
有因噎廢食的感覺。
修正理由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先申請結算單爾後再回役跳槽到爽單位加計退伍年資。
但是新規定修正後打擊到了所有預劃退伍後再考公職的志願役之權益,逼大家必須在服役
期間考上公職才能申請年資結算。
有沒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這樣的修正作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或是信賴保護原則啊?
個人是覺得修正規定後產生的公眾利益遠不及所造成的權益侵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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